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备案如何办理
非经营性icp备案须知

非经营性icp备案须知
1、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实行备案制度。
2、陕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陕西全省的非经营性ICP备案工作。
3、申请备案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完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到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安全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先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5、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进行专项备案。
6、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省互联网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备案并编号。
备案单位持备案证明向ISP企业办理接入手续,并将备案编号标明在网站主页下方显著位置,对未按规定标明备案标号的网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ICP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任何ISP
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宝家公司】可以为您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另可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
ICP备案流程详细说明(doc 8页)

ICP备案流程详细说明各非经营性网站,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及时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或完善相关的备案工作。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以备审查。
自行备案: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对您的网站提交备案申请;大概需要2到10天左右得到审批;如果审核通过,你需要根据提示将证书放在你网站的指定位置;自行备案操作如下:1.ICP用户注册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先注册一个用户,如图:详细阅读使用声明,点击我接受按钮,进入下一步ICP信息备案流程图,您可以在这大概了解ICP信息备案流程及步骤,确定进入ICP用户注册,按照说明如实详细填写,如下例示:注意:注册成功后首次登录要求输入手机验证码及邮件验证码才可以正常进入系统,手机验证码及邮件验证码分别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发给您,因此必需认真填写移动电话和电子邮件!手机最好不要用联通卡及大众卡(推荐全球通、神州行),以免收不到手机验证吗,邮箱一样。
写完后确认信息无误,点注册,OK,注册成功!2.登录验证点返回回到登录界面,输入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首次要求通过身份验证,输入接受到的手机验证码及邮箱验证码,如图:3.ICP备案信息采集第一步登录系统后,点ICP备案信息采集->添加,如图:进入ICP备案信息收集第一步,备案主体信息,根据你自己实际情况填写,鼠标移到每一项上面有滚动填写说明,填写如图:各项说明如下表示:主办单位全称: 请您填写网站主办单位的全称。
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主办单位性质请您选择网站主办单位的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售后服务

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特别应提供各BBS 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吉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新申请无须提供)。
六、申请程序(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备注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流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流程一、备案前准备工作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备案主体应该是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通常是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公共机构等。
备案主体需要明确其身份、性质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
2.归类备案项:备案主体需要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选择适当的备案项。
备案项包括网站备案、应用程序备案和直播服务备案等。
3.开通公示及信息系统:备案主体需要登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布的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前,需要填写备案信息表。
二、备案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备案主体需要登录备案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在完成备案申请后,备案系统会生成备案号,备案主体需要妥善保管备案号。
2.审核备案申请:备案中心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主要是验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备案申请符合备案要求,备案中心会发送相关通知给备案主体,通知备案主体继续备案流程。
如果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要求,备案中心会向备案主体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
4.获取备案证书:完成实名验证后,备案主体会收到备案中心发放的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包括备案号、备案主体信息等。
三、备案后维护1.变更备案信息:备案主体在备案期限内,如需变更备案信息,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变更申请。
2.年度检查:备案主体需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监管核实:备案主体在备案期限内,有可能接受互联网信息办的监管核实。
备案主体需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总结: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流程包括备案前准备工作、备案流程和备案后维护。
备案主体需要登录备案系统,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备案中心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书。
备案主体在备案期限内需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并接受互联网信息办的监管核实。
这个流程是为了确保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有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虽然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了备案的机会,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备案流程繁琐、条件限制过多等。
为进一步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二、主要内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备案的申请条件:(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组织;(2)必须具备一定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3)必须主要面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4)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备案的程序:(1)备案申请提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包括相关材料以及技术、设备等情况的说明。
(3)备案公示与异议处理:备案审核通过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同时设立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对备案结果的异议申请。
(4)备案管理与监督:备案通过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将建立该服务的备案档案,并对服务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
3.法律责任: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处罚。
三、影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产生重要影响:1.加强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了公众利益和信息安全。
2.提升了备案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了备案审核的严谨性。
3.规范了备案程序和要求,减少了备案流程的繁琐性,提高了备案效率。
4.建立了备案管理与监督的体系,加强了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四、建议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1.加强对备案审核人员的培训与规范,确保备案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第壹条为规范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关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于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于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国境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备案如何办理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非经营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电子公告服务申办表》。
包括网站基本情况,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2、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五项详细的管理制度(制度要有可操作性)。
(1)栏目明确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栏目、各栏目的内容及管理要求等;
(2)版主负责制度:每个栏目有至少一名版主,包括名单、职责以及管理等;
(3)用户上网登记制度:上网用户的登记信息、用户发表信息的要求、用户信息上网的操作
程序、上网用户信息的留存等;
(4)规则张贴制度:包括在网站规定位置张贴许可证或备案号,进入BBS前弹出有关BBS服务规则;
(5)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的监控措施(自动过滤、人工过滤)等。
4、主办单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需审查原件)。
如:单位为个人,有效证件是身份证;单位为企业,有效证件是营业执照。
5、提供至少两名主管BBS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栏目专职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6、开办BBS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非经营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审批时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
非经营性电子公告服务申办表
申办单位全称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
件号码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通信地址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ICP许可证编号/ICP备案号
拟开办电子公告
网址及网站名称
BBS负责人:手机
24小时值班
(应急)电话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提供接入 服务的ISP 单位名称
IP 地址
服务器 机房地址
接入 方式
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类别
项目
栏目
版主姓名性
别
负责
栏目
是否专职
学
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
机)
✧请使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填写字迹清晰,任意涂改无效;
✧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单位需加盖公章;
✧请按照附件1顺序将递交材料装订成册;
✧BBS栏目按以下分类填写,表格不够的可另附页填写:
门类项目栏目
教育类学校教育
教育教学
考试招生职业技术教育
其他教育
家庭教育
语言教育
婴幼教育
心理教育
特殊教育
人才培训
文化娱乐类娱乐休闲
音乐
影视
游戏
体育
交友
时尚
幽默
星座
动漫
文学艺术
文学
展览,演出
艺术(美术、摄影,书法、篆刻、雕塑、
绘画等)
科技交流类电脑技术
编程技术
网络技术
硬件技术
软件技术
电脑游戏
病毒安全
数码技术
科学技术包括工业、农业、天文、地理等
财经投资类股票证券
门 类 项 目 栏 目
金融投资
保险 投资 彩票 奖券 收藏 基金 期货
生活服务类
生活资讯
旅游交通 流行服饰 家居装饰 饮食烹饪 休闲场所 美容健身 健康卫生 气象
生活指南 法律政策
人才交流类
人才
招聘信息 再就业 留学 移民 消费购物类
商品买卖 商贸信息 质量监督 用户投诉 拍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