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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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契税征收相关说明

洛阳市契税征收相关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洛阳市契税征收相关说明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时限由现在的1年改为30日。

届时,市地税局将对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纳税时限起算日为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交换等行为,均需按规定缴纳契税。

今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何时交房不是一个概念――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房,也不能延缓缴纳契税。

另外,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11月1日以前的,根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从11月1日开始计算。

换言之,契税纳税人应当在11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在11月30日前缴纳税款。

2、缴纳契税有定点,可预约在洛阳市区购买房屋的居民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地税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在各县(市)购买房屋的需要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吉利区居民可在吉利地税征收大厅办理。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文件。

以下是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描述。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人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范围包括个人和单位,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

二、纳税义务和税款计算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和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普通是房产的市场价值,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性质和用途确定。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并按期缴纳税款。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房产市场的发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首次购房的个人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对于购买住房用于自住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四、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

对于不按时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还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以便进行纳税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益,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纳税人应按时申报纳税信息,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并按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争议解决对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纳税人的申诉和诉讼请求。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处以罚款、追缴税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旨在明确河南省房产税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二、税收主体和纳税人1. 税收主体河南省房产税的税收主体为河南省财政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房产税。

2. 纳税人(1)个人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包括自有房产、租赁房产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产。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征收范围和税率1. 征收范围(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 税率(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5%。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3%。

四、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1. 征收程序(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 纳税申报(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五、税收优惠和减免1. 税收优惠(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首次购买自住房,可以在前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可以在前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 税收减免(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河南省今起执行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河南省今起执行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河南省今起执行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月19日下午,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买房卖房能省多少钱”的消息就一直在发酵,各家房产交易公司的电话在这个周末几乎全部成为热线。

“都在咨询买房卖房的消息,肯定是大利好,省内如何执行,我们在等。

”一房产交易公司的员工说。

不用等了!2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目前各保障环节均已到位,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2日起执行。

“我们19日下午就开会讨论如何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征收单位,并制定相关服务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省地税局局长智勐告诉记者。

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次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和契税两方面内容。

涉及营业税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通知》中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不享受《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购房时间以及是否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前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次《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自行比照。

据了解,河南地税已在门户网站公布了新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有针对*地发布了专题解答。

全省12366热线也将对有关新政策进行咨询答复、宣传解释。

22日起,各办税服务场所将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

郑州购房合同补贴政策文件

郑州购房合同补贴政策文件

一、郑州高新区购房契税补贴政策
1. 政策名称:郑州高新区新建商品住房契税缴纳补贴办法
2. 政策内容:
- 时间: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 地域:郑州高新区石佛、沟赵、梧桐、枫杨、双桥办事处辖区内
- 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二手房和商业办公)并缴纳契税的购房者
- 补贴比例:契税总额的30%
-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5月31日
- 补贴方式:先征后补
- 申请途径:郑好办APP或河南省电子税务局
二、郑州契税补贴政策延续
1. 政策名称:郑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政策
2. 政策内容:
- 时间:原定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 补贴比例:契税总额的30%
- 补贴资格依据:购房合同网签时间
三、郑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1. 政策名称:《郑州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2. 政策内容:
- 适用对象: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含卓越工程师)
- 补贴标准:购房价格的50%,最高补贴300万元
- 申请条件:在郑工作并经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1. 政策名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购房补贴消费券
2. 政策内容:
- 时间: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5月23日
- 地域: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对象:购买经开区辖区新建商品住宅(不含商业、公寓)的个人
- 补贴标准: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面积的商品房住宅,给予5000元消费券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商品房住宅,给予10000元消费券补贴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细节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

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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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局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行新上网抵债资产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无线精彩无线雅典走入香港梦想之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局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上地、房屋权用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目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山售、回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问与、交换。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购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月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上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门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用作价投资、人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同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用;(四)以预购方式成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级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三)土地使用权问与、房屋内与,由征收机关参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成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用以外汇结算的,按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宜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周的,其土地、房屋面积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进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实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脱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条实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用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分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用于减征或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实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实税完税凭证,并在契税使用证、房产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交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印激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后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用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后、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当地土地基准价格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省有关契税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文号国税函[2009]第603号| 添加日期:2009-11-06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517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8]第662号| 添加日期:2008-07-31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1010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七月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8]第514号| 添加日期:2008-06-18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822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平方米承受方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转让方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时土地、房屋地址权属转移类别权平方米属转移面积成元价格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元减免税额元应纳税额元纳税人员签章经办人员签章(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征收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审核日期审核记录审核人员签章征收机关签章(本表A4竖式,一式两份: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征收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权属转移类别:(土地)出让、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五)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六) 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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