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及相关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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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

1)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2)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是修改的又一亮点

3)确立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

着作权法的作用

一)着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着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

三)着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制定着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着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

作品的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着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二)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不适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五)竞技体育运动

六)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着作人身权的特点

1.专属性。

2.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着作权;

3.不可转让性。

4.永久性。

我国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着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出租权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展览权的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衍生分析:

未经小说着作权人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小说手稿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小说着作权人的展览权。

5.表演权。客体:戏剧、文字、舞蹈和音乐作品等。

6.放映权。客体: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7.广播权。广播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8.摄制权。电影类作品,但并不仅仅指将小说拍成电影片、电视剧等。未经许可将音乐作

品、美术或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也构成侵犯摄制权。

9.改编权。并非所有文字转化都是翻译,如将汉文转换为盲文,不是翻译,仅是复制。

10.翻译权。

11.汇编权。

12.注释权和整理权。

13.改编权。

14.信息网络传播权。

15.其他着作财产权。

着作权主体的分类

作者主体和非作者主体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

着作权继受主体的确定

1.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主体。

2.因受让合同成为着作权主体。

3.国家成为着作权的特殊主体。

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

2)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的要求。

3)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

4)具有共同创作行为。

简单劳务性工作不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概括四个字“合意、合作”。

邻接权与着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着作权法中专章规定。着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着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着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着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还可以加上:都与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

2)客体不同。着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创作者劳动和传播者劳动。

3)保护内容不同。着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除表演者权外都不具有人身权利性质。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着作权是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即获保护;而邻接权是必须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对作品的再利用。

5)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的财产权

1)现场直播权。着作权法38条规定: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着作权法规定,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都须经表演者同意。通过录音录像,将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国际上称为首次固定权。

3)复制发行权。着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大量复制发行已经录制的音像制品,必然影响表演者利益。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征得着作权人许可并向其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并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无着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着作权法保护。

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

1.受保护的范围不同。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而录像作品属于着作权保护。

2.创造性程度不同。制品主要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创造性劳动较少;而录像作品制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多。

3.行为性质不同。录像作品工艺复杂,且涉及技术问题。录像制品是摄像机机械录制,较少有选择、组合,是复制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

录制者权的内容

着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复制权;

2.发行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4.出租权;

5.录像制品的播放权。

录制者的义务

1.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制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可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应支付报酬;有声明的遵守。

3.录制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录制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的义务

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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