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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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筑牢夯实依法治县的法治基础,深入持久推进“法律进村(社区)”工作,根据《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普法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 普法办发〔XX〕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纲要、加快建设法治XX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律进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深化依法治理,为建设智慧、和谐、美丽、活力、幸福“五个XX”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法律进村(社区)”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县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设施和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村(社区)”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能力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助推“法治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工作。示范点创建工作要做到“两个融合”,即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高度融合,坚持普法依法

治理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融合,找准创建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注重实效。要坚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积极探索适应时代特点、具有鲜明特色的创新做法,带动面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要因地制宜,因村(社区)情施策,注重突出典型特色和实际效果,不搞互相攀比,不搞形式主义。

(四)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树立精品意识,推荐、培育和考评示范点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培育的示范点,必须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规模和标准

各乡镇要按照《XX县“法律进村(社区)”工作示范标准(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完成规定动作,确保面上创建工作规范推进,高质高效。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自选动作,着力打造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对成绩突出的创建单位,县依法治县办会同相关部门将其向市上推荐为市级示范点。

五、方法和步骤

(一)精心部署,全面实施(XX年6月15日—6月30日)。每个乡镇至少确定一个村示范创建点,设有社区的乡镇同时确定一个社区示范创建点。示范创建工作要明确创建目标、内容、进度、措施

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时限具体、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典型引领、重点培育(XX年7月1日—9月30日)。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及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全县“法律进村(社区)”推进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综合分析梳理,准确掌握工作现状,确定县级“法律进村(社区)”示范点创建单位。对原有的老典型要不断挖掘新亮点,实现新突破;对新典型要创特色、出经验、求实效。对列入典型培育的示范点,要协调各方力量,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重点突破,帮助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示范点真正发挥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检查验收,择优推荐(XX年10月1日—10月31日)。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与县民政局对县级“法律进村(社区)”示范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单位中确定县级示范点创建单位,对创建合格单位进行命名授牌,并对命名授牌的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命名并摘牌。同时,优中选优,积极推荐市级示范创建单位。

六、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把示范点创建作为推进“法律七进”的重要载体,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各创建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创建工作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创建期间对创建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对创建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创建工作不力、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重视总结推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经验、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其先进经验做法,大力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努力把我县“法律进村(社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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