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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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等风险类别的客户,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审核,更新客户身份基
本信息;对于低风险类客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
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对其直销客户信息的审核可以通过要求客户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
工商管理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所有形式的审
核都应当留有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审核可以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
(三)持续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
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
息、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和
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分级管理原则。基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
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
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
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
(一)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
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
分。
1
(二)审慎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
础上,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定是否接受该客户为本机构的客户。
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持续关
注,适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考
虑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一)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情形的;
(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对客户进行审核,发现客户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体系,深入实践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X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X 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根据不同风险因素,依照相应的分类标准及分类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并制订和采取相应识别及监控措施,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级别以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反洗钱基础工作。

第四条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反洗钱集中模式下,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级别,全面、真实、动态掌控客户洗钱风险程度,科学分配反洗钱资源,与可疑交易报告、黑名单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有效指导公司各项金融业务开展,合理管控高风险业务。

第五条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公司应在反洗钱集中模式下,统筹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流程及相对统一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相当原则。

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制度,提高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

降低反洗钱风险,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公司及个人利益,公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反洗钱方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划分标准。

第一条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公司的业务性,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要素等因素制定的标准。

第二条公司已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反洗钱工作事宜。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本着简单、清晰、准确、全面、可操作原则予以划分。

第四条公司根据客户自身的特点及属性,结合公司证券业务对投资身份识别、交易频繁程度、风控标准、结算确认等方面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第五条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基金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五)有其他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六)其他公司认为存在高风险的客户。

第六条中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一)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资料不规范、资料不健全,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多次出现达到风险预警,未及时按照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导致强行平仓,而后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四)客户交易出现异常行为的。

(五)其他机构认定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七条低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一)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资料规范、健全、准确、有效。

(二)交易过程正常。

(三)能够及时追加保证金(四)当先前资料出现变更时,能及时报备改正、存档。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附件: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本规定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

一、定性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一)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基本要素划分标准风险类型
客户特性
短期内重点可疑报告次数为1次以上较高风险
短期内一般可疑报告次数为2次一般风险
短期内一般可疑报告次数为3以上较高风险短期内对私客户与本行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累计2次以上较高风险
业务风险
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办开户一般风险短期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收交易累计3次以上一般风险短期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付交易累计3次以上一般风险
短期内新开自然人客户收到非自然人账户转账累计金额为
1000万以上
较高风险短期内客户与本行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累计2次以上较高风险
行业风险新开客户属于容易洗钱的行业一般风险(二)存量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基本要素划分标准风险类型
客户特性
证件过期一年以上一般风险期间内开立结算账户10户以上的可疑预警次数为1次以上较高风险期间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次数为1次以上较高风险。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重点关注、关注和正常三类。

一、重点关注客户
(一)客户姓名或名称与评定指标所列黑名单上姓名或名称相同的;(二)单笔或一年内累计购买投资型非寿险产品达到50万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采取集中投保后短期内分散退保,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三)单笔或当日累计以现金缴纳保费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且拒绝提供真实身份资料或身份资料明显造假的;(四)其他具有较大洗钱嫌疑的客户。

二、关注客户
(一)客户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或地区的;
(二)客户为现任或离任的外国政要、政党要员、国有企业高管或此类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紧密的人员;(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退保时,须退还的保险费或投资金额达到20万元并要求支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四)单笔或一年内累计购买投资型非寿险产品达到20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五)单笔或当日累计以现金缴纳保费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六)其他具有洗钱嫌疑的客户。

三、正常客户
除重点关注客户和关注客户以外,其余客户属于正常客户。

重要反洗钱监管要求梳理(基金行业)

重要反洗钱监管要求梳理(基金行业)

(1)日常工作信息资料报备
《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13
监管配合与对接
(2)反洗钱年报报表、分类评级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现场、非现场检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第三章
(1)按规定的要素、期限保存 (2)避免缺失、损毁、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5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分类管理
(2)等级划分 (3)定期复核
(4)分类管理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一章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6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8
高风险客户及业务管控
(1)高风险客户特别措施 (2)高风险业务后续管控
9
反洗钱名单监控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名单维护 (2)名单监控 (3)后续管控上报
10
反洗钱宣传培训
(1)反洗钱宣传 (2)反洗钱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brvwyj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brvwyj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在洗钱方面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审慎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三)持续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分级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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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58 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行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指引》发布之日起,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尽快与代销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现有基金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计划。

其中,对在2007 年8月1 日以后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09 年年底完成;对2007 年8 月1 日以前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在2011 年年底前完成。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新开户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现有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在建立业务关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我会将对《指引》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C九年九月九日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在洗钱方面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
(一)全面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审慎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三)持续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分级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对现有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以及风险等级划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完成。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掌握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基础上,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应综合考虑客户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因素。

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当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一)以下客户应当被列入高风险等级: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协查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名单;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协查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赃款、赃物,能够成为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关注的客户名单;
5、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6、一年内被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可疑交易累计达到五次以上(含本数)的客户;
7、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基金管理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存在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

(二)以下客户应当被列入中等风险等级:
1、除高风险类客户以外,其他被基金管理公司报送过可疑交易的客户;
2、按照客户的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基金管理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存在一定洗钱风险的客户。

(三)除高风险类客户和中等风险类客户之外的客户应当被列入低风险等级。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初次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办理业务时,如果通过身份识别发现客户属于高风险等级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客户为本机构的客户。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持续关注,适时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考虑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一)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情形的;
(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期限对客户进行审核,发现客户的身份信息或交易信息不再符合原先风险等级类别的;
(三)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的变化,有合理理由认为应当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

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及其理由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三章客户信息审核和交易监测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被列入高风险类别的客户,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审核,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对于被列入中等风险类别的客户,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审核,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对于低风险类客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对其直销客户信息的审核可以通过要求客户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

所有形式的审核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审核可以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 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交换内容及高、中风险客户的信息审核职责。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 过要求客户提供更新的身份信息、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核。

所有形式的审 核都应当留有记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日常可疑交易分析和报送中密切关注高风险等级和中等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行为,针对客户交易活 动制作监测分析报告。

经过监控和分析,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附则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引制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当按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服务提供商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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