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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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齐管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3〕4号)实施以来遇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新发布的相关提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3〕5号)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二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全款购买本市商售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二)购买本市二手房或商售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大修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房屋装修、装饰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五)纳入本市行政区域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六)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赁住房的;(七)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或具有异地户籍,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八)退休、出境定居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

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如下:
- 提取条件: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 提取要件: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 注意事项:
-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 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如果你想了解具体的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4)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9)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人符合支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若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其贷款余额50%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可提取超出部分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存的一种特定用途资金,用于个人购买、租赁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相关支出。

哈尔滨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规定2.1 个人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个人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购买二手住房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30%。

但是,个人购买住房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房人不能同时有其他产权,购房人不能在购房前6个月内提取公积金等。

2.2 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个人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每个月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个人租赁住房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租房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租房时需提供房东和租户的身份证明等。

2.3 偿还住房贷款如果个人贷款购房,也可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但是,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房贷款的房屋必须在本市范围内,购房人必须是本市户籍等。

3. 提取用途的申请流程提供相关材料:个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或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填写提取申请表:个人需要填写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提交申请材料:个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审核: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会获得提取资格。

领取提取款项:提取资格获得通过后,个人可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提取款项。

注意:在办理提取用途时,个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将可能导致提取资格被取消。

4. 提取用途的限制和注意事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提取金额时,只能提取账户余额的全部金额。

个人每次提取用途的金额不得少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个人在最近6个月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途的,需在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取。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4 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1、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

贷款银行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

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操作时间为每月的15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额等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指南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指南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l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8〕5号)1.职工(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各类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2.职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3.职工以柜面提取形式申请还贷提取的,每年可提取两次。

职工在本外地同时有住房贷款的,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优先偿还。

4.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原则,其中因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已经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6.职工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条件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存在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但贷款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办理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提取人员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子女配偶)●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借款合同原件;3.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贷款人身份信息等)原件(还贷证明当年有效);4.如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不是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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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至用于还贷的银行储蓄存折(卡)账户,由贷款承办
银行代扣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失败时,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留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后自动恢复。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当月实际缴存时间晚于当月贷款还贷日期的,当月不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待下月还款时,再进行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
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

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九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出现工作单位变动、婚姻状况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缓缴等情况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增加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划转账户。

第十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1.借款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的;
4.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贷款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5.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三)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
务:
(一)因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在公积金中心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每年跨机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但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单位不能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由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当年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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