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2014《刑法》考点: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为⼈的主观⽅⾯和客观⾏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的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后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①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
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为⼈本欲杀甲,⿊夜⾥误将⼄当作甲进⾏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罪是为了保护⼈的⽣命,⽽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的⽣命,因此,只要⾏为⼈主观上想杀⼈,⽽客观上⼜杀了⼈,那么就符合故意杀⼈罪的构成要件,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致) ②打击(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
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数故意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也称⽅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为本⾝的差误,导致⾏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致,但这种不⼀致仍然没有超出同⼀犯罪构成。
根据法定符合说,⾏为⼈主观上具有杀⼈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为也导致他⼈死亡,⼆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致的,因⽽成⽴故意杀⼈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某罪(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如:甲想杀⼄,向⼄开枪,⼦弹穿过⼄⾝体打死了站在⼄⾝后的丙,⼄重伤未死。
对于丙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认定为杀⼈既遂。
根据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的想象竞合,结论为杀⼈未遂,不符合事实。
注意:打击错误中主观认识是指“犯罪”的故意,客观事实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此,其⼀,如果⾏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客观上发⽣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也不是打击错误的问题。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什么意思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注意:第一,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
第二,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
(2)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
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错误可能会对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影响,以及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1.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2.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攻击的对象是无辜的,但实际上是犯罪分子。
3.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
4. 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原因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原因存在误解。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1)影响定罪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对其定罪。
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性质与犯罪嫌疑人所认识的不符,则应按实际情况定罪。
(2)影响量刑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应适当调整量刑。
2. 对受害人的影响(1)影响赔偿在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情况下,如果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影响心理创伤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其产生误解,从而给受害人带来心理创伤。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影响案件审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影响司法公正。
为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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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引言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
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
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
①我国大陆学者也有诸多表述。
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对犯罪的实施情况的歪曲反映”。
①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
②还有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因素的不完全反映”③我认为,要对事实认识错误下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定义,必须确定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要涵盖事实认识错误的特征和范围。
同时,本文论述的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认识错误,是有关行为的主观因素。
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则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也是毫无刑法意义的。
因此,本文认为,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是指在行为人故意实施某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对客观方面的事实存在不正确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的情形。
(二)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特征1、事实认识错误发生在故意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而实际造成了非预想的损害后果,则属于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等理论研究的范畴。
也就是说事实认识错误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排除那种事先没有预定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发生的认识错误。
因为只有这样界定,才能使其与过失犯罪划清界限,避免理论研究的重复投入。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般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前者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且,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而后者则是在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过程中产生,并且与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有关;其次,我们要认识到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和过失犯罪的界限。
虽然从本质上说,犯罪过失也是一种认识错误,但是对这种认识错误的处理一般由过失犯罪理论解决即可。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是发生在故意实施某行为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是影响刑事责任有无的错误研究事实认识错误就是为了确定这种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并最终确定影响行为人的罪责之大小。
在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的认识很少能和现实情况完全吻合。
但是,对于一些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在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论研究之列。
对此,有学者把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有关的错误和无关的错误。
我们所要探讨的是有关的错误,即对这些有关的错误,首先要看①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J].中国法学,2005,(4):34.②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1.它们是否阻却犯罪故意。
如果不阻却,就追究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阻却,则看行为人是否存有过失,有过失就要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否则,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3、事实认识错误是认识论上的错误错误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从规范评价的角度看,人的思想或行为与社会的规范要求不符。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的不相一致。
依照这一划分标准,事实认识错误无疑属于认识论中的错误。
虽然人的主观认识是对现实的反映,但是由于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可能对现实有歪曲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现实的危害对象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使得实际结果和行为人意图达到的结果出现背离。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用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构成要件分类按照认识的事实和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又称其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丙,导致丙死亡。
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又称其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了乙旁边的藏獒,导致藏獒死亡,其中甲的错误跨越了杀人罪和毁坏财物罪两个构成要件。
2、根据错误对象分类按照错误的对象不同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①、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弄错了对象,导致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如甲想杀乙,因光线太暗把丙当作乙予以杀害。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没有弄错对象,由于打击失误导致在别的对象上发生了侵害的结果,①我国所称的对象错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称为客体错误。
如甲想枪杀乙,由于枪法不准,结果子弹射中丙,导致丙死亡,打击错误错误也常被称为方法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认识的结果与发生的结果虽然一致,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不一致。
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
3、根据错误内容分类按照错误所涉及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
①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如常见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等均属构成事实认识错误,此种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核心内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案件,大多属于此类型。
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认识错误,又称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客观上本来不存在使行为合法化的事实,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因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客观上本来存在使行为人误认为不存在因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情形。
如通常所说的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就属于此类型的错误。
二、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学说评析根据事实错误是否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就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来说,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就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来说,主要存在着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争论。
1、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所谓同一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又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象错误;二是打击错误;三是因果关系错误。
对这几种错误的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1)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②本学说只局限于对所认识的事实和产生的事实基于具体的符合,根据所产生的事实来认定故意的既遂。
因此,此观点认为具体的事实认① [日]大塚仁,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4.识错误是最重要的。
如果严格的贯彻具体符合说,则所有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将阻却故意的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认识事实与实现事实不是具体的相一致,至少对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
如,误将甲认为是乙而杀之或举枪杀甲未中却打死了甲旁边的乙。
严格的具体符合说对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的处理很难为人们所接受。
因此,持该说的学者对具体符合说进行了修正,认为只有在方法错误的场合,才阻却故意的成立,即行为人对实现的事实来说,成立过失犯;对预见的事实来说,构成未遂犯,两者是观念的竞合。
在客体错误的场合,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之间具备法定的符合的条件,在此限度内,故意是成立的。
但这在事实上是法定符合说的立场,正因此,日本一些学者称这种学说为“具体的法定符合说”。
具体的符合说存在有罪行不均衡,与构成要件理论不协调等缺陷。
(2)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①根据该学说,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不一致,但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符合,就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因为故意以认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有认识,而实现的事实又未超出这种构成要件的范围,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用法定符合说来处理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不仅对象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而且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都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如行为人想开枪杀甲,结果未射中甲而打中站在旁边的乙,致乙死亡,由于甲、乙都是人,在法律上有相同的价值,行为人想杀人而且杀了人,所以这种错误并未超出构成要件该当的范围,行为人对乙的死就成立杀人罪的故意。
法定符合说是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其判例也采用这一学说。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非常激烈.法定符合说对具体符合说的批判主要有:a.具体符合说一般认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这与其基本立场相矛盾,而且缺乏理论的连贯性。
b.用具体符合说解决方法错误,易导致罪行不均衡。
如甲用石头石头砸乙的汽车,结果却砸中了丙的汽车,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相对于乙的汽车而言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未遂,相对于丙的汽车而言,是过失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