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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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XX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勘察设计能力和业绩。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核定、变更、注销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技术和设备,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勘察设计业务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设备、人才、资金等。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技术素质培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核定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人事档案等证明文件;(三)业绩清单、实际出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等资料;(四)申请资质所涉及的各类技术和资质证书等;(五)其他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评审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业绩清单,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的甲、乙、丙级资质评审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企业规模、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二)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工作质量、安全绩效和信誉度;(四)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资质评审通过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业绩、冒用他人资质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__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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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以及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于xxxx年起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对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和单位有所帮助。

一、总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运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行业,包括各级别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管理规定的实施主管机关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审核和注册。

二、资质等级
1.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

具备较高的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投标时将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2.申请资质评定时,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证明、项目经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资质评定机构将根据这些资料以及其他评估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资质等级。

三、人员要求
1.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配备一支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团队。

其中,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背景,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资格认证。

2.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升专业水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在工程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技术创新、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四、资质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对企业进行定期的资质审核,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和工程质量的评估,以及对企业运营规范性和财务状况的审查。

2.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资质,清理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质量。

五、监督与处罚
1.对于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企业,将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存在财务
问题等。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
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相关处罚结果。

同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六、奖励与激励
1.对于在勘察设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
奖励和激励政策,包括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将加强与行业协会和高校的合作,共同推动勘察设计人才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总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保
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可以有效
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
该规定还为优秀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定的激励和奖励,鼓励他们在
勘察设计领域中不断创新和进步。

我们相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规定的指引下,行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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