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部1995年2月28日以(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文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修造渔船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和具体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渔船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的企业,不论其建造或修理的渔船船体材质、主尺度或主机单机功率如何,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二、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新建企业或转产企业的上述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种工作经历(即在已取得“认可证”的渔船修造厂以同种职务工作满三年,其参与修造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均合格)。
三、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企业必须按照经渔船检验部门批准的船舶修造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五、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其修造的船舶进行逐项报检。
六、企业能够达到我国渔船检验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标准等对修造渔船质量的要求。
所有出厂产品均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质量证书。
”七、现有企业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主管机关(指政府机构)同意,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向所在地的渔船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或其授权的检验站,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用。
二、渔船检验部门应按照下述分工,依据认可证考核审查的要求(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审查。
山东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

山东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监管,强化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渔业船舶建造质量,防止涉渔“三无”船舶和“低质量”船舶的滋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及其《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基本能力的技术条件评价。
凡在山东省管辖范围从事渔业船舶建造的单位,包括钢质、木质、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和铝合金材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
第三条我省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省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的组织协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公告,具体负责全省新申请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现场复核工作,并对全省已进行“技术条件评价”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和抽查管理。
第五条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除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外公约船长大于24米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未设立渔船检验机构的市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检验处负责辖区内除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外公约船长大于12米且小于等于24米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直属单位和未设立渔船检验机构的县(市、区)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工作。
第七条县级检验站负责辖区内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和公约船长小于等于12米其他材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工作。
第三章评价类型与等级第八条山东省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渔业船舶技术条件评价按主船体材料分为钢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和铝合金四类。
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评价按照技术要求划分为不同等级。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钢质渔业船舶中、小修理工厂认可证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修理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共分四档甲级:各尺度,乙级:45米以下,丙级:30米以下,丁级:机、电修理。
注:1、新建修理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丙级企业资格。
2、进行钢质渔业船舶大修及重大改装的企业,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参照建造企业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
3、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四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质量管理四、人员素质Ⅲ、修理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甲级企业考核满分50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75分;乙级企业考核满分46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45分;丙级企业考核满分415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315分;丁级企业考核满分340分,考核合格者为: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255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考核分数:;考核意见: ;考核时间:;考核小组(签字):;被考核方(签字)。
注:船舶分段承建企业也应取得钢质渔业船舶分段建造工厂认可资格证书。
其考核要求按一类丙级企业要求考核(其中船台、下水设施、舾装码头不作考核)。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对申请建造钢质渔业船舶工厂认可证的企业考核审查时,除要求企业应具备认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评定。
现场考核审查评分表Ⅰ、分类要求: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含大修,下同)资质共分两类一类企业:建造船长30米及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其中分甲级:各尺度,乙级:60米以下,丙级:45米以下;二类企业:建造船长30米以下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注:1、新建建造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二类企业资格;2、审核组在考核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限制其船长、机电安装能力、冷冻安装能力。
Ⅱ、考核内容(共分五项)一、生产设施、工艺装备二、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三、图纸及技术文件四、质量管理五、人员素质Ⅲ、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企业工厂认可考核要求一类企业考核满分600分,考核合格者: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510分为甲级,450分为乙级,420分为丙级。
二类企业考核满分570分,考核合格者:每项均合格,且总分超过430分。
Ⅳ、年度审核要求1、查验上一年度审核时审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了解近一年来渔业船舶修造质量状况(包括有无出租场地、造“三无”船舶、重大质量事故等);3、是否降低了获认可证时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4、是否超越了工厂认可证所核定的等级、范围修造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201161014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农渔检[1994]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
办法中所指渔船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
第三条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
凡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
“认可证”分为“建造”和“修理”两类。
凡从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渔船的工厂应申请“建造”类认可证;凡从事渔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厂可申请“修理”类认可证。
持“建造”类认可证的工厂可从事同档次的“修理”类认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只是取得了修造渔船的资格。
在修造渔船时仍应按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监督检验。
第五条“认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审查工作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渔船修造企业已获得的总长为20米以上木质渔船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小型木质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已获得“认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管理的规定修造渔船。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认可证”。
第八条实行渔船修造厂的“工厂认可”制度以后,凡没有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否则按非法修造渔船查处。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非法修造的渔船,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部门不办理船舶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船舶工程设计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船舶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船舶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等技术服务及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船舶工程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船舶工程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船舶工程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其承接船舶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渔业管理船舶【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9日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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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分类与分级第六条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8名,且在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5%,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申请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2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名,且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20%,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5千瓦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50 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6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5、主要送审图纸能使计算机绘制,施工图纸手工绘制总量不得超过40%;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标准化、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3、具有承担主机功率等于或小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4、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5、设计符合规则、规范、标准的规定;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的,其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
第十四条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9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0吨;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4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钢料预处理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12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2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认证。
第十六条申请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1000吨;3、有固定的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舾装码头,并可承担船舶的系泊试验;4、有与船台配套的、作用于同一分段的固定式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30吨;5、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舾装车间,并具备计算机放样能力和数控切割设备;6、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108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6毫米);7、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和理化试验等设备;8、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9、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且船、机、电、制冷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8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10人;10、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500吨;3、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船体建造车间和固定放样台;4、有与船台配套的起重设备,其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15吨;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10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76毫米)、剪板机(可剪厚度不小于12毫米);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质检人员不少于5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6人;9、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丁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船台和下水设施,其长度与建造船舶相适应,承载能力不小于300吨;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不小于5吨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固定放样台;5、配备下列钢材加工设备: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50吨),肋骨冷弯机(压力不小于50吨),弯管机(可弯管径不小于65毫米);6、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计量检测等设备;7、对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泡沫塑料绝热层喷涂施工应符合《渔业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8、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专职质检人员不少于3人,Ⅲ级电焊工不少于4人;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固定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2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2人,且质检员不能由施工人员兼任;6、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档案等综合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申请乙级木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安全可靠的下水设施,船台平整而坚实,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材料堆场和放样台;3、有与船台配套的有效起重能力在1吨以上的起重设备;4、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木材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的带班木工、带班捻工、质检员各不少于1人;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