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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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务制度和中国的不同

美国财务制度和中国的不同

美国财务制度和中国的不同在全球化的今天,财务制度是每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美国和中国作为全球两大经济体,其财务制度的不同之处对比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府财政政策、金融机构和市场、会计准则和监管等多个方面对美国和中国的财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政府财政政策在美国,政府财政政策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

联邦政府负责制订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预算政策等。

美国的税收政策相对灵活,税收法规繁多,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货币政策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负责执行,其核心任务是维持通货膨胀率、刺激经济增长并保持金融稳定。

预算政策则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包括年度预算案的编制、国债发行等。

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府财政政策较为集中,主要由国务院和财政部统筹制定。

中国的税收政策相对较为集中,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货币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执行,其核心任务是维护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

预算政策则主要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得以体现,包括国家级预算编制和执行等。

金融机构和市场美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相对发达,涵盖了多个层次和多个领域。

美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

美国的金融市场运作相对自由,市场参与者众多,金融产品和服务多样化,市场效率相对较高。

中国的金融机构和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性问题和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

中国的金融市场受政府干预较多,市场参与者相对较少,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对单一,市场效率有待提高。

会计准则和监管在会计准则和监管方面,美国和中国存在较大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其核心是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

中美会计报表差异

中美会计报表差异

中美会计报表差异中美会计报表差异主要如下:一、其他应收款项:中国会计报表分: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收补贴款、预付帐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反映。

美国会计报表合并上述几项,单设置“其他应收款项”科目反映。

二、应收股东款项: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包含在“应收帐款”等往来款项项目中反映。

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收股东款项”项目,反映公司与股东间发生的应收股东的款项。

三、应收关联方款项: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包含在“应收帐款”等往来款项项目中反映。

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收关联方款项”项目,反映公司与关联方间发生的应收股东的款项。

四、应收所得税:中国会计报表不反映此项目,而在“应交税金”的借方反映。

美国会计报表单独设置“应收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多交或应由税务机关退回的所得税。

五、固定资产:美国规定:房屋、家私和家具不允许计提残值,而按全部价值计提折旧。

中国则可以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提折旧。

六、无形资产:美国允许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把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使用权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全部价值计提折旧。

中国则把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软件使用权等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摊销。

七、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国允许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于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转入损益。

美国则规定直接在发生时就记入损益。

对于除开办费外的其余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美国要求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全部价值计提折旧。

八、应收保证金:即为预付的押金或保证金,中国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

美国要求单设此项目反映。

九、应交税金:美国只要求反映应交所得税的贷方余额,其余税金按借方余额调入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调入其他应付款。

应交所得税的借方余额调入应收所得税项目。

中国则包含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金反映。

十、其他应付款项:中国会计报表分: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美国会计报表合并上述几项,单设置“其他应付款项”科目反映。

国内外会计准则比较

国内外会计准则比较
确定功能货币时,应基于下列经济因素:现金流、销 售价格、销售市场、费用、融资和关联公司间的交易
外币折算
外币折算
功能货币的确定
一个实体的功能货币基本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也可能需要通过管理层的判断来确定功能货币
一旦确定,只有当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才能变 更功能货币
外币折算
功能货币的确定
国内外会计准则比较
美国会计准则层次与架构
(美国审计准则第69号)(SAS 69)
ABCD

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层次与架构 (SAS 69)
A类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SFAS), 已 发布了148条 FASB 解释文件(FIN),已发布了46条 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意见,已发布了31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会计研究公报(ARB),已发布了 51条 B类 多项FASB 技术公报 (FTB) 多项经FASB通过的AICPA 行业审计和会计指南 多项经FASB通过的AICPA立场公告 (SOP)
收入确认– 服务和建造合同
中国

美国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服务和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来自建 建造合同的收入 造合同的收入
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交易的结 果,则采用可收回成本法
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全部成本,
采用完成合同法来确认来自建 造合同的收入
虽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近公
布了指南,美国会计准则 中仍没有针对一般服务合同收 入的条文
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和可移后扣减的 亏损 都应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
如递延所得税资产不是“较可能” (指可能性>51%)实现,则需对递 延所得 税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老会计经验】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中) 三、美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一)美国对两类股票期权的不同税收处理美国税法第422条款规定: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期权。

激励性股票期权指由于雇佣关系而由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授予其员工(而非授予其他方的)的期权。

激励性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2年内未将股票期权转让,并且自行权取得股票之日起1年内未将股票转让。

2.被授予人自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起至行权日前3个月,是授予期权的公司(或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员工。

3.股票期权的授予计划必须在期权授予之前或之后1年内由股东大会批准,并明确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总数,哪类员工有资格参与该计划等。

4.股票期权必须在期权计划实施后,或股东大会批准后10年内授予。

5.股票期权必须在授予日起10年内行权。

6.行权价不能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7.股票期权不能转让。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过世后,可根据遗嘱或遗产分配相关法律转让该股票期权。

8.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员工接受股票期权,则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的110%,并且必须在授予日起5年内行权。

9.每位员工每年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公平市场价不能超过10万美元。

股票公平市场价指期权被授予时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

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其行权收益可以不立即纳税。

如果其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授予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收益一并纳税。

而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行权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行权人在出售股票时,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

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

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
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许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个方面:
1. 税率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有7个不同的税率档次,税率从10%到37%不等,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增加。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按照11个不同的税
率档次征收,税率从3%到45%不等,也是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增加。

2. 抵扣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各种不同的抵扣和减免,例如:标准抵扣、房屋抵扣、慈善捐赠抵扣等。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则主要包括起
征点、专项附加扣除等抵扣和减免方式。

3. 税制结构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全球所有收入的综合征税制,即美国全球
公民和永久居民需缴纳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
则采用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制度,仅征收我国居民个人的境
内所得。

4. 纳税义务不同
美国国内和国外的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都需要按照所得状况纳税,即使他们在国外工作或生活,也需要缴纳美国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根据境内所得和境外所
得的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

US-GAAP美国会计准则与CN-GAAP中国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列表对比

US-GAAP美国会计准则与CN-GAAP中国会计准则具体差异-列表对比

1.存货
表1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差异比较
4.2 长期股权投资
表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比较
4.3 固定资产
表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差异比较
4.4 无形资产
表4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差异比较
4.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表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比较
4.6 雇员薪酬、福利、奖励(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
4.7 收入
4.8 建造合同
表8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差异比较
4.9 政府补助
4.10 所得税
4.11 企业合并
表11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差异比较
4.12 金融工具
表12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转移、套期保值及列报的差异比较
4.1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表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差异比较
4.14 财务报表列报
4.15 中期财务报告
表15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
4.16 关联方披露。

所得税制度在不同的比较

所得税制度在不同的比较

所得税制度在不同的比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得税作为个人和企业所要缴纳的税种之一,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以及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将对所得税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所得税基本概念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额而向国家支付一定比例的税款,是一种按照所得额大小递进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其所得额大小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所得额大小缴纳的税款。

二、全球所得税制度比较1. 美国所得税制度美国所得税制度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税率,高收入阶层面临较高的税率。

公司所得税根据公司利润额和经营形式不同而设置税率。

2. 英国所得税制度英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基本税率和高收入税率,在个人所得额较高的情况下,高收入税率递增。

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有助于吸引投资和创业。

3. 德国所得税制度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税原则,个人的各种收入在一定的免征额后按照统一的税率计算,高收入者面临更高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是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德国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了多种减免方式。

4. 中国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额设定不同的税率,分为七个级别,收入水平越高,税率越高。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盈利额和行业不同设定税率,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还对创业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三、所得税制度比较的几个方面1. 税率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度中,税率差异很大。

有的国家采取较高的税率对高收入者进行强制调节,有的国家则对高收入者给予一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2. 税收征收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度中,征收方式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采用预收方式,即工资发放时从工资中扣除预缴所得税;有的国家则采用年终结算的方式,将一年的所得税分摊到每个月工资中。

3. 免税额和减免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制度中,免税额和减免政策也有所不同。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税率计算、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未实现税收激励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并简要介绍国际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规定。

首先,税率计算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税率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美国税法采用渐进税率的方式,即根据税收档次将应纳税收入分段计税,税率逐级递增。

而中国税法则采用分段递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收入分段计税,每个档次的税率单独计算。

此外,美国税法还允许企业通过各种税收豁免和减免手段降低税负,例如允许企业将一些支出列为抵税项目。

而中国税法对于企业的抵税项目限制较多。

其次,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临时差异是指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在未来会计年度内有可能消失的差异。

永久差异则是指在会计利润和税务利润之间的差异,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内不会消失的差异。

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差异确认临时差异,并计提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而中国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根据税务通知或者税务规定计算临时差异,并记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未交税款等。

最后,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处理较为宽松。

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如英国等,当企业发生亏损并存在足够的税收激励时,可以根据未来预计能够获得的累计未实现损益确认所得税资产。

而在中国和美国的会计准则中,未实现税收激励的资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会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中包括税率计算的差异、临时差异和永久差异的会计处理差异,以及对未实现税收激励的处理差异。

企业在进行国际业务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最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及全球税收合规压力的加大也给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风险,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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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比较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

所得税会计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并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

美国随着《FASB说明书第96号》的发表,所得税会计已比较规范和完善,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则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本文通过对中美所得税会计的比较,以期对理解和规范我国所得税会计有所帮助。

一、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对比
(一)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

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

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分为水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我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分法,也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美国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

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
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二)两国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目前还不规范,且我国是采纳国际会计惯例的,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

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

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

(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

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

(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
不能确认为费用。

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

我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我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

(1)项目差异。

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

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

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

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上要求纳税。

我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

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不允许扣除。

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

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

(2)标准差异。

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

一是利息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

二是工资支出。

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

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


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

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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