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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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是指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一份具体实施方案。

该文件的出台旨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与整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全民健康目标。

该文件的解读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总体目标,并规定了整合和统一的工作原则。

根据该文件,各级政府将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包括居民医保和农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全覆盖、相互补充、公平透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目标,扩大参保人群范围,提高保障金额和支付比例,完善医疗服务范围和保障内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全面、优质、可及的基本医疗保障。

三、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机制为了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机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提出了多项政策举措。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基金筹资机制,合理确定基金筹资比例,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加强基金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建立全国性统一的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医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效能性等。

这些措施旨在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机制,实现医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监督为了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强调了宣传和监督的重要性。

政府要加大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参与度;同时,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监测。

综上所述,《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是中国政府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统一与整合方面的一份重要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6日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发展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框架,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3000
6
苯丙酮尿症
200007Biblioteka 支气管哮喘2000
8
癫痫病
3000
9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0
6万元以内(含6万元):70;6万元以上至14万元(含14万元):40。
与住院共用封顶线。
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偿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10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11
血友病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4
重症尿毒症透析
15
重症肌无力
16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0
60
300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
17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7000
18
危重病抢救(仅限未成年)
8000
三、《方案》出台后,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用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16年度为32451元),在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大病补偿,支付比例为50%。
1、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等)
基本医保 范围内费用
起付线(元)
0
报销比例(%)
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
(按实际报销金额计)
400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补偿限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乡镇卫生院)。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龙政综〔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实现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水平,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的目标。

二、相关政策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2015年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2016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等。

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辖区内人员信息采集,村(居委会)协理员协助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巩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由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保费组成。

(一)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1.筹资标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逐年提高,其中政府补助按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总筹资标准的25%缴纳。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xx〕3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基金收入预算适度增长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同步实施、平稳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与市级统筹同步,统一信息系统与优化经办服务同步,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加强制度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保持政策稳定,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得到保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二、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

三、统一医保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其中困难群众参保率达到100%。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全文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为加快构建我市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参保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目标(一)目标任务。

1.深化城乡医疗保障改革,逐步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建立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制度(以下简称医保城乡一体化),逐步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支付范围、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六统一”,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确保参保人公平享有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2.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到“十三五”期末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3.扩大医保城乡一体化覆盖面,逐步降低缴费费率,从2019年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我市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基本原则是创新体制、促进公平;普惠适度、持续发展;互助共济、强化保障;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二、改革内容(一)实现城乡一体。

按照“完善制度、分层保障”的原则,构建适合我市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医保城乡一体化体系,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确保原待遇不降低。

医保城乡一体化由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一档)、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以下简称二档)构成。

一档包括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等待遇;二档待遇在一档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和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二)明确覆盖范围。

1.一档参保范围对象:(1)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4)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我市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下简称职工)应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退休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5)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6)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7)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职工身份参加一档。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解读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如何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一体化实施。

为进一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解决居民参保问题,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文件》。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一体化实施情况。

该方案文件明确指出,我国将通过政策一体化,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统一,解决了以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同时,该文件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医保待遇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首先,该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该文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范围将扩大,包括劳动者、无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此外,对于低收入家庭和特困家庭,将增加财政补助,以降低其缴费负担,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其次,该文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调整方案。

根据该方案,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实现差异化缴费。

这一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一致性。

此外,该文件还对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方案,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将逐步统一,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管理等方面的医疗服务。

另外,该文件还规定了就医结算、药品采购、医疗服务价格等具体细节事项,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总体而言,这份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一体化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明确参保范围、调整缴费标准和规定医保待遇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全国城乡居民的医保水平,促进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推动。

【医保方案】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医保方案】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医保方案】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河北省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5﹞164号)及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12月31日前,对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进行整合,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二)整体划转,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全部划转到市人社局。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制定规范的整合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协同推进,规范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四)全面覆盖,保障基本。

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办协调、服务高效的医疗保险体系,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

三、主要任务(一)制定实施方案。

在学习借鉴威县及其他省市整合城乡医疗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2016年3月出台《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

(二)搞好审计工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资产、基金审计小组,对我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资产、基金进行移交审计,提交资产、基金审计报告,做到责任明确、底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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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定点乡镇卫生院等)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起付线(元)0报销比例(%) Nhomakorabea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
(按实际报销金额计)
400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补偿限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乡镇卫生院)。
2、特殊病种门诊
序号
病种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三甲及
市外
三乙(含专科三甲)
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元
起付线(元)
800
400
300
150
报销比例(%)
55
65
80
90
6万元<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14万元
报销比例(%)
40
(1)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达14万元/人。
(2)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实施方案》报销政策解读
近期出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现对小伴们最关心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新规定做个解读:
一、参保人员住院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1
血友病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4
重症尿毒症透析
15
重症肌无力
16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0
60
300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
17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7000
18
危重病抢救(仅限未成年)
8000
三、《方案》出台后,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享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2016年度为32451元),在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大病补偿,支付比例为50%。
备注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1
高血压(Ⅱ级及以上)
0
60
400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计。
2
糖尿病
4000
3
结核病规范治疗(含辅助治疗)
1000
4
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5000
5
强直性脊柱炎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为800元,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仍按正常住院补偿待遇执行。
二、参保人员门诊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3000
6
苯丙酮尿症
20000
7
支气管哮喘
2000
8
癫痫病
3000
9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0
6万元以内(含6万元):70;6万元以上至14万元(含14万元):40。
与住院共享封顶线。
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偿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10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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