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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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曲靖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室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座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三篇)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将员工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促进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的提高。

通过规范和制度化的工资发放,不仅可以提高发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还可以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和维护内部稳定。

一、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1. 工资水平的确定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的性质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工资水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和公布。

2. 考勤和工资计算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情况能够准确记录和统计。

工资计算应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考勤数据的审核、计算、核对和确认等环节。

3. 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事业单位应规定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方式,一般以每月固定日期为准,可以通过银行代发、现金支付或者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二、工资发放的基本要求1. 公平合理工资发放应公平合理,按照岗位和工作表现的不同,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水平,避免出现差异过大或者不合理的情况。

2. 便捷安全工资发放方式应便捷安全,能够满足员工的正常生活需要,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发放。

3. 保密性工资信息是员工的个人隐私,事业单位有责任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确保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和滥用。

4. 及时准确工资发放应及时准确,确保员工能够按时收到工资,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工资计算错误和漏洞。

三、工资发放的管理措施1. 岗位职责划分事业单位应对工资发放工作进行细化和明确,确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将工资发放工作划分为不同的层级,由专人负责,有利于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工资发放政策和流程的明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风险评估和预防等措施,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信息化建设事业单位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工资发放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工资发放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附表二、三、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9日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容。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向,格执行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根据党和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一)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地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理由自主分配。

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

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曲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1998年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共301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7件文件: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曲政发〔1998〕9号)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政办发〔1997〕156号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1998〕48号)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用电管理和农村电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2号)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1999〕14号)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曲政发〔1999〕53号)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1999〕23号)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0〕36号)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零户统管”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0〕55号)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原村公所(办事处)干部生活补助和新当选村干部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0〕78号)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1〕29号)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2〕18号)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75号)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2〕198号)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曲政通〔2002〕3号)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曲政发〔2003〕3号)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19号)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36号)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3〕43号)二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5号)二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对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的通知》(曲政发〔2003〕46号)二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3〕47号)二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3〕75号)二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曲政办发〔2003〕81号)二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3〕87号)二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3〕95号)二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67号)二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2号)二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199号)三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水利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3〕207号)三十一、《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三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4﹞36号)三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41号)三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4〕54号)三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发〔2004〕115号)三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99号)三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非法煤矿矿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12号)三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45号)三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技兴乡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154号)四十、《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四十一、《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四十二、《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四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四十四、《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四十五、《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四十六、《曲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四十七、《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四十八、《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四十九、《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 号)五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禁燃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发〔2005〕40号)五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5〕103号)五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05〕111号)五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42号)五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263号)五十五、《曲靖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五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33号)五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6〕114号)五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网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51号)五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18号)六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伤认定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184号)六十一、《曲靖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8号)六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07〕72号)六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1号)六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文学艺术创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22号)六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3号)六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44号)六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51号)六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7〕199号)六十九、《曲靖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和较大隐患治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七十、《曲靖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4号)七十一、《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七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见(试行)》(曲政发〔2008〕11号)七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8〕48号)七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8〕61号)七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绿化树木采挖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08〕90号)七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曲政发〔2008〕91号)七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08〕111号)七十八、《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曲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曲政办发〔2008〕69号)七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1号)八十、《曲靖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八十一、《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八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等6家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09〕3号)八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重点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曲政发〔2009〕44号)八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09〕48号)八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八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等5个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85号)中的《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八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曲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曲政公〔2010〕1号)八十八、《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八十九、《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九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6号)九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87号)九十二、《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九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事权的意见》(曲政发〔2012〕92号)九十四、《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1号)九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2号)九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2〕173号)九十七、《曲靖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0号)九十八、《曲靖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1号)九十九、《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3〕89号)一百、《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3〕149号)一百〇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48号)一百〇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绿地和车位规划管理的通知》(曲政发〔2014〕53号)一百〇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3号)一百〇四、《曲靖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8号)一百〇五、《曲靖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3号)一百〇六、《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7号)一百〇七、《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8号)一百〇八、《曲靖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0号)一百〇九、《曲靖市市级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2号)一百一十、《曲靖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3号)一百一十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3号)一百一十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6〕34号)一百一十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29号)一百一十四、《曲靖市淘汰黄标车资金补贴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99号)一百一十五、《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的通知》(曲政办规〔2018〕1号)一百一十六、《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23号)一百一十七、《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8〕160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保障事业单位工资的发放工作,提高工资管理水平,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公正、及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资发放时间1. 月度工资发放:工资将于每月25日前发放至员工工资账户,确保员工在月底前收到工资。

2. 年度终期奖金发放:年度终期奖金将于每年12月20日前发放至员工工资账户。

二、工资发放方式1. 银行代发:工资将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至员工指定的工资账户,确保工资的安全和及时性。

2. 现金发放:对于部分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银行代发的员工,可采取现金发放方式,但需确保发放过程的安全和合规。

三、工资发放流程1. 工资核算:财务部门按照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工资核算。

2. 工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核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工资发放: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工资发放名单发送至银行或进行现金发放,确保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发放监督1. 内部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发放流程进行内部监督,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外部监督:工资发放过程将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监管部门等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五、工资发放异常处理1. 工资发放异常处理流程:对于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将建立异常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员工。

2. 异常情况记录和分析:财务部门将对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找出异常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六、工资发放宣传和培训1. 工资发放政策宣传: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工资发放政策的宣传,让员工了解工资发放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2. 工资发放培训:公司将对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工资发放流程的培训,提高工资发放流程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工资发放效果评估1. 工资发放效果评估指标:公司将建立工资发放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对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公正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doc

2019年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云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最新)云南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人均增资300元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已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人均增资300元。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云南对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制定了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经人社部、财政部两部门批准后,已于6月底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将在7月底以前全部兑现完毕。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水平将逐年提高,地区间、行业间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将明显缩小,逐步构建起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据悉,通过优化工资结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增资300元。

同时,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

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吃空饷”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邢渭东介绍,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集中治理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共清理机关事业单位50084个,清理覆盖面达100%,对清理出来的“吃空饷”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9年云南退休工资调整,云南退休工资具体调整方案细则(修订)云南退休工资调整,云南退休工资具体调整方案细则(修订)云南省退休工资调整,云南省退休工资具体调整方案细则(修订) 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民生热点问题都是老百姓关注的主要话题,其中云南省两会关于养老金调整明确规定预计上调 6.5%,多地将下调社保费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适用于此养老金标准。

养老金将制定划转一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到社保基金里面、继续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强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三项重要方案都已列入有关部门今年工作计划。

延迟退休的问题也将于将出台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延迟退休方案还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按程序报批、各地出台细则3个程序。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云财行[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2008年10月6日)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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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单位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九条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市财政负责对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如实提供涉及编制、人事、财政的各种基础资料,积极配合编制、人事、财政、代发银行搞好有关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及各项津贴、补贴的审定工作,准确核算发放工资数和各项代扣代缴业务,做好工资发放账务和财务结报工作。

第十三条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经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负责将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工资发放汇总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为单位和个人出具工资条。

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市级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工资办的有关要求,在每月20~27日将发放本单位下月人员工资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必须按行政、事业、离退休分别填报“单位信息表”、“人
员档案表”、“工资明细表”(首次必须填报上述完整数据,以后逐月填报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对工资办还必须报送相应软盘和表格(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由市编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由市人事局对工资构成、工资标准逐人逐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签章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工资办。

第十六条工资办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统一发放汇总表,汇总单位的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市财政按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代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软硬件设施、网点分布情况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拨来工资款项的三日内,按工资办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将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上,并为单位职工开设个人储蓄账户,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和存折,实行“一卡一折”并用。

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根据其统一代扣款项(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及异地职工邮寄汇款工资额划入单位原开设的经费账户,同时为单位出具特种转账传票、工资发放明细表、个人工资条。

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市工资办于次月7日前将税款核对正确后,代税务部门从“工资专户”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工资办审核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特种转账传票,按有关科目登记入账,同时将代发银行划入本单位经费账户的各项扣款核对后,及时划入有关部门账户,对异地职工工资通过邮寄汇款方式汇入职工个人所在地。

第二十条工资办逐月按单位按预算科目登记工资增减变化备查账,每月生成工资增减变化情况表送预算科及有关业务科,与代发银行通过微机联网建立工资管理和数据传输系统,通过分层次编制预算科目、单位(所属部门)、个人代码,形成完整、科学的单位工资代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增人增资,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批手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并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增人计划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市编委、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同意后,经工资办核验、汇总生成工资发放清单后转入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个人工资卡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减人减资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增减通知单》一式六份,报编委和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

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单位要收回工资卡,并到工资办和代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变动,单位应填写《曲靖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核准工资,送工资办调整工资账户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工资办、代发银行、各单位在次月5日内,按照工资办提供的“×××月×××单位工资发放对账清单”分别进行对账,并签字盖章认可,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工资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各预算单位要按月登账,年终与银行、财政核对一致,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汇入决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工资办专设工资审核汇总人员、工资校验监督员、计算机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工资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对于未完全履行职责义务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三十条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工资统一发放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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