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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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国土耕[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57号)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纳入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项目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

第五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市财政投资全成本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的验收;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七条区县国土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的验收审查,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自检自查
竣工初验
竣工终验
提供单位
—・
设计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
1
规划设计报告


2
项目预算书及批文



3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4
设计工作总结




项目实施管理资料
1
招投标资料



2
相关合同及协议书



3
项目实施方案



4
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5
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2
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资制

7

3
相关影像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必报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
7

7
6
竣工决算资料


7
7
历次验收成果


7

施工资料
承包单位
1
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日记、月报



3
质量事故记录



4
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
施工结算资料



6
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1 / 14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一、前言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

三、验收依据(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四、验收组织(一)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五、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自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管理等方面。

初验合格的,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初验。

(三)市级复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验。

复验内容与初验基本相同,但重点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复验合格的,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验申请,并提交复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复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复验。

(四)省级终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终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终验。

终验主要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效益发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终验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终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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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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