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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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3]7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3]7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防治非典用药监管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6日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尽职尽责,认真做好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提高对防止非典向农村传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药品、器械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目前非典防治中从城市到农村各环节、各关口所需药品和器械的质量。

坚决防止由于药品、器械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防治工作中不良后果的出现。

二、在加强农村用药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加大力度,净化农村药品市场在对农村用药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对农村防治非典用药品和器械的监管,确保农村中一旦出现非典疫情,能够确保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质量。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的工作。

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结合我局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防治药品加强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以“铲除窝点,取缔非法经营”为重点,结合防治非典中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坚决扫除非法生产的窝点,取缔非法经营。

(二)重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农村药品器械零售企业、计生服务站中的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当前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卫生机构的重要责任,为发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方面的优势和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基层医务人员防范意识。

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非典型肺炎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以及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

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参加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培训,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防护措施。

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非典型肺炎社区防护措施、临床诊断标准、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程序、消毒隔离措施、各种污染对象消毒方法、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等。

三、积极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居民非典型肺炎防治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

农村地区要通过“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网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防治宣传材料,并将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列入“行动”核心信息。

通过健康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的防治观念,教育群众养成基本的、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社区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店)、影剧院、集市等场所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

在农村地区,要重点做好在非典型肺炎发病地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的疾病防制工作。

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1•【文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又多次强调,要认真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坚决防止非典反复。

10月9日,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召开了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做了重要讲话,对预防非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做出了具体部署。

为克服麻痹思想,解决非典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非典防治的组织指挥及工作运行机制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后,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级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都由应急转入常态。

各地要重新启动指挥协调机构的工作,恢复值班联络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典防治的组织指挥、工作运行机制。

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组织模拟演练,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严格执行预警制度。

要切实做好非典防治物资的储备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疫情报告制度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切实做“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发现疫情,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军队、武警、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鼓励群众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缓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非典疫情。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公布日期】2003.05.13•【文号】国办发电[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五号)(国办发电[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2003年5月13日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当前我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农村地区“非典”防治工作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维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确定我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制定以下防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1.省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要有负责人专门负责农村防治工作;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级“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县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乡(镇)、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乡(镇)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非典”防治方案。

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0.27【实施日期】2003.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总结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一、目的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

做好SARS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1.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确定和追踪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进行分类管理,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3.掌握疫情波及范围和影响因素,为疫情的处理提供依据;4.为进一步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

二、工作内容1.病例的个案调查2.接触者追踪3.资料管理和利用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病例的个案调查1.医院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调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原则上每例病人至少由2名专业人员共同完成调查。

2.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对于不详或有可疑的地方可通过病人家属或医生等其他知情者补充或核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0•【文号】•【施行日期】2003.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4月21日开始,卫生部每日将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在《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57号)的基础上,对各地疫情报告进一步提出下列严格要求:(一)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如实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疫情(包括当日和累计的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数、死亡数、治愈出院数以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各地不得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将每日20时至次日20时的疫情汇总报卫生部,并于第三日中午12时前通过普通传真报到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零报告。

如逾时未收到,按缺报疫情处理,并在公布疫情时一并公布。

(三)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如为医护人员、学生、记者、国家公务员、教师、教授,需在职业栏中注明;如为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如为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单位和职称(或职务)。

请各地务必按照三次通知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电字[2003]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
“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30日发改电字[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最近,内蒙、陕西、河南、湖南、天津、吉林、山西等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过往车辆进行强制消毒,井收取“消毒费”,增加了企业及个人负担,不利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为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制止乱收费行为,2003年4月29日,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价费[2003)71号),
对“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予转发,请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防治“非典”强制消毒收取“消毒费”等任何费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纠正,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非典”防治办公室关于“非典”防治中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预防非典)第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预防非典)第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预防非典)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通告(预防非典第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有关预防“非典”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我市旅游行业预防“非典”的各项工作,现就预防“非典”期间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旅行社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组织团队去外省市旅游,不准接待外省市旅游团队来琼旅游,不准将外省市的散客组成团队在岛内旅游,不准安排导游带队服务。

二、星级饭店要在大门入口处设立体温检测点,为入店宾客测量体温。

对住宿者应实行每天定期测量体温制度,如实填报《住店宾客每日健康登记表》。

要搞好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

如发现“非典”疫情人员,应实行隔离和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所有星级宾馆酒店不准接待安排外省市旅游团队住宿。

三、旅游景区(点)要在入口处设立体温检测点,给每一位入园游玩宾客测量体温,并如实填报《入园宾客健康登记表》。

要搞好环境卫生和卫生消毒工作。

如发现“非典”疫情人员,应立即实行隔离和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不准接待外省市旅游团队游览观光,不准组织游客聚集娱乐活动。

四、旅游购物市场要在入口处设立测温点,为入店购物宾客测量体温,并如实填报《旅游购物商场宾客健康登记表》。

要搞好环境卫生和卫生消毒工作。

如发现“非典”疫情人员应立即实行隔离和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属地卫生防疫站,不准接待外省市旅游团队购物。

五、各旅游接待单位要切实加强预防“非典”的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即日起应建立“双零报告制度”。

即每日疫情零报告制度、每日外来人员登记零报告制度。

凡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非典”传播、扩散和疫情人员得不到及时诊疗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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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医字[2003]13号
XXX中医院
调整抗击非典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防治非典工作小组、各科室:
面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继续蔓延,贯彻国务院、卫生部的相关精神,落实中共XX县委、XX 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调整XX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通知的具体内容,根据我院目前的抗击非典应急工作的具体内容,结合近期防治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我院具体情况,特再次调整抗击非典应急方案。

一、工作调整目的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以大局为重,争取“战斗”的主动权,充分调用全院抗击非典所必须的储备资源,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用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胜利,各应急小组及全体医务人员提高效率,积极应对。

维护医院内部正常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抗击非典前线做坚强的后盾。

二、工作调整原则
提高认识,全力以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积极开展中医防瘟治瘟优势。

三、组织管理调整内容
1、加设督促检查组
组长:XXXX
成员:各个科室联络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抗击“非典”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的督察,提
出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责任人的处置意
见。

2、组建院内总值班检查队
负责人:医院办公室每日总值班人员
成员:各个科室值班人员
主要职责及要求:在非典期间,维护医院内部医疗工作稳定进行,各个科室将每天
院内科室所有危重病人进行汇总,提交总值
班人员,总值班人员熟悉各个科室情况,及
时反馈医务科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天下午4点半在医院XXX会议室召开每日工作汇报及总结,要求各应急队伍负责人及联络员准时参加,做到非典疫情当时发、当时报,并及时传达下一步工作意见。

XXXX中医院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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