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惯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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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简版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简版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跨境贸易活动,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商业惯例。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了解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对于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法律和惯例,并讨论它们的重要性和实施。

1. 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条件规则,用于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运输、保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Incoterms规则包括不同的术语,例如FOB、CIF和EXW等,每个术语都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责任。

Incoterms的正确应用对于贸易各方非常重要,因为它们能够确保货物在交付过程中的顺利运输,并明确责任归属。

当双方明确约定使用特定的Incoterms规则时,双方可以根据规则的解释和要求来执行交付和支付义务。

因此,对于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企业来说,熟悉和正确应用Incoterms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2. 贸易合同贸易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核心文件,它确立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贸易合同通常包括货物描述、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履行的时间表等相关条款。

国际货物贸易的贸易合同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编写,也可以根据双方的特定需求进行修改。

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双方应详细商议并达成共识,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贸易合同的内容应确切明确,以避免在交货和付款过程中出现歧义。

此外,双方还应注意附加条款,例如争议解决方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3. 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所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国际贸易法和相关法规。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公约、协议和条约,例如国际商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等。

国际贸易法的目的是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保护各方的权益,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它于1980年由联合国通过,并已被160多个国家采纳。

CISG适用于涉及国际买卖双方都位于合约公约国的货物销售合同。

该公约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质量、交付、支付、风险转移等方面。

国际商会国际商法惯例(INCOTERMS)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规定了货物的交付责任、风险转移、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规则。

常见的INCOTERMS条款有FOB (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和运费)等。

船舶国际运输的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是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海上段,而汉堡规则则适用于整个运输链。

这些规则规定了船东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延误和损坏的责任和赔偿。

国际商会信用证惯例(UCP)UCP是国际商会发布的管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惯例。

UCP 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信用证的使用和操作符合国际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UCP规定了信用证的格式、操作流程、文件提交和索赔等方面的规则。

海关与贸易合作委员会(WCO)的哈蒙尼化系统哈蒙尼化系统是WCO开发的分类和编码系统,用于标识和描述国际贸易中的货物。

该系统可以帮助各国海关进行货物的申报、统计和监管。

哈蒙尼化编码也被用作贸易统计、关税计算和非关税措施等方面。

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可能会发生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际争议解决机构被设立。

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IC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院(ITLOS)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ICSID)等。

这些机构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帮助各方解决争端。

国际货物贸易涉及许多法律和惯例,这些法律和惯例的存在和适用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而民用航空作为一种高效、快速、安全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建立了一系列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本文将围绕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展开详细讨论。

二、国际货物运输条约中国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遵守国际上通行的货物运输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运输条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IATA)和《冷藏货物运输规则》(IATA)。

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人和航空运输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运输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公平公正。

该规章对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许可证申请、航空公司设置、航班计划、货物承运合同、运费计算与收费、货物装运要求、国际空运代理等,确保了运输的有序进行和运输质量的提高。

该规则对具体的货物运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包装要求、货物分类、运输限制、货物追踪与安全等。

同时,该规则还明确了航空公司、货代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公正。

四、运输保障与安全管理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货物安全监管2.货物追踪与监控3.安全检查与认证五、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空货物运输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将继续加强对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推动航空货物运输的创新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结论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完善,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将继续加强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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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 随着运输速度的加快,在世界范围航行的 距离相对缩短,因而出现了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 达目的港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导致承运人无单放 货的现象。无单放货通常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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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随单走”是一项基本原则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遵循这一
基本原则,坚持“货随单走”,将货物交付给提单 持有人,即承运人“认单不认人”。“货随单走”原 则的法律意义在于,首先,承运人(包括其代理 人)只要做到了凭正本提单放货,则完全可以对 抗任何可能对其提出的在放货对象问题上的指控 ;其次,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至卸货港交付货物 时止)的迄点已经届满,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责 任均告解除;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 放货、THC及STC条款
一、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装船保函一般会涉 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虽然 没有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 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 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 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 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但《海 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当提单转让 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即此时提单的记载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1
5
(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的利益 国际海运货物通常都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
于保函一般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船舶离开装运 港之前,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所以,保险 人对是否有装船保函并不知情。即使过后保险人 才获悉存在保函,由于被保险人在提单转让和保 险单转让中经常发生变化,因而保险人很难判断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告知义务,从而增加了 保险人依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违约人的难度。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和规定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和规定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和规定国际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其中存在许多特殊要求和规定。

了解这些要求和规定对于参与国际贸易以及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和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

一、装箱要求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装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根据国际惯例,货物通常需要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合适的包装方式,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尤其对于易碎品和液体品等特殊货物,则需要采取更加谨慎和严密的包装措施。

此外,还需要明确标识每个货箱的重量、尺寸和货物的特性,方便运输公司和海关进行清关和运输操作。

二、运输文件要求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各类运输文件的准确和完整至关重要。

常见的运输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和运输合同等。

这些文件需要详细记录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确保与实际货物相符。

此外,还需要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如卫生证书、检验证书等。

只有准确和完整的运输文件,货物才能顺利通过海关和其他衔接环节。

三、运输标记和标签要求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顺利处理和准确投递,国际货物运输对于运输标记和标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每个货物包装必须标明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目的地等必要信息,并粘贴清晰可辨的标签。

此外,标签上还要标明相关的警示和注意事项,以提醒运输人员和接收人注意货物的特殊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四、运输保险要求考虑到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各种风险和不可预见情况,运输保险成为确保货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国际惯例,货主有义务为货物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丢失、破损等意外情况,减少货主的损失风险。

同时,货物的运输保险也要满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充分合规。

五、海关和报关要求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边境过境,因而海关和报关手续成为不可避免的环节。

国际海运运输规则

国际海运运输规则

国际海运运输规则1. 引言国际海运运输规则是为了在跨国海运货物过程中维护各方的权益,确保货物安全和运输效率而建立的一套法规体系。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各类货物的包装、装载、运输和交付等环节,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安全。

2. 主要规则和条款国际海运运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2.1 国际商会公约(Incoterms)国际商会公约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货时的责任和义务。

它确定了货物的权属和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对海运运输中的各个环节有着详细的规定。

2.2 海运货物装载规则(Ocean Cargo Loading Rules)海运货物装载规则规定了货物装载时的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货物在装载、固定和保护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或丢失。

这些规则包括货物的包装要求、装载方法和技术,以及货物的堆放和固定等。

2.3 海运货物交付规则(Ocean Cargo Delivery Rules)海运货物交付规则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根据不同的交货条件,这些规则确定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交付过程中,卖方需要按照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提供必要的单据和文件。

2.4 海运运价和运费支付规则(Ocean Freight Rates and Charges)海运运价和运费支付规则规定了运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其中包括基于运输距离、货物重量和体积等因素的运费计算规则,以及支付运费的时间和方式。

2.5 海难和货物损失赔偿规则(Marine Accidents and Cargo Loss Compensation Rules)海难和货物损失赔偿规则规定了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海难或货物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保险责任和索赔程序,确保在遭受损失时受益人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3. 国际组织和条约为了推进和实施国际海运运输规则,存在一些国际组织和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货柜公约》(CSC)等。

国际货运规则有哪些(国际货运条款有哪些)

国际货运规则有哪些(国际货运条款有哪些)

国际货运规则有哪些(国际货运条款有哪些)范本一:1. 国际货运规则1.1. 概述1.1.1. 定义1.1.2. 目的1.1.3. 适合范围1.2. 相关国际组织1.2.1. 国际海事组织(IMO)1.2.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1.2.3.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1.3. 国际货运条款1.3.1. 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coterms)1.3.2.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洋运输合同(B/L)1.3.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国际空运合同(AWB)1.4. 国际货运保险1.4.1. 货运保险的定义和作用1.4.2. 货物险种1.4.2.1. 单独海洋货物保险1.4.2.2. 单独空运货物保险1.4.2.3. 综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1.4.2.4. 综合空运货物保险1.5. 责任限制与赔偿1.5.1. 运输工具的责任限制1.5.2.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1.5.3.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2.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coterms)附件2:国际海洋运输合同(B/L)附件3:国际空运合同(AWB)3.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商会(ICC)国际商会是一个总部设在巴黎的非政府组织,积极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并为全球公司提供商业解决方案。

2.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全球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致力于促进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和合作。

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coterms)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加强了国际贸易的合作和交流。

4. 国际海洋运输合同(B/L)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洋运输合同,是海运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 国际空运合同(AWB)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国际空运合同,是空运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的频繁进行使得国际货物运输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国际货物运输需要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责任的界定以及货物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价格、运输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国际货运惯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CIF合同(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合同)根据CIF合同,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负责承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买方需要支付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风险。

2. FOB合同(装运港装运合同)根据FOB合同,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

买方需要支付货物的价格和装运费用,并承担货物在装船后的损失和风险。

3. EXW合同(交货地合同)根据EXW合同,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相关手续。

二、国际货物运输责任的界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责任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

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对运输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国际公约,运输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或丢失如果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丢失,通常根据运输合同的类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方。

一般来说,如果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的毁损或丢失,承运人将负有责任,并需要赔偿买方的损失。

2. 运输过程中的延误如果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责任的界定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将不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承运人将需要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赔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了货物毁损、丢失或延误的情况,买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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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海牙规则》
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 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 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 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
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 (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 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 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
4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过失免责事项
l 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 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
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
l 无过失免责条款
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 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
到侵权。
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l 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 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
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
国之内,公约就适用。
承运人的义务
1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2
l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
l 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 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 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 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
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
2020/4/2
设置目的:防止发生司法管辖的纠纷 和节省诉讼费用,方便、合理地解决 争议。
➢ 中远提单第2条:凡出自本提单 或与 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按照中国法 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18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签发本 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或公约 依据。
2 《维斯比规则》
3 《汉堡规则》
• 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或 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 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 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 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 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
《鹿特丹规则》
l 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人的责
任。
l 加入成员34个。
3
l 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 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 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 际统一
4 l 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 递交了批准书
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
1 《海牙规则》
• 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 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2 《维斯比规则》
l 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
的自过己失证明免无责的 过失规,定否,则并其且对要货求物由的承推灭运定失人过、失责任
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 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
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
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
“管船过失”免责和“火 灾过失”免责。
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
• 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货 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
4 《鹿特丹规则》
• 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第四节
海运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一、提单正面内容
提单正面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 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船名、 国籍、航次、货物名称及规格说明、 运费、提单签发日期、份数及签发人 签名。
7.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及杰森和新杰森条款( Jason & 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规定在何地、按照何种规则理算共同海损。中远 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杰森与新杰森条款则规定了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大多数国 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免责的过失或者疏忽而导致的共同 海损,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分担共同海损。
《汉堡规则》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掌管之日起至承运人把货物 交给收货人为止,即通常所 谓“接到交”原则
3
《鹿特丹规则》
l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 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 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 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 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 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 “门到门”。
为了彻底纠 正海运关系 中承运人与 货主间权利 义务失衡的 状况。
《汉堡规则》 1978 valid
• 随着《汉堡规则》 的生效,使得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 领域内的立法日 趋复杂,而国际 航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领域的不统 一间接影响贸易 的顺利进行,增 加因为法律不确 定性导致的诉讼 成本。
《鹿特丹规则》
二、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内容
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是作为确 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 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的主要依据。
1. 定义条款(Definition)
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 ,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 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 。 中远提单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 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1968 valid
•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 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 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 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 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 《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 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 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 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 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 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 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 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 日渐强烈。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
诉讼时效
1 《海牙规则》
•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 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 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提交。权利人从货 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 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l 同《维斯比规则》。
3
《鹿特丹规则》
l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 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 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 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 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
《海牙规 则》
《维斯比规则》
2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或称 “钩至钩”原则。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 于相同的地位。
3 《汉堡规则》
• 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 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 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
4
• 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 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
《鹿特丹规则》 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
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标准。
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 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 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 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
带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承运 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 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875SDR,或者 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 准。
2008 invalid
突出特点及成员数
1
《保护承运人 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 的国家。
l 加入成员75个。
《汉堡规则》
l 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 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 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 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 未触及其基本制度。
l 加入成员30个。
中远提单第3条、中外运提单第4条、华夏提单第3条均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及豁免均应该依据或适用《海 牙规则》。
5.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 of Liability)条款 :说明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
(1)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港至港”期间,即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 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 至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 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
为第一条,所以又称为“至上条款”。
中远提单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 偿责任、权利及免责应适用《海牙规则》。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6.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规 定由于船舶碰撞所致货物损失由碰撞双方由各自过失责任 大小承担赔偿义务。
船舶碰撞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1)因不可抗力发生或者原因不明者,损害由受害者自负; (2)若因一方船舶的过失发生者,由该船舶负损害赔偿责任 (3)若碰撞的各方船舶共有过失时,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通常采用“1910年碰撞公约”:即实行过失比例原则(p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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