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办法(讨论版)
对所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对所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所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三条所有员工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义务,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安全、操作安全、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应急处理及事故调查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第五条所有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并且在设备维修期间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第六条所有员工必须穿戴符合国家和公司要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和保养,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更换个人防护设备。
第七条所有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且醒目的标识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八条所有设备的停用、报废和维修等情况必须做好记录,并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第九条所属分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演练预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报告、处理和调查机制,将所有事故及时上报,并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特殊岗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特殊岗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确保计划的落地执行。
探讨总公司及所属其他分支机构所受处罚累及分公司投标

探讨总公司及所属其他分支机构所受处罚累及分公司投标一、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间接影响在讨论总公司及所属其他分支机构所受处罚累及分公司投标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总公司是指一个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负责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和决策,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常常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进行委托,使其代表总公司参与各项业务活动。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意味着总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总公司作为委托方的责任无法推卸,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如果总公司及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受到处罚,将会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首先,受罚会影响总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总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核心,其形象和声誉对整个集团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
一旦总公司受到处罚,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集团的声誉,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
其次,受罚会产生财务影响。
处罚可能包括罚款和其他经济制裁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最后,受罚会引发内部管理调整。
面对处罚,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将不得不进行内部管理调整,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这将带来一定的管理成本和经济压力,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处罚累及分公司投标的原因总公司及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受到处罚累及分公司投标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处罚原因可能涉及到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总公司委托分支机构进行投标活动时,如果被监管部门发现分支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总公司进行处罚。
其次,处罚原因可能涉及到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问题。
如果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不畅或内部监管体系不健全,那么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就很容易逃脱总公司的检测和监管,造成总公司受到处罚。
再次,处罚原因可能涉及到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驱动。
一些分支机构为了达到业绩目标或利润增长,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操作或不合规行为,这就容易导致总公司为其行为买单。
分公司运营管理方案规定【最新】

分公司运营管理方案规定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运营管理方案。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己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有较长年限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奴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新成立的分公司年承包金额不低于元人民币。
2、新成立的分公司年入账收入不低于元人民币。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四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
第六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分公司应大力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八条分公司应积极为员工创造继续培训教育的机会,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规划方案《分公司运营管理方案》。
第九条单位公章及合同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统一到总公司办公室领用,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条各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明确专人保管与使用,印章、资信材料的使用人必须坚持原则,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印章、资信材料的使用台账,使用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负责人汇报,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和介绍信。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分公司设立第一条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
第五条分公司组织体制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
第六条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二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
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第七条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
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1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第九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分公司管理的“三权分立”

分公司管理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西方经典的管理思想,是由著名的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来的,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在美国的应用比较完整。
美国的国会、总统、法院是三权分立的,就在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之后,布什总统也没有足够的权力去援救,更没有足够的权力去反击恐怖活动,所有的一些行动都要在美国国会的批准下才能实行。
我们可以看出三权分立的好处是,在这样的制度下,没有一个人或者组织有全部权利,所有的人都要受到监督。
现代企业的组织思想,也有三权分立的思想在里面。
我们主要站在分公司管理的角度上探讨。
我们知道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不同,有些把分公司当作利润中心。
这些分公司里面,总经理的权力往往比较大,分公司是总经理负责,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基本上到总经理一级,这种方式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还有些企业的分公司只是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在总公司。
分公司按照一定的预算计划使用款项,额外用款要由总公司审批。
虽然也是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但是总公司管理到销售经理、财务经理一级,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制约分公司总经理的权力。
一般来说这样的公司,财务是由总公司直接任命,销售管理是由总公司统一领导。
也就是,财务经理、销售经理、总经理是三权分立的。
作为一个销售分公司,他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执行公司的政策,只是公司的一个代理机构。
因此分公司实行三权分立,就能恰当地牵制分公司的权力。
使分公司中的:贪污、浪费、拐带货款等事情减少到最少的程度。
具体怎样来做呢?分公司中有三个主要关键角色:销售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
其中财务经理一般是总公司任命的,属于总公司的直接领导。
但是因为在分公司,就要为分公司的业务来提供支持。
销售经理是分公司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的业务成败主要在他的身上。
而总经理的角色是整体的管理和协调。
具体分工如下:财务经理的监督和服务职能。
(类似司法权)分公司的财务和总公司有制定“法”的权力。
“法”就是财务管理制度、额度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
分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

分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组织结构的一部分,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的指导下独立运营的一个地方分支机构。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运营范围的拓展,分公司逐渐成为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枢纽。
分公司的成立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分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内容。
一、分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区域内的经营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应当在设立分公司时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以看出,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而是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的经营机构。
同时,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成立需要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这就意味着分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无法获得官方批准。
二、分公司成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总公司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2)总公司有在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经营活动的需要。
(3)总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分公司设立方案。
(4)总公司已经对分公司的设立进行了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障。
三、分公司成立股东会决议的程序(1)准备、起草股东会决议草案总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分公司的成立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拟定分公司设立方案、确定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编制分公司的投资预算和经营计划等。
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总公司应当起草决议草案。
(2)召开股东会一旦决议草案准备完成,总公司应当召集分公司成立股东会。
股东会的召集应当提前15天以上进行通知,并在通知中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内容。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送达分公司的各位合法股东。
通知中应当注明召集股东会的正当性、议事规则、表决程序和出席人的代表权等事项。
(3)讨论并表决在召开股东会时,总公司应当对决议草案进行详细地阐述和说明,合法股东可以针对决议草案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
如果决议草案有争议,应当就此提出讨论、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分公司管理制度总则

分公司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分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公司,在分公司内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独立承担利润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总部的政策、决议,服从总部的管理,发挥所在区域的经营优势,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指导方针,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并在全年进行落实和考核。
第六条分公司负责制定组织结构和制度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内部运营的高效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和市场情况,不断调整业务方向和产品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第八条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遵循合规经营原则,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经营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素质和技能,确保人才梯队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福利,关注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总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总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形成团结合作的工作氛围,提高整体绩效。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总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部所有,经总部审批可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XXXXX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在工程咨询市场的竞争力,实现经营连锁化布局,公司拟设立企业分支机构。
为此,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的目标与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对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由公司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任命,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公司与分公司负责人合作设立。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为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投资)业务。
分支机构须在公司资质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的管理原则.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年度经营目标、事业目标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对各分支机构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服务质量管理办法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扩大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原则上一个省设立不超过一个分支机构,设立地点须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如下: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弹弓场所符合公司的形象要求;2)、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注册造价咨询师人数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咨询工作的经历;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向公司缴纳风险保证金五十万元人民币;5)、其他条件:满足省级及当地咨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分支机构一旦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具有注册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或再注册到其他单位。
第十条分公司设立的程序1)、由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筹建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筹建可行性方案,筹建方案所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筹建人身份证明、常住地址证明;--拟聘主要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拟定办公场所情况说明;2)、由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对筹建人及拟筹建的分支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市场调查,提交公司经营层讨论;3)、由公司经营层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董事长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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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海集团公司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近年来多方位的发展经营,已逐步形成集团架构,集团化管理已经势在必行,为了确保公司未来的发展,便于制定总体战略及经营目标,为了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公司内部运作机制,降低运营成本,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必须明晰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内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分公司管理模式列出以下实施办法,供公司领导讨论、审议。
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总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业务指导、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支持,对分公司实行“统分结合”、弹性授权的管理原则,即在监管约束有效的前提下对分公司充分授权。
第二条分公司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和业务执行,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实施单位,并在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及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总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以总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布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分公司应当执行总公司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第四条公司本着顺应总体发展需求,在允许经营范围内,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公司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方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分公司,具体筹建工作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非承包经营制的分公司成立初期所需的运用于生产的一切设施、设备及运行资金等,由总公司负责配置并提供业务支持。
第六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三章总公司与分公司职权划分第七条总公司职权:1、制定总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公关、资质(挂靠)、对外担保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2、制定整体融资规划,并按照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融资决策;3、对重大开发和投资项目、重大施工项目和大额垫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一定限度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施工项目投资;4、确定公司基本制度及原则性、方向性的管理规定,完善管理体制;5、按照董事会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分公司,督促分公司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处罚权,对分公司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6、协调各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分公司新成立阶段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7、确定总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岗位编制,审批分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及岗位编制;8、对分公司财务人员及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持有人事管理权,即人事任免、晋升、考核、薪酬福利;其中对分公司财务人员具备垂直管理权,同时对全公司内部人力资源进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9、在总公司财务制度原则下审批各分公司财务具体管理制度及核算办法,统筹安排各分公司资金规划,调剂资金余缺,汇总财务管理信息,为各分公司运作提供资金支持;10、对各分公司上报的各类预算拥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分公司日常经营、开支过程中预算执行情况行使调整和监督权;11、对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持有决定权;12、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具有调配权、处置权。
13、对各分公司业绩持评定、奖惩权,并对分公司额外给公司带来的较大效益和利益的行为行使奖励权,对分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给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内部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行使处罚权;14、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分公司职权:l、贯彻执行总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及市场规划,按期完成总公司下达的产值、利润、安全等各项指标;2、严格遵守总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在遵循总公司指导方向及原则前提下,可自行制定和完善适合内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3、根据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编制,决定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主管(含)级以下)的人事聘用、任免、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管理权;4、对总公司下派的人员(财务人员除外)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工作方面具备一定权重的绩效考核(建议)权;5、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或核定预算范围内对资金的支配权;6、对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具备使用、保管权并负责日常保养;7、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业务合同或协议;8、对一般项目具有组织研究可行性方案的权力,或对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决定的问题持建议权;9、具有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指标和财务预算项目类别、工程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权力;10、具体业务开展、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生产运作、现场管理由分公司自行负责;11、总公司核定范围内具有对于一般性配套及应急物资的采购权;12、具有在预算范围内按程序使用资金的权利;13、在正常经营项目外,分公司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或给公司带来利益的其他项目对外投、融资持有建议权;14、接受总公司宏观指导和考核、监督、奖罚;15、按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16、行使总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经理签订当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总公司统一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及原则性、方向性的管理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所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分公司可对制度不完善之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经过研究后及时或定期对制度进行修订,因各分公司实际情况不同,允许各分公司在总公司管理制度(原则)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必须报总公司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日常经营、费用开支等实行预算管理,由分公司根据内部业务项目类别及实施情况编制预算表报总公司审批后在预算范围内组织业务实施。
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可以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总经理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经营情况,并提交书面报告;分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对应归口部门负责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分公司常规项目市场价格进行统一核定,分公司在保证核定价格前提下,可对外自主报价;总公司统一核定分公司团队提成标准(范围),并审批各分公司具体提成方案。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人事管理第十四条总公司实行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副总经理分管制,接受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
分公司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分公司副总经理协管制,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十五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在董事会权限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发挥其职能。
第十六条分公司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经总公司审批决定后,按照流程组织实施。
分公司不设财务部,由总公司直接委派财务人员在分公司成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并在总公司财务部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分公司日常报账、工资发放、税务、银行等事务、关系处理,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协助总公司财务进行成本核算,对总公司负责。
分公司会计机构的财务人员聘用、解聘、任免、晋升、业绩考核、薪酬福利由总公司直接负责,并定期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分公司总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制发聘任文件,明确聘期和授权范围。
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聘用、解聘、任免、晋升、业绩考核(不低于20%的考核权重)、薪酬福利发放统一由总公司决定。
分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按照总公司批准的编制自行招聘、管理,招聘程序需符合总公司人事招聘相关制度规定,超出核定编制外的人员,分公司应按照流程上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相关绩效考评办法以及其他人事管理制度,并在制度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分公司的财务人员、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负责办理并保管相关资料原件,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事项进行检查。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各分公司适用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保证分公司财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不违背总公司财务制度前提下,分公司可根据自身运行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需报总公司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会计机构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财务类报表和资料,总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分公司经营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大限度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益,各分公司所有收入的资金统一汇入总公司指定账户,由总公司直接管理、规划、调配。
各分公司在核定预算范围可自主安排使用资金,预算范围外资金使用需报总公司审批,其他情况无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不得挪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会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分公司上月员工工资表,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传总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在进行正常经营项目实施外,对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或给公司带来较大收益的其他项目涉及需要对外融资、投资或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或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向总公司提出建议,由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分公司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及效益情况。
当然对于单个较大项目(规定金额范围),总公司有权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统一规划,也有权直接控制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公司资产管理方案,总公司审批后,分公司统一适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固定资产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由总公司在投资管理权限内对固定资产采购、调拨、调配、处置行使决定权、管理权,但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对闲置、低效或无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置。
固定资产交由分公司使用过程中,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公司应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纳入内部预算(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改良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各分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账册,及时准确登记固定资产使用状况。
在总公司核定范围内的常用性小额配件及应急物资采购由分公司自行购置。
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总公司要求建立业务信息档案并按时提交相关信息报表,分公司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分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2、分公司全体员工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