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合集下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维普资讯

政策法 规 ・
Ci IY T i 攥 藕■啊 灞
AN T D OW N WA E S PP Y T R U L
_ 曩瞧 潮 墨 薹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5、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五、执法依据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不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易对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 业,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在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修建预沉设施,水质符合标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排水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三、排水许可证书
3、核发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第八条)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2)水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各县(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已按规定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12-1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1、初始注册登记(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1、甲级资质(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五、行政审批流程: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

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3、电子报件1份(“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宜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许可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园林、城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BSZN-5318-2016/01《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2015-12-31发布 2016-01-01实施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发布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排水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排水许可证》事项代码:5318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2)《上海市排水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的水质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置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而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回答;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依照保密要求严格治理。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而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3)《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必需向市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

市水务局依照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容量、水质标准、运行平安等情形核发《排水许可证》。

凡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再也不申请《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条件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条件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条件
单位:东莞市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东莞市排水证办理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接管核准排水5年;临时排水1年(不超过工期)。
收费标准
不收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属于临时排水,应提供项目合法证明及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暂时不能提供的,应提交与具备资质的水检测机构签署的排水水质检测委托合同;水处理工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法定时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国务院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办结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含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