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分片分段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严格保护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五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新建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停车场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停车场。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原有停车场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建筑物原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停车量增加的,必须增建停车场。
增建的停车场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费。
停车场建设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停车场建设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八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投资者可按规定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并可收取车辆代管费。
第九条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收取车辆代管费。
第十条收取车辆代管费的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开具统一的专用票据。
车辆代管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厦府-2015-322号

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
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
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说明: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
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2)级别高的宾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宾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3)工厂办公楼包括生产办公楼、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的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配建指标折减10%,但折减不得超过50%。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5)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
(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
(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与指标。
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
(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
(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11)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是指对福州市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第三条市制定城市停车场规划,明确停车场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第四条停车场规划应考虑市民停车需求、交通拥堵情况、地理环境等因素。
第五条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位数量和停车区域。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经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停车场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市和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应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和流动性,并合理规划周边交通设施。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采用环保的材料和技术。
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工期的合理控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应按照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车位划分、收费管理、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识,方便市民辨认和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市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附件:停车场规划示意图、停车场建设进度安排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例,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城市管理条例:福州市地方法规,具体规定了福州市的城市管理事项。
2:第一章建设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便捷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城市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所有的城市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第三条市负责制定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
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漳州市20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
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加快规划建设(一)加快规划编制和项目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住建厅。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安排要在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并开工建设一批项目。
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难特别突出和停车泊位价格畸高的地区、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建设计划,限期组织建设和投入使用,尽快明显缓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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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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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住宅是指商品房,成套的单身公寓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每户0.2车位。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m2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2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m2计算。
3.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5.各地可依据本表格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配建指标,但不得降低标准。
6.车辆换算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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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
注:1.主要公交枢纽站是指运营线路达8条以上或与其他运输方式(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等)枢纽站点之一配套的公交枢纽站。
主要公交首末站是指服务人口达2万人以上或与大型商业中心配套的公交首末
站。
2.单条线路公交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2000 m²,每增加一条公交线路宜增加用地800-1000 m²。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