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规划技术规定2014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平顶山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平顶山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平政办[2014]33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2【实施日期】2014.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4年平顶山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订的《2014年平顶山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2日2014年平顶山市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市发改委2014年5月28日)为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明确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综合带动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坚持“三规合一”、“四集一转”、产城互动的基本要求,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培育品牌产业集聚区为目标,突出开放招商、配套功能、要素保障、村庄迁并四项重点工作,提升集群发展、综合服务、节约集约、产城互动四个方面水平,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帮扶指导,推动产业集聚区上规模、提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年力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90亿元(不含汝州市,下同),同比增长21%左右;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900亿元,同比增长15%左右;新增从业人员2万人左右。
宝丰县、郏县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亿元,4家产业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超过200亿元。
力争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等2个以上产业集聚区达到一星级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把产业集群培育作为产业集聚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注重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加快优势骨干企业发展,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依托产业集聚区市级重点培育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轻工食品五大支柱产业集群,各县(市、区)重点培育超百亿元特色产业集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初,我市安排2014年度重点建设项目324个,总投资2744.4亿元,年度计划完成投资562.2亿元。
在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资金、市场、投资主体等要素影响,导致部分项目未能如期开工或拟决定不再实施建设。
同时,为积极应对当前形势,发挥好重大项目在稳增长、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我市集中开工了一批重大项目,部分大项目也申请列入2014年市级重点项目。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平政办〔2009〕5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级重点项目调整如下:
新增市级重点项目38个,总投资180.5亿元;调出市级重点项目27个,总投资194.5亿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重点项目享受市级。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4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4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平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4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平政办〔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平顶山市2014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0日平顶山市2014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关键的一年,根据省应急管理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以“一案三制”为工作抓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县(市、区)、部门间的协作,认真抓好宣教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全面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推进“转型提速、发展提质、环境提优、幸福提升”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一、健全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和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办的职能和制度规范化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应急车辆、办公设备,实现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体化运作,切实发挥好县级应急办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基本职能。
二是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针对我市应急管理的形势和任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课题调研、座谈、隐患评估和防范对策会商等活动,不断完善专家咨询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服务保障机制。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https://img.taocdn.com/s3/m/d84b20e9ad51f01dc281f15b.png)
附件1: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违法建设拆除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查处机关举报,配合查出机关做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1ea0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0.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南阳市和郑州市中原区是国家确定的老工业基地。
建国以来,我省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地位的产业基地,培育了一大批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
但应该看到,我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任务仍十分繁重,特别是城区老工业区的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产业层次低、城市功能不完善、社会保障能力弱、就业压力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矛盾。
当前,我省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利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推动先进制造业大省和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抢抓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大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升级、提升活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着力重构产业结构,着力提升城市功能,着力完善社会保障,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培育产业和城市竞争新优势,建设成为业态先进、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新型产业基地和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依法、快速、健康、有序进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成区村庄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居)民,是指在被改造村庄具有合法宅基地或房产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居)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范围指村庄自然居住区域范围,不包括村庄居住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土地。
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其它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征收(用)、转用手续,不享受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村(居)民采取部分异地安置者,异地安置用地与建成区村庄居住区土地进行等量置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33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16f6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69.png)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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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讨论稿)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目录1 总则 (1)2 建设用地 (1)3 建设工程 (4)4 交通与市政工程 (9)附件:建筑间距图 (17)1 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建设用地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3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平顶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 【技术修订】平顶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1.5 【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2 建设用地一用地控制2.1.1【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符合相关规范外,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享受城中村、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需经平顶山市城中村及旧城改造联席办认定并明确改造范围。
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经平顶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明确建设范围。
(2)建设用地位于采煤塌陷区的项目,需编制《场地地基稳定性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1.2【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下表规定值。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中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3【容积率限制】老城区改造项目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4.5,新建区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3.5,纯商业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4【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二)单位庭院绿地不应低于30%,其中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0%;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绿地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但最低不应小于15%。
(四)工业、仓储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湛南新城、新城区等居住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应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
2.1.5【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
(一)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二)红线30m以上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绿地游园,不得小于400㎡,长宽比例不得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地面停车设施。
临近城市道路交口的住宅区配套绿地游园宜部分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布置,并满足上述要求。
(三)居住人口出行500m可达到一处绿地游园。
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2.2.1【教育设施配建】教育设施配建应结合中小学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设置,当超出专项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达到0.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幼儿园,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小学,达到2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中学。
根据上述规定不需配建或未达到1万人的居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人口规模缴纳教育配套设施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2.2.2【菜市场】菜市场配建应结合菜市场专项规划进行设置,当超出专项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600㎡/万人配建,不足1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便民店,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
2.2.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1户不少于1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的户型应按照1户不少于1.5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商业建筑应按照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泊位。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
非机动车商业8个/百平方米、住宅1.5个/户。
3 建设工程3.1【多方案比选】主干路、快速路两侧和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
3.2【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若南侧建筑为6层时最小间距不小于22米,若南侧建筑为5层及以下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间距应按不小于22m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不宜大于13m;大于13m 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应小于表1所列要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1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2所列要求: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表2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不得小于13米。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且不应小于13米。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并满足低、多层住宅间距要求,同时,需满足表4规定的建筑退地界距离。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3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9.特殊情况及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3.3【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规划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表1、2、3控制间距的一半,且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距离表表4注:其他类型建筑参照住宅建筑退界要求执行。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3.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与周围建筑最小距离为10米。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3.4【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6所列要求。
新城区各类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表5老城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表6注:建设路(许南路以东)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东环路--光明路)非住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一)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且不得占用道路绿化。
(二)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较宽道路退线要求执行。
(三)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基地内道路边线应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离;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在表1、2、3、4、5、6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五)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退线距离应依据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
3.5【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m,高层住宅长度不应超过两个单元。
3.6【立面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的应装具夜景照明设施。
其立面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 交通与市政工程一交通工程4.1.1【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并应在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
4.1.2【停车场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与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外。
(三)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应采用不小于7m的双车道;50-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三个出入口,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