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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梧政办发[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3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2日梧州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梧委〔2013〕142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城乡规划有序实施,为建设美丽梧州打下坚实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坚持依法打击,各部门齐抓共管,从严整治“两违”行为,积极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对违法建筑违法占地的打击行动,规范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现象蔓延,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严格执行,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三、主要内容和范围(一)内容:在各城区所辖范围内的现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1)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3)非法占用土地的;(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檀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8)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的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情形。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20日梧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一)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根据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不断提升文化产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使之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发挥优势。

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鼓励各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

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

在全市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富有活力、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形成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龙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骨干、各地特色文化产业群为支点,共同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新格局。

(完整word版)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用地 (3)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1)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5)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7)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 (20)第九章绿地 (22)第十章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山坡地带的建设工程 (24)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46)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我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梧政发〔2017〕3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我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梧政发〔2017〕3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我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我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梧政发〔2017〕3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贯彻实施《骑楼城保护条例》,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进一步加强骑楼城综合保护开发利用,打造“中国骑楼城?岭南文化园”,提升骑楼城品位,创建国家AAAAA级景区,市政府决定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黄振饶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副主任:赵越副市长高洁凤万秀区区长(负责日常工作)罗剑市旅游发展委主任成员:胡献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孔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周雄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梁志伟市公安局副局长黎小媚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志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廖晗市环保局副局长杨立程市住建委副主任陈智市商务局副局长冯绍溪市文新广电局局长施皓市工商局副局长黄亿元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梁兴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卢炳金市国资委副主任庄兴舞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梁雄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龙市法制办副主任郑兆武万秀区常务副区长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万秀区政府,设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人,由万秀区政府负责招聘或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中调入。

办公室主任由郑兆武同志兼任。

二、职能职责(一)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职责。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骑楼城保护开发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整合骑楼城及周边的旅游资源,统一管理各相关国有资产;负责编制骑楼城整修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协调督促规划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我市骑楼城保护法律法规,负责骑楼城内建筑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管;协助做好骑楼城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针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台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广西梧州骑楼文化旅游开发研究

广西梧州骑楼文化旅游开发研究

二、梧州骑楼现状
1582亿美元上升 到 2010年 的 4000亿美 活动是一个包括食、住 、行、游、购 、娱等要 功能不 断健全和完善,为企业提供信息 、
元。当今世界服务贸易迅速 发展 ,全球经 素在内的综合性文化 经济活动 。因此 ,要 技术 、人才 、经营、管理、安全 等多种 支持。
有完善的城市基 础建 设,包括城市公共交 规 范旅游企业行 为,坚 决防止服务设施不 人才。适 当选送 一部分管理人员到 国外学
通、邮政通讯、供 水供 电、城市容貌等 。 符合标准、经营服务不规 范、价格欺 诈、恶 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下大力气培养 自己的
(二 )打造完善 的旅游产业体系。旅游 性竞争等现象 的发生。要使行业中介组织 人才。一
之多 ,堪称 中国最大 、最 密集的骑楼建 筑 一 , 集 中体现在 商业 骑楼 的身 上,成 为梧
一 、 梧州骑楼 文化概述
群,享 ‘中国骑楼城”之美誉。2002年梧 州近代城市商业文化和市井文化 的载体 。
(一)梧 州骑楼的产生和发展 。从清朝 州市政府成立 了“中国骑楼城 ”工程建 设 梧州骑楼 出现在清末晚期,但它 留存
般是两 到三层 ,底楼 的一半 为店铺 ,一半 里 ,含有 22条 骑楼 街,560栋骑楼建筑 , 性在建筑风格上的表现。这种 自然的适应
为人行道 ,二 、三楼 则“骑”在一楼的店铺 街道 总长度 达 7公里 ,其规模之大 、数量 性、社会的适应性 、人 文的适应 性三者统
及人行道上 ,故名“骑楼 ”。
(四)培 养高素质 的旅游专业人 才。长
际旅游服 务贸 易提 供 了一个 良好的 国际
(三 )加 强对旅游场所、旅游 经纪机构 期 以来,安徽 的旅游企业都在 国内发展 ,

梧州骑楼城简介

梧州骑楼城简介

梧州骑楼城简介梧州,位于广西西部的一座繁华的小城,也被称为“百岁传奇”,它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时,距今已有百年历史。

梧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受欢迎的是梧州的“骑楼城”,令人叹为观止。

梧州的骑楼城在整个梧州市历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被誉为“梧州第一宝”。

它是梧州最古老的建筑之一,立于公元1414年,历经百余年,以其厚实的宏伟建筑外观而闻名。

梧州骑楼城在历史上拥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当时朝廷议事、审判、审查、审判等重要事务的场所,其意义非凡。

梧州骑楼城由中央大门、后山、三重塔、南城及中央高楼等组成,总建筑面积达2.2万平方米,结构复杂,具有一定的防御力,能够抵挡外界攻击。

参观梧州骑楼城可以欣赏到它极具特色的山水建筑,这是中国古代建筑中非常独特的一种。

骑楼城有三大特色:一是开放式的中央大楼,耸立于中央;二是四周环绕的宫殿,高一层比一层低,攀升而聚;三是包裹在中央大仗的山墙,可以防护宫殿和其他建筑,保护城内的安全。

梧州骑楼城的历史文化含义极为重要,它是梧州古城的核心组成部分,有着百余年的悠久历史,它承载着梧州百年文化的积淀,让人们可以感受到古城萧瑟、险峻、古朴的气息。

梧州骑楼城以及附近的河道、桥梁、砖石街道等,共同构成了梧州城市历史文化的独特景观,被誉为“梧州百年城传奇”,也形成了“文化与景观的统一”的梧州城市历史文脉。

梧州骑楼城是一座充满历史意义的古建筑,其历史、文化和景观组成了梧州古城独特、由内而外、贯穿着百余年悠久历史的文脉。

它是梧州古城的宝藏,也是展示中国百年历史文化的瑰宝。

该骑楼城也是梧州最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过去几年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前来参观。

参观者可以在此欣赏到古建筑的宏伟、欣赏古城历史景观的美景,并深刻体会到骑楼城的魅力和历史文化的魅力。

梧州骑楼城,是当今世界遗迹之一,值得旅游爱好者一游其间,目不暇接。

梧州骑楼城改造项目中标单位

梧州骑楼城改造项目中标单位

梧州骑楼城改造项目中标单位
梧州骑楼城,位于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建筑群。

骑楼城始建于上世纪20年代,占地面积约4.6万平方米,共有骑楼建筑约600座。

这里见证了梧州城市的发展变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近年来,梧州骑楼城面临着一定程度的破损和老化问题,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当地政府启动了骑楼城改造项目。

此次改造项目旨在修复和完善骑楼城的建筑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成为集文化、旅游、商业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

经过公开招标,某中标单位获得了梧州骑楼城改造项目的实施权。

该中标单位具有丰富的古建筑保护和修复经验,曾成功参与多个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在此次改造过程中,中标单位将遵循“修旧如旧、保持原貌”的原则,尽可能恢复骑楼城的原始风貌。

项目改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骑楼城建筑本体进行维修加固,确保建筑安全;二是对骑楼城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整体景观效果;三是对骑楼城内部设施进行更新完善,提高游客游览体验。

项目改造后的预期效果如下:一是提升梧州骑楼城的整体品质,使之成为城市地标性建筑群;二是丰富骑楼城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体验;三是激发骑楼城周边的商业活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目前,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完成改造。

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此次改造,梧州骑楼城将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展示梧州历史
文化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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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梧政办发[2007]6号发布日期:2007-1-1执行日期:2007-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道路管理第五条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兜售商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三条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三)污染环境的;(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

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第二十六条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公共场所管理第三十三条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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