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我国规范护士行为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
本文将对《护士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护士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护士的基本职责1.1 履行护理职责:护士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全面、连续、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1.2 保障患者安全:护士应当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1.3 配合医疗工作:护士应当与医生、其他医护人员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二、护士的职业操守2.1 保守医疗机密:护士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2.2 不得违法行为:护士不得从事与医疗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贿赂。
2.3 遵守规章制度: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领导。
三、护士的职业技能3.1 护理技能:护士应当具备扎实的护理技能,包括护理常识、护理技术和急救技能。
3.2 专业知识:护士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以适应医疗服务的发展需求。
3.3 沟通能力:护士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患者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增进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信任。
四、护士的职业发展4.1 继续教育: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和水平。
4.2 职称评定: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取得相应职称,提高自身的职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
4.3 职业道德:护士应当不断强化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做到言行一致,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五、护士的权利和保障5.1 劳动保障:护士应当享有与其职业地位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待遇,包括工资福利、歇息休假等。
5.2 职业保险:护士应当参加职业保险,保障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5.3 职业权益:护士应当依法享有与其职业地位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参预医疗决策、维护职业声誉等。
结语:《护士条例》是护士们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惟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护士们才干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护士条例重点解读ppt课件

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
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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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延续
六、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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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一)
七、执业注册的注销
.
3
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
(一)(护一)士护的士的一一些些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得得不不到到有有效效的的保保障障
1.一些医疗机构在护士的使用上存在“一院两制”;
2.侵犯护士的劳动权益;一些医疗机构在护士的使用
3.严重影响o护n士e队伍稳定上。存在“一院两制”;
two 侵犯护士的劳动权益;
three 严重影响护士队伍稳定。
包括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 的行政处罚、处分
.
33
护士执业管理-卫生部门职责
依据法定条件办理 不符合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法定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执业注册--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办理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内 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受处分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 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 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 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 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 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种 。
况,制定具体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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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法申请的 行为,其启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 地点有变化时,应当主动的向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如果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卫生 行政部门对聘用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 照本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护士条例》解读

二、护士管理立法
护士管理立法源于20世纪初, 1903年美国北卡罗莱、新泽西等州 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 执业的法律规范,1993年卫生部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 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 了两个制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 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 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 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 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 2. 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 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 4.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 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 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 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 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 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护士条例解读

三、护士执业管理-护士执业记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 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的权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 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01
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 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 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护士执业管理-衔接(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 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经执业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 换领护士 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 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按照卫生部 规定的实施步骤,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 月12日起施行
十三条)
提高护理水平 符合护士配备标准: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规定发热护士配备标准(第二十条) 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加强护士管理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立护理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处理投诉(第二十六条)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的《护士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职业行为准则、护理实践规范、护士权益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执业监管等五个部份。
一、职业行为准则1.1 专业素质: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为规范。
1.2 患者权益保护:护士应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保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1.3 护理安全:护士应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主动预防和应对护理风险。
二、护理实践规范2.1 护理评估:护士应进行全面的护理评估,准确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2.2 护理计划:护士应根据护理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商议。
2.3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效果,确保医疗团队能够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
三、护士权益保障3.1 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护士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2 薪酬待遇: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支付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3.3 职业发展: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护士的专业成长和提升。
四、责任追究机制4.1 护理差错: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护理差错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护理差错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4.2 患者投诉: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3 职业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护士职业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
五、执业监管5.1 执业注册:护士应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确保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2 执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
5.3 执业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护士进行执业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引言概述:
《护士条例》是我国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患者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本文将全文解读《护士条例》,详细介绍其内容和要求。
一、护士的基本要求
1.1 护士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1.2 护士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患者权益。
1.3 护士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二、护士的执业范围
2.1 护士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履行好护理工作。
2.2 护士应遵守医疗纪律,不得擅自行医或变相行医。
2.3 护士应积极配合医疗团队,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护理服务。
三、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3.1 护士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的工作安排。
3.2 护士有义务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3.3 护士有义务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四、护士的责任和违规处理
4.1 护士应当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4.2 护士若违反《护士条例》,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4.3 护士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护士的发展和监督
5.1 护士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
5.2 护士的执业行为应受到监督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5.3 护士应积极参与医疗改革,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贡献力量。
结语:
《护士条例》是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对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们应当严格遵守《护士条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护士条例》解读学习

《护士条例》解读学习护士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规范护士行业,保障护士的权益,我国颁布了《护士条例》,对护士从业行为、权利义务、执业准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就《护士条例》进行解读,帮助广大护士朋友深入了解相关法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职业素养。
一、护士的基本要求《护士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护士工作: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卫生行业技术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类专业、其他学历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卫生专业等教育背景。
此外,护士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合法从事护士工作。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护士还有权利获得合理的薪酬和劳动保护,享受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护士应当服从医师的指导,积极配合医疗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三、护理质量管理《护士条例》还对护理质量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护士在工作中要合理安排护理时间,依法实施医嘱,遵守护理操作规范,保障患者安全;同时,护士应当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患者康复。
四、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护士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护士条例》,护士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医疗秩序的,将受到警告、记过甚至撤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因此,护士在工作中务必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提升专业素养。
总之,《护士条例》是护士从业的法律依据,护士要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完善自我,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
希望广大护士朋友们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愿大家在工作中兢兢业业,用爱心和专业精神,为患者健康保驾护航。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是我国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障护士的权益,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提高护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护士条例》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护士的资格要求1.1 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1.2 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执业资格。
1.3 护士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证书。
二、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2.1 护士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
2.2 护士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3 护士必须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三、护士的职业权利3.1 护士有权享受与其职业地位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2 护士有权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3.3 护士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违法指令和不当要求。
四、护士的职业责任4.1 护士必须保持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和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4.2 护士必须积极参与医疗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4.3 护士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五、护士的职业发展5.1 护士有权参与医疗管理和决策,发挥自身专业优势。
5.2 护士有权参与学术研究和教育工作,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
5.3 护士有权获得职业晋升和发展机会,实现个人职业目标。
总结:《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们应当严格遵守《护士条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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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晰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护士特定的职业性 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护理活动中 产生并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护士的权利和 义务是统一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 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 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 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的权利。
3、参与管理,对所在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有权利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管理 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医疗卫生机 构的民主管理。这是护士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护理领域的具体适 用。保证护士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护士对 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的主动性、积 极性,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
解读《护士条例》
主要内容
• 《护士条例》基本框架 • 正确理解和把握《护士条例》 • 明晰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护士和护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健康 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 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 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 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 日起施行。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 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 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 体的权利。
1、关于职称、职务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的护士,作为从事护理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应当享有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 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一、《护士条例》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 则
——包含了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护 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以及政府在护士管 理方面的职责等。体现了条例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 执业注册
——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包括了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及注销注册的程序。
为稳定护士队伍,鼓励护士在临床一线护理岗位长期 工作,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护士待遇的文件: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护士给予 护士工龄津贴。
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关于提 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 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对岗 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进行了明确规 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 行的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护士权利 和加强护士、护理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立法思路: ——充分保障护士权益 ——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责任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制定条例的宗旨是 “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 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的人体健康”。
国际护士会( ICN )于 1953 年通过了首部《国际 护士伦理准则》,经过多次修改, 2005 年完成最新的 修订版。
护士履行四项基本职责: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维 护健康和减轻痛苦。
护理固有的本质是尊重人的权利,包括尊重人的文 化、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选择、尊重人的尊严。护 理对人的尊重,不论年龄、肤色、信仰、种族、文化、 伤残、性别、国籍、政治、种族或社会地位,一律平等 对待。
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不仅是保证护理质量和 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护士队伍 建设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
—— 政府层面 《护士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规定了:“国务院有关
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 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护理 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给予表彰奖励,对长期从事护 理工作的护士颁发荣誉证书。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 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关于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护士履行护理职责,首先,需要了解患者的诊断、治 疗等有关信息和资料。对于患者的诊疗和康复,护士、医 师以及其他医务人员是一个密切合作的团队,共同以患者 为中心,履行救治患者、协助患者康复的职责。护士一方 面要根据医师的诊疗计划认真实施治疗措施、密切观察病 人病情,另一方面要切实为病人提供周到的生活照顾,帮 助病人尽快康复。
4、对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有权利对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护士作为公民,可以行 使这项权利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 批评和建议。
护士的义务,包括: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 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 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 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 ——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 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 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与专业发展方面
——护士在以高标准从事临床护理实践、管理、 研究和教育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护士在发展核心专业知识体系方面应当发 挥积极作用。 ——护士通过参加专业组织,应当参与建立和 保持一个安全、社会和经济公平的工作环境。
护士与合作者方面
——护士在护理工作和其它工作方面,应与 共事的医务人员保持合作的关系。 ——护士有责任采取适当的保卫措施,以保 护个人、家庭和社区免受威胁。
——社会层面 尊重护士;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疗卫生机构层面 与《执业医师法》不同的是,《护士条例》特别
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队伍建设方面的职责,包 括:保证护士的人力配备;保证护士的工资报酬、津 贴等各项待遇;保证护士的培训、晋升、职业安全防 护等权利。
《国际护士伦理准则》
2006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医疗 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 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2、关于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 的护士,应当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 2002年颁布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了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护士在工作中,直接接触有 毒有害物质,如:接触甲醛、酚以及导致接触性皮炎、 电光性皮炎和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危害物质,工作 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的工作岗位,如:直接接触处于传 染期或者发病期的传染病病人或者传染病病原物质,应 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2007年卫生部颁 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放射 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健康管理。
其次,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了解患者的身体、生活习 惯、饮食等有关情况,以便于帮助患者在住院期间更好地 接受治疗。
相关信息一方面来自医务人员,另一方面来自患者和 家属。
2、关于护士履行职责的条件保障
护士开展执业活动,必须要保障其获得必要 的执业条件。必要的执业条件是保障护理服务对 象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护士和其他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需要。护士执业所需要的条 件包括物化的条件、非物化的条件。
3、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 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患者明确 规定了享有的权利。包括: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 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 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 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等等。
人事部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 号)中,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提出明确规定 。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 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 权利。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 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 护士福利等待遇。
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针对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对聘 用的合同制护士同工不同酬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权利按时获取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 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这是护士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福利待 遇权利的具体化。这些待遇包括护士的工资、各种津贴以 及在生育、疾病、伤残、休假、退休等方面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