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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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上)

云南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上)
有 土 地 出让 纯 收入 扣 除规 定 的开 支 项 目后 , 收入 的3 %和耕 地 占用 税 新增 部 0 分, 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重 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重点用 于促进 农 业 产 业 化 发 展 的水 利 设 施 建 设 。创 新扶持方式 , 取补助 、 息 、 励 、 采 贴 奖 参

推 进农 业产 业化 和 龙头企业发展 的扶持政策( 上)
2 1f J, 0 1 J中共云南省委 、  ̄r 省政府出 五” 问, 期 由省金 融办牵 头落实 , 确定 台 《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 省 内几 家金融机 构每年 设立2 0 0 亿元 龙头企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了“ , 十二 以上规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 五”期间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扶持农业龙 款 , 银行给予利息优惠 , 省财政给予适 头企业的政策和措施 , 涉及财政 、 金融 、 当贴息 ,重点用 于农副产 品收储 、 加 税收、 产业 、 土地 、 人才 、 科技 、 能源 、 市 工 、销售 和 支持 龙 头企 业 的技 术研 发 、 场、 品牌等1个方面。主要 内容包括 : 0 基地建设等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
头企业在贫困地 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 对 贫 困农 户 带动 面 广 、增 收效 果好 的 , 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 目库 , 按相关 政策给予贴息扶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 整合 资源 、 重组资产 、 增加投入 , 当年 对 企业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 项 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2 0 万元 以上 的, 00 由省农业厅 按3 5 %~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龙 头企 业 年 度 直 接 出 口额 达 到 10 万 美 00 元 以上 的 ,由省 农业 厅 按 出 口额 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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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宁政发[2012]333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打牢基础,结合南京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经营机制为主线,着力优化土地、资金、科技等要素配置,大力推动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高水平加工和现代化流通,示范带动合作社发展和农民增收,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提升我市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180家。

全市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1500亿元,农产品出口创汇5亿美元以上;力争带动市域内农业基地面积比例达到70%左右,带动农户覆盖面60%以上;全市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2∶1以上,各区县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6∶1。

二、支持龙头企业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三)鼓励参与农业基地建设。

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业“1115”工程,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引导龙头企业以自主创办、领办合作社或参股农业基地等形式,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镇村建设。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及对策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及对策
策 与 措 施 上提 出 了一 些 建议 。
照财 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 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 》 ( 财 税字[ 1 9 9 9 1 2 9 0 号) , 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 可以抵免企业所 得税。二是
关键词 : 农业产业化 : 龙头企业 : 发展 : 税 收政 策
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对有出 口产 品的龙头企业实行享 受出 口退税这一优 惠政策 。
二 、 支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发 展 的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与 措 施 存 在 的 问 题
产设备 , 按有关规 定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 对于符 合国 家高新技 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 引进项 目的农产 品 加工设备 , 除 按照 《 国内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 的进 口商 品目录
税优 惠政 策的农产 品初加 工范 围( 试行) 的通知 》 ( 财税 [ 2 0 0 8 ] 具体有 两种 情况 : 一是对符合下列 三个 条件的企业 , 可 以暂免
1 4 9 号) ; 2 0 1 1 年 《 关于享受所得 税优惠的农产 品初加工有关 征 收企业所 得税 : 经 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 会议审查认定 为
企 业 天 地
MARKET I NG RES EARCH
文 纷 农 业 产 业 化 咒 头 企 业 发 屋
的 税 收 政 策 现 状 及 对 策
◇李 迪
摘要: 农 业 产 业 化 是 现 代 农 业发 展 的 方 向 ,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业 是 推 进 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的 关键 。 支持 农 业 产 业 化龙 头企 业发展 . 对 于 构 建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 促 进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和 农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府支持等多方面的激励手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措施:1.财政奖励:•综合奖励: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和贡献,设置一定比例的综合奖励,作为企业的发展激励。

•专项奖励:针对特定领域或关键环节,设立专项奖励,鼓励企业在这些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

2.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优惠:针对农业产业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增值税方面的一定优惠政策。

3.融资支持:•优惠贷款利率: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担保: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增强企业的融资信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支持。

4.科技创新奖励:•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向其提供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奖励:对取得重要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创新。

5.市场拓展奖励:•出口奖励: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销售业绩奖励:根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销售奖励。

6.培训与人才奖励:•培训支持:提供培训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

•人才引进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7.环保和社会责任奖励:•环保奖励:对积极推进绿色生产、环保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社会责任奖励:针对参与社会责任项目、公益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进行灵活调整和组合。

通过这些奖励,可以激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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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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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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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 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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