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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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52

劳动合同法解读52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二: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展现,想要一劳永逸在一个集体合同里面解决所有问题越来越不可能。

为了减少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也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形式。

像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社会关注较多的方面已经签订了不少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不少相关规定。

但是“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出现过,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随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认识逐渐深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越来约为社会关注。

在已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某行业、某企业实际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已经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

例如在安全事故多发的采矿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呼之欲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三者效力关系的规定。

一、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

“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是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而且各省份差别很大。

另外,为逐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资偏低问题,国务院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31个省份都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除广东、西藏外,29个省份还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当前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810元(深圳市),最低为27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7.9元(北京市),最低为2.7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

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各省市都还有很大空间,这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随着劳动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的提高,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定。

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法定最低标准的关系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两个梯度:一方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也反映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单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普通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是很多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集体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是需要有⼯会和众多劳动者参与的,那么,集体合同条例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作合同,是企业与⼯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内容的书⾯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般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全体⼯⼈、职员,也有的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会成员。

⽬前每个省、市的集体条例都有所不同集体合同中的报酬包括什么?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单位⼯资⽔平、⼯资分配制度、⼯资标准和⼯资分配形式;2、⼯资⽀付办法;3、加班、加点⼯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分配办法;4、⼯资调整办法;5、试⽤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资(⽣活费)⽀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合同怎样才⽣效?集体合同的产⽣除要经过双⽅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审查,是集体合同⽣效的必经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10⽇内将集体合同⽂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本后15个⼯作⽇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

报送单位应以适当⽅式予以公布。

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异议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是什么凡具备下列条件之⼀,即可免除违约者的责任:(⼀)因不可抗⼒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或不能完全履⾏的,当事⼈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是当事⼈不能控制、⽆法防⽌、⽆法避免的,如地震、⽔灾等所产⽣的⼈⼒不可抗拒的⼒量。

不可抗⼒的现象发⽣后,对集体合同的履⾏可能引起三种后果:⼀是全部不能履⾏;⼆是部分不能履⾏;三是延期履⾏。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

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

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联条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56

劳动合同法56

劳动合同法56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56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六: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

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

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

我国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

我国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

我国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我国实行的不是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而是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

一方面,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我国的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

二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资本主义国家的集体合同工人或职员的组织(一般是工会)与企业主或企业主联合会签订的关于出卖劳动力的条件的协议书。

在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萌芽。

它是工人为反对个人雇佣契约苛刻的劳动条件而要求签订的。

二、什么是单一层次集体合同和多层次集体合同1、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单位工会组织达成的协议,也叫基层集体合同。

2、多层次集体合同是指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地方性联合工会、全国联合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团体达成的协议。

即法律允许基层集体合同和若干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并存。

三、我国的集体合同是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吗?我国实行的不是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而是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

1、《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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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行纪合同
代理合同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运输合同
租赁合同
承包合同
买卖合同
房产合同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
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

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

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
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联条款:“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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