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的历史
第一章法学概念

(一)西方语言中的法学
“法律科学”: 英语: science of law 德语: Rechtswis- senschuft 法语: Science du droit 从19世纪后期才被广泛使用。
二、法学的定义
(一)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1. 西方法学的古老定义 公元2世纪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 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60~228年) 对当时法学(jurisprudentia)所下的定义: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 学问”。即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知识, 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
2. 西方法学的近代定义
格劳秀斯(Hugo Grtius,1583~1645)的法 学定义: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即法学 是研究人们如何依据正义而生活的学科. 德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兹 (Cottfried wilhelm voleibnize 1646一1716)的法 学定义:“法学者,权利之学也”,即法学是研究 权利的学科。“权利”一直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 学发展到能以权利为研究对象,这本身标志着法学 发展新阶段、新的水准。
3. 西方法学的现代定义
在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家一般都认为法学是以 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法学即法律学。是 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法学是关于法律 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 动的总体”; 《英国法律辞典》“法学是法律的学术或理论, 是研究法律原理和现象的学科”;
(三)法学的评判功能 1. 法学对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评判 (1)法学对法律规范的评判。 (2)法学对法律运作的评判。 (3)法学对法律效果的评判。 2. 法学对社会主体的行为的评判
绪 论

(3)澳大利亚教育模式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主体是五年制的双学位 教育,澳大利亚的法学院中均以培养双学位法律 本科为主,自愿选择读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律本 科总数的80%以上,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教学方 法上,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内容,采用启发式、提 问式和讨论式教学。教师在课前向学生布置阅读 书目和案例,课堂上主要是提问和讨论,而且一 个问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答案,考试也是如此, 目的在于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独立处理法 律事务的能力。
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 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
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 科学博士。
(2)法、德、英等国教育模式
思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如何理解它? 2、什么是法学体系? 3、你所希望的法学教育是什 么样的? 4、法学是科学吗?ຫໍສະໝຸດ (2)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全方位的。法学不仅研 究法律的历时性问题,也要研究法律的共时性问 题;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也要研究法律 的内在方面,更需要研究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哲学 性问题。 由此,法学的研究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考察: ①法律制度问题 ②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③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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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金钊:《研究对象的的迷失——对 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点看法》,载 《法学》1999年第3期。
二、法学的历史
1.法学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1)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 (2)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第一,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 第二,具有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
1.1法的概念和起源

1.1法的概念和起源1.1.1法的概念(1)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1.2法的起源(1)古代的法律人类最初的法律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
原始规范是氏族习惯,是简单的、非正式的,同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的状况相适应。
原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习惯、氏族首领的威信,原始规范中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也以血缘关系为界限。
古代法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两种。
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法的代表,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的夏商王朝。
中国最早进入封建社会。
战国初期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制法典。
秦汉以后历代都有统一的系统法典,唐律更以其体系严谨、内容详备、风格成熟成为封建制法的典范。
欧洲封建社会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城市商法以及国王的敕令多种法律形式并存。
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虽有所侧重,但一般都经历了由分散的地方习惯法向全国统一的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是:根源于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和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严格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特别是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占有,并确立奴隶主阶级在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概念法学_汉斯_彼得_哈佛坎普

法治的概念和历史

法治概念的历史巩曰法摘要:“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开始提出了“法制”思想,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
西方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者可以说是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后来西方一大批思想家对法治的概念、内涵、原则、属性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
关键词:法治概念人治主义法治主义德治主义依法治国“法治”概念是在历史上产生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它的具体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在建国前和解放初期,在一些法律书刊、文章中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曾经多次谈到“法治”这个概念,大量利用“法治”一词大概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
笔者以为,一个原因是,解放后我们开始主要学习苏联,在俄语中,相应的词汇(3akoHHocTBo)一般是应该翻译成“法制”的,因为在俄语中很少出现同英语对应的词汇(既俄语中3akoHHbcTBo词组相当于英语rule Of law 词组,其中的英语Rule中的统治的意思,在俄语中是有GocnodcTBo 表示的)。
当然,这自然不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自50年代后,我们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这种批判不能全盘否定,也要具体分析)之后,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影响,人们错误地以为只要一谈“法治”就是资产阶级的,于是讳言“法治”,后来在错误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指导下,走向了反对“法治”,文化大革命中竟然又批判“法治”,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可以说与此有很大关系。
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同志在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扬人民民主,加强法制的正确决策,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学理论界,解放思想,打破禁区,才又提出社会主义是否实行法治的问题。
一、我国历史上关于“法治”的概念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
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前者是“自理出者也”(即法律是出自客观规律),后者是“自己出者也”(即出自“贤君”、“圣主”的主观意志)(《尹文子.圣人》篇)虽然,在古代中国,法家如管子、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慎到、李斯等著名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的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后来作为治国方略即“法治”的系统主张,即没有上升到作为一种“主义”的高度。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从古代到现代,法学经历了长期的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法学的起源开始,一直探讨到现代法学的发展,旨在展示该学科的进化历程以及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一、古代法学的起源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
由于部落社会的特点,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习俗、传统和族规为基础,以维护部落的秩序和稳定为目的。
这种古代法学的思想包括人类自然法和神圣法。
人类自然法是对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规范和基本权利的认识,而神圣法则源于宗教信仰和神权的影响。
古代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古代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高度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严密的法典和法律原则,包括汉谟拉比法典、希腊法典以及罗马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古代法学的成熟和法律思维的积累。
二、中世纪到近代法学的转变中世纪是法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在此期间,宗教对法律和制度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并将其法学思想纳入到宗教的框架中。
教会的法律体系开始流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的主要依据。
同时,罗马法的再次研究与普及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2世纪的学者们开始重新发掘、翻译和研究古代罗马法典,制定了一系列法学原则,被称为“罗马法的复兴”。
进入近代,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开始对法律和社会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概念。
这些思想促使了法学从传统宗教和传统法典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注重对自然法和理性法的研究。
其中,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法学的发展与多元化进入现代社会,法学的发展进一步加速,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从传统的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律逻辑,到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各个分支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法学正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深入的研究方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复杂需求。
概念主义法学
概念主义法学概念主义法学是法学中的一种哲学流派,也称为“概念学派”或“术语主义法学派”。
该流派的思想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就是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强调要对法律中的概念和术语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解释,才能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
概念主义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晚期的德国和奥地利,最早的代表人物是法学家尤尔根·海贝尔曼(Jurgen Habermas)。
在他的影响下,概念主义法学逐渐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界的一种主流观点。
概念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中的每个概念都必须经过清晰的定义,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法律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例如,当我们谈论“合同”的时候,必须清楚地定义什么是合同,它包括哪些要素,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判断某个具体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概念的准确定义,法律的解释就会变得主观和混乱。
因为每个人对概念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准确定义,就会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达成截然不同的结论。
因此,概念主义法学认为,要想确保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必须对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解释。
概念主义法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很大。
它催生了现代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规则”、“法权”、“法益”等等。
这些概念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学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们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文献中,成为了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范畴。
总之,概念主义法学是一种重视对法律概念和术语准确定义的法学哲学流派。
它强调只有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解释,才能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
该流派的思想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律研究有着重要的贡献。
法理学(1)
中国历史上的法家
8、荀况 《劝学》的作者。“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 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子是儒家中 的革新力量,与孔孟有别。 9、韩非 与李斯同为荀子门下。“严家无悍妇,而慈母有败 子,君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 也。 ” “用法之相忍,以弃仁之相怜。 ”“民固骄于爱, 听于威 。”
西方法学流派
二十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1、新自然法学派 罗尔斯、德沃金、富勒 2、规范法学派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3、社会法学派 韦伯、狄骥、庞德 小结:西方法理学理论框架主要围绕价值、规则和事 实三者建构。
中国法理学
清末,法理意识的觉醒 严复、康有为、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1898),孙中山 民国时期,不同法理思想的混杂 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50年代《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法学基础理论》 90年代后期《法理学》 改革开放后,法理学的大量研究成果。
法理学
任课教师:周其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 Tel:65127270 Email:zhouq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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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湖北武汉 本科学历为机械工程,历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工 程师、武汉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武汉星海合唱团 团员。 1997年-2000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 硕士学位。 2004年-2007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 学位。 2000年7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
不同的法学定义
延伸思考: 从正义,到权利,体现了对法学认识的深化。 柏拉图:“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类完善且使他们 感兴趣的是法律科学。” 学习和研究法学是一个伟大的事业。
法学的性质和使命
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以法现象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 法律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存 在的事物;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人制定的,具有主观性。 法是社会政治领域、国家生活中的现象,总是与政治、国家 相联系,具有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利益、世界观和价值观。 有统治阶级的法学和被统治阶级的法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的规律,具有科学的属性,研究 法学就是为了发现法律规律,认识法律的本来面目。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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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的历史
概念法学的缘起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后来进入理性法的时代,这种法学认为法的至高原理是理性的产物,在制定这些原理的过程中,应该揭示出一种普遍有效的秩序。
在这一点上正好与后来概念法学的特点一样。
概念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和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有很大的关系,萨维尼有关历史的、系统的法学陈述,在当时开创了一个法学研究新的典范。
它同时也为其弟子与普赫塔的概念法学,以及其他十九世纪后期的罗马民法学者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他将法律历史化的结果,开出一个新的科学风格:罗马法典学,其目的在于:立基于查士丁尼法典作为根源的基础上,塑造一个内在无矛盾、新的解释学的法律系统,以符合法律政策的计划与社经需求。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的日耳曼学派。
[9]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其中一派以温德沙伊德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
概念法学之产生,乃源于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
[10]概念法学的创始人是萨维尼的得意门生普赫塔。
温德沙伊德作为潘德克顿法学之集大成者,更将概念法学推向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