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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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1. 资质分类和管理管理规定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规模、实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将资质划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要求申请相应的资质级别,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评定。

2. 资质申请和审批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证书、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技术资质等。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通过审批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给予批准。

3. 资质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工作进展、技术水平等进行定期评价和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或取消资质。

4. 人员资质管理和培养管理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专业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专业培训、技能考核和继续教育等。

勘察设计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人员的资质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5. 外部监督和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设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接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取消资质、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也可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项目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负责对土地、地质、水文、水利等方面进行详细勘察,并依据勘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质量,我国出台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监管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

一、资质等级划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是对从业人员和企业能力的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实际业绩的不同,将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和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目前,我国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丁级为最低级别。

不同资质等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资质证书的申领和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和企业需要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申领资质证书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考核和评审。

一旦取得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和企业需定期进行资质年检,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任何虚假或者不合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资质等级评审标准资质等级评审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和企业在勘察设计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实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不同级别的资质等级,评审标准会有所区别。

申请人或企业需要详细了解评审标准,并针对性地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资质等级的认定,因此申请人和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四、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合理的资质等级划分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消除隐患和风险,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合作伙伴。

同时,严格的资质证书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不良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存在,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__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具体分级和资质条件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须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六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被评审单位须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专家评审工作。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评审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后,须及时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业绩、人员组成以及相关变动情况。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资质进行,不得超过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勘察设计职责,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在严重情况下取消其资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虚假申报相关资质材料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旨在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和评审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水平和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活动。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营业执照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三)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四)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五)具备一定的勘察设计业绩和技术实力。

第二章申请资质认定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质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明;(三)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专业人员证书;(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五)质量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说明;(六)近五年的勘察设计业绩和技术报告;(七)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审核和考察,包括现场考察和技术专家评审。

第九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出具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并保留在主管部门可查询的资质认定数据库中。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资质认定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合同、缴纳费用等。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并保证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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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进行管理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该管理规定通常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并保障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 资质等级分类: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及其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2. 申报与审批程序:规定了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材料准备、申报流程、资质评审、审批流程等。

3. 资质要求:明确了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人员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历、工作经验、职称等。

4. 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勘察设计资质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定期审核、资质核查、违规处罚等。

5. 资质的有效期和维护:规定了勘察设计资质的有效期限和维护要求,包括资质年审、资质更新等。

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帮助其提升专业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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