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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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4•【文号】中汇交发[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1995年1月14日中汇交发[199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

第三条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第四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

第五条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本中心会员。

中央银行作为本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

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

第八条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九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

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条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会员应按本中心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

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

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0.10•【文号】中汇交发〔2023〕277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277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细化尝试做市机构评选规则,现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中汇交发〔2021〕3号),制定并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见附件)。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3年10月10日附件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补充说明2021年1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机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第九条指出“单个评选周期内,依据《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评优办法》在相应品种上表现优异的市场会员可成为该品种的尝试做市机构”。

为明确表现优异评选标准,现对指引第九条补充说明如下:一、即期尝试做市机构评选标准即期尝试做市机构评选考核指标包括交易量、做市量、询价成交率、交易集中度、对做市机构双边授信对手方数与交易规范性,外汇交易中心根据评选机构考核指标总得分和排名进行择优。

各指标含义与分值如下:1.交易量指标(分值25分),是指本机构在评选周期内即期交易量。

2.做市量指标(分值25分),是指本机构作为Maker在评选周期内即期交易量。

3.询价成交率指标(分值15分),是指本机构作为Maker在评选周期内即期成交笔数占其收到有效交易请求次数的比率。

4.交易集中度指标(分值15分),是指本机构作为Maker在评选周期内即期成交量在对手方的集中程度,集中度越小越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我局制定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于1997年9月8日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并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各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理顺我局与你中心的业务联系,现就明确业务监管范围,规范办公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有关外汇市场的业务事项须报我局批准:1.中心章程及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公布;2.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消;3.交易方式的修改;4.交易币种及品种的增减;5.交易时间的变化;6.手续费收缴的规定;7.召集全国性外汇交易系统会议;8.对违反外汇交易规定的处罚。

二、每个季度你中心需向总局汇报一次市场运作情况。

三、下列有关外汇市场日常统计资料,须向我局及时报送:1.当日市场汇价行情表;2.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统计报表;3.市场情况月报;4.每半年和全年的交易中心资金清算情况;5.我局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下列业务事项须向我局备案:1.交易会员的增减;2.交易系统因非正常情况造成故障需临时性变更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

五、我局负责日常协调、管理交易中心的业务部门是国际收支司。

上述三、四项要求报送及备案的材料直接与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联系。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423号199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确保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稳健运行,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四条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第六条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一、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八条中的“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印发)第十二条。

四、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印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七、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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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汇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市场参与者依托外汇市场与客户发生的交易。

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市场参与者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第五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遵守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市场惯例和相关业务规则。

第六条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外汇市场交易、市场监测和运营等事项,并制定具体交易规则。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为外汇市场交易提供清算等服务,并制定具体清算规则。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应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根据自身职责,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

(一)充分考虑客户不同订单类型的区别,从制度上致力于为客户达成公平、透明的结果;(二)对客户报价制度应公正、合理,向客户报价应明示是可成交价格还是指示性价格;(三)与客户达成交易前,结合具体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信息,不得虚假陈述或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四)运用尚未成交的客户订单进行交易实践(如预先对冲)时,以及运用非常规交易技术(如聚合服务)处理客户订单时,应符合自律准则等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若该行为可能与客户利益产生潜在冲突,需向客户充分披露;(五)拒绝客户指令或订单应有充分理由,不得利用已经拒绝的客户指令或订单信息开展交易;(六)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规则。

第十条为外汇市场提供汇率基准的市场参与者,应持续监测基准形成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市场参与者应识别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对不能被消除或管理的利益冲突,市场参与者应向受影响方披露冲突的细节。

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冲突;(二)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三)工作人员与客户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四)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礼品或招待;(五)工作人员个人有相关交易。

第十二条市场参与者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业务往来中,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务、岗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或利用该信息建议其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参与者应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促进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五条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操纵行为:(一)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三)企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四)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操纵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欺诈行为:(一)在交易中制造供需、价格以及价值的假象,包括但不限于虚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报价诱导市场的闪价与晃骗、虚假多档报价、营造市场活跃度或价格变动错觉的哄抬价格等;(二)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三)在明知或根据市场惯例应知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情形下,通过媒体(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方式散播;(四)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交易请求或订单,诱导市场交易或扰乱市场;(五)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货币经纪公司可以在交易双方额度不足等自律机制认定的合理情形下,为交易方提供更换其他交易对手服务,但不得为客户虚增交易量提供便利。

同时不得开展或协助市场参与者开展以妨害市场正常运行或阻碍价格发现过程为目的的报价、交易或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外汇市场交易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知会交易各方,并根据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有效的敏感信息识别和保护制度,确定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设置保护敏感信息限制,规范传递敏感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敏感信息包括市场参与者接收或产生的非公开信息:(一)可能会对市场定价、流动性或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二)市场参与者本身、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外汇交易相关信息;(三)指定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外汇市场交易信息交流一般应采用符合自律机制相关规定的交流方式。

该交流方式应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

第二十一条市场参与者应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

交易信息记录应包括交易指令、交易执行等全面、完整、系统化的记录,保存期限不短于五年。

交流信息记录应包括针对自身及与客户交易的相关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交流内容,其中电子记录保存期限与交易信息记录一致,口头记录保存期限不短于两年。

交易中心可协助市场参与者提供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达成的相关交易记录和交易信息记录。

第二十二条开展柜台对客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当按监管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基础信息、报价、衍生品标的物情况、保证金、盈亏和持仓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履行产品交易、清算结算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布基本会员情况,交易价格、成交量等基础行情,以及清算量、交割量等信息,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异常交易、关联交易或违约处置等情况。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市场运行情况。

发生价格严重偏离、异常波动、虚假交易、操纵市场、恶意违约以及第十八条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内控和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其外汇市场业务性质、交易规模、复杂性、参与程度构建合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确保对自身参与外汇市场活动有清晰、全面的监控能力。

第二十五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外汇交易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机制,将交易与风险管理、合规分离,将交易与交易后处理、会计、结算分离,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上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人员分离。

第二十六条承担主经纪商的市场参与者,应将主经纪业务与自身销售、交易业务适度隔离。

主经纪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应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自律准则等。

第二十七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与自身角色相适应的监控机制和流程,有效识别和管理面临的各类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结算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并极力防范市场操纵、市场欺诈等不当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场参与者应为所有外汇交易产品的交易确认、交易冲销、组合对账、支付结算和清算建立清晰、高效、透明、有效控制风险的流程,保证外汇市场交易后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成。

第二十九条市场参与者应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对交易相关人员行为监控和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识别可能出现的外汇市场不当交易行为,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和惩处,鼓励员工在发现可疑交易或禁止行为时向其主管或指定负责人报告,确保通过该途径发现的问题能够被恰当、透明地解决。

第三十一条市场参与者应制定独立内审流程,定期对遵守本指引和改进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记录,督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评估、验证,并应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

重大内部审计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场参与者应配合监管部门针对本指引开展的非现场、现场评估。

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反馈的异常交易线索,应由独立职能部门及时核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银行执行本指引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外汇交易违法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市场参与者违反本指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交易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七条市场参与者采用算法或程序化交易的,不得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利益或者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具体行为规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市场参与者与企业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如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的监管要求,可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

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过渡期结束后,应全面执行指引规定。

过渡期为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底。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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