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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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探析

蒋 月3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裁判离婚诉讼时排斥夫妻财

产争议而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新现象。将离婚争议与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

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既无明显不妥,又有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但是,离婚案件的拆分审理,是离婚司法程序的较大改革,有必要对拆分依据、拆分

标准、审判管辖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相应法律完善予以统一。

[关键词] 离婚 夫妻财产争议 拆分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长期以来总是一并审理包括债务争议在内的夫妻财产纠纷。法院裁决准许解除婚姻关系时,总是一并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对外财产责任的确认与承担,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与探望权、抚养费用承担等安排。然而,近年来,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争议、债务争议,不在裁判离婚诉讼时一并处理,而是告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另行处理”。如此,既加速了离婚案件本身的审理,又扩大了受理案件数量。将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是否有法理依据?究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在现行法中是否有据可循?当事人利益保护的效果如何?这些均值得细细研究。

一、质疑合并审理的观点及其理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情况的改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仍坚持离婚诉讼一并审理夫妻债务问题的做法,受到质疑。合并审理婚姻债务的模式,被认为存在如下缺失。

(一)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因为不知悉债务人婚姻发生危机或者债权未到期,未主张债权。人民法院裁判离婚争议时却在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中直接确认债权金额及清偿责任。这与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吻合,似乎有超越法院受理民事争议范围之嫌。尽管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清偿共同债务夫妻,但是,事实上,离

3 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婚当事人双方作为债务人,一般不会主动要求以共同财产清偿所有共同债务,通常仅仅请求法院判定夫妻各方清偿共同债务的各自比例。

(二)合并审理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关债权的规定不协调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两条规定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债务。《婚姻法》第41条抛开债权人与债务人原先合同的约定,赋予离婚当事人夫妻即债务人单方改变约定的权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重新规定债务履行,从而变更了债务履行。这种做法,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有学者因此批评该处分违背了义务不得由义务人随意处分的民法原则,主张抛弃现行做法。〔1〕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共同债务人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具备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协议的条件,是一种无权处分;即使是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双方分担,因其作为司法审判却排斥了债权人的参与和意志,在法理上,这种司法处置也是不恰当的。事实上,这种处分不具有可执行性。在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但是,债务人有可能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或者一方履行了义务,另一方因种种原因未履行义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诉诸法律时,仍然会将原婚姻当事人双方列为被告,原先已履行了离婚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清偿责任的一方,并不能以此抗辩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三)违反民事交易安全规则,损害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一方面,债务本身是否存在难以确定。按照债法原理,债务的转移须以有效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然而,离婚诉讼中,由于债权人的“缺位”或“缺席”,仅仅在两个共同债务人之间争议是否存在债务,难以确定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事实上,法院对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债务的认定与事实真相不符的风险的确存在。

另一方面,债权人没有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可能根据本人的意志表达对债权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类似于剥夺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权。即使能够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仍多有不妥。

有学者主张把债权人作为第三人“请进”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允许债权人在法院审理离婚当事人夫妻共同债务和确定债务责任承担时发表意见,以保护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2〕反对观点认为,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是不恰当的。离婚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实际上是确认各个被告是否履行义务或履行多少义务。离婚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在债务问题上不存在权利之争,不构成诉(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把债权人请进离婚诉讼,不合法理。相反,按此做法,徒添不必要麻烦。甚至有人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只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离婚诉讼不属于前述两种诉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6期(总第55期)

〔1〕〔2〕刘亚林、刘世杰:《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质疑》,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廖维新:《离婚诉讼中损害债权人权益论》,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2期。

(四)离婚时对夫妻债务的处理,拖延了离婚案件的审理,可能损害离婚当事人的利益

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是否存在,是以夫妻双方陈述和双方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为依据而确定的,许多时候债权人没有机会发表其本人的意见。实际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在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负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债务种类多样化,金额日益增大。欲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限内查清全部债务的情况,既耗时又困难。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为查清夫妻共同债务而使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不断延长的情形。有人因此认为,夫妻债务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会导致部分本应及时解除的死亡婚姻,因当事夫妻对共同债务问题争执不一而长期拖延,损害了离婚当事人的权益。〔3〕在多数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对待离婚与否的态度截然不同,坚决要求离婚的原告,为了早日实现离婚,有时会不顾及本人经济能力而承诺单方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从表面看,单方承担债务责任是自愿的,但是,这种承担是否公平合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不得而知。

(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缺乏可操作性

无论是行政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夫妻离婚的事实,债权人往往不知情,离婚当事人双方一般也不会主动告知债权人。用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何从谈起?而且,非货币性质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时,还涉及财产价值的确认。因此,存在应该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财产被违法分割的危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及时实现。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由于债权人不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无法将夫妻共同财产折抵或变卖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当事人协商或者司法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本身对债务的偿还规定,仅明确当事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比例,并不涉及其他方面。当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不可能据之申请强制执行。换言之,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确定的这类民事责任,放任不管。债权人欲实现债权,只能按司法管辖规定另行起诉。甚至有人得出结论,称婚姻法有关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从立法通过之日起就一直被闲置着,从未被适用过,对债权人来说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4〕离婚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条款时常无法执行。

(六)给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以可乘之机

少数离婚当事人利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不参与、不知情的机会,钻法律空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属一方,而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另一方全部承担,当债权到期,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有人批评现行法的规定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5〕

二、赞同拆分审判的观点及其理由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并分配共同债务清偿责任,是将离婚的夫妻最难协商的事项之一。主张或支持将夫妻债务争议与离婚纠纷拆分开来而单独审理的观点认为,至少有四个方面支持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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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孟宪东:《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之我见》,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廖维新:《离婚诉讼中损害债权人权益论》,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2期。

刘彩君:《浅谈离婚时不能清偿债务的处理办法》,载《律师世界》200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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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分后单独审理婚姻债务争议符合法理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是共同连带债务人,他们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不因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双方离婚而改变或者免除,故法院在准许夫妻双方离婚时,不审理、不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及其承担,既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相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利益。即有利于债权人就债权问题自由行使诉讼权利和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可以使债务人在更宽松的外部环境下,与债权人协商债务的清偿问题。

(二)拆分审理有司法解释为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此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财产争议可以与离婚问题分开审理的原则。既然夫妻间的财产权利分享可以与离婚问题分开审理,那么,夫妻间的财产义务负担,同样可以单独审理。

(三)单独审理的优越性

婚姻债务单独审理,可以防止债务人以离婚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审理、不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及其承担,债务人就无法律空子可钻。当债权人依法起诉债务人时,原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是适格被告,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债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拆分审理有助于提高离婚案件的审判质量。实行单独审理,在离婚争议的审理及其裁判文书中,没有当事人如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加快了离婚案件的审理进度。此外,财产争议作为独立案件单独审理,有助于提高其审判质量。

(四)单独审理债务争议减轻了原告的不合理负担

如果将婚姻债务争议作为债务案件单独审理,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既可以彻底避免原告大包大揽举证,又可防止被告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全部推卸给原告,容易实现公平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

从这个角度讲,现行《婚姻法修正案》有必要增设适当条款,使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拆分审判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反对离婚案件拆分审理的观点及其理由

对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财产争议“另行处理”或者“另案处理”的做法,也受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认为将离婚案件拆开审理,存在诸多弊端。

(一)离婚案件“拆分诉讼”在理论上尚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方面,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之诉,按照我国司法管辖一贯的规则,无论多么复杂,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概莫能外。然而,在拆分诉讼的情况下,财产争议标的金额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准的,财产争讼的一审就到了高一级的人民法院。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离婚作为主诉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因离婚带来的经济后果却由高一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予以审理。这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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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评判民事案件审级划分的标准是什么?财产诉讼的地位真应高于人身之诉吗?一般认为,由高一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意味着该案件的重要性高于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具体落实到婚姻家庭诉讼中,我国司法体制的现行做法,似乎传达着这样一种信息:就重要性而言,人身之诉低于财产之诉。如此一来,似乎暗示着财产的地位高于人身?这样的价值判断,的确令人不快。

(二)拆分审判加大了当事人的离婚争议解决的成本

当事人需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后,专门就夫妻财产争议提起新的诉讼,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必将大大增加。拆分审理,一案变数案,必然加大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对此,没有人会否定或者提出争鸣。然而,将因离婚引发的婚姻财产争议另案处理后,新的财产分割诉讼摇身一变成了财产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财产争议标的大小收取相应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三)拆分审判会人为地使离婚诉讼进一步复杂化

一方面,增加了处理夫妻财产争议的难度,既可能因为“时间差”被某些当事人利用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又可能因时间更替使财产问题的认定徒增复杂,例如离婚一方在原婚姻财产实际分割之前再婚了,产生了新的婚姻财产关系,前一个婚姻的财产与后一婚姻的财产之间的界线如何划分?虽然从理论上看,时间界线很清楚,即以后一婚姻成立时间为准,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然而实际上,财产及利益的滋生是十分复杂的。

另一方面,如此操作容易留下纠纷后患,滋生新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双方原本做夫妻时都无法在一个屋檐下共处,更何况离婚后,两人变成了“前妻”与“前夫”,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掩护”,成了“陌路人”。

刚刚解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庭正处于“怨气冲天”无处发泄的阶段,双方的亲友团体因为联结他们之间关系的当事人婚姻的解除,也极可能处于相互埋怨、相互指责阶段,这时候来处理财产争议,客观上讲,相比于离婚与否的结果还不明朗时期要难得多,矛盾更容易激化。此外,某些财产特别是争议涉及的不动产,其受理法院可能与离婚案件审理法院不同。

四、离婚案件拆分审判的外国法考察

离婚及其附带的财产争议,是否必须在裁判离婚时同时解决,在外国法律实践中并无统一模式。在普通法传统的英国和美国,有关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是否与离婚案件一并解决,在程式就不完全相同。而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其经验也不一致。

在英国,获得离婚判决与财产和经济事项的解决是允许分开的。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和金钱争议及其解决,被视为附属于离婚诉讼,故被称为“离婚的辅助救济”。《1973年婚姻事件诉讼法》第二编“对婚姻当事人及家庭子女的财政救济令和财产调整令”作了详细规定。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获得离婚判决之前,本应首先解决好他们之间的财产和经济事项。然而,自1996年《家庭法》第二部分生效以后,情况有所变化,获得离婚判决和处理好财产、金钱事项是相分离的。在实践中,获得离婚判决仅需要数星期,而要解决完随离婚而来的财产和金钱事项则需要耗费数月。事实上,在英国,多数夫妻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无需协商调解即就财产和金钱的处理达成了一致,很少有人诉诸法院。“因为辅助救济案件费

时太长,成本太高,且能够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太少”。〔6〕

在美国,财产争议须离婚裁决中一并解决。有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威斯康星共9个州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在这些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引起的债务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及承担。在一般大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应负责偿付婚姻存续期间引起的所有债务。〔7〕在德克萨斯州,所有问题都要在离婚程序中一并解决。法院只有在解决好财产的问题后,才会下达离婚判决;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者收养有子女的,子女监护和养育等相关问题必须在达离婚判决前解决。〔8〕在佛罗里达州,“所有的离婚案件却无法避免地要解决关于财产与债务的分配和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子女监护与探视的安排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却只能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法庭判决来得以解决”。〔9〕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子女、财产等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存在争议,法庭的发现程序(D iscovery Pr ocedure)通常会占用离婚诉讼的大量时间,法庭开庭审判离婚案件的时间就会被延迟。所谓发现程序是指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具体信息的确定过程,例如每一项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公允市价的确定。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后,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在每一个离婚程序中,除非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否则均需由法庭来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务进行公平分配”。〔10〕对于夫妻共有债务来说,无论是夫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定哪一方配偶来承担债务,其效力均仅仅相对于该对夫妻而言的,对婚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无任何约束力,“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仍需共同对债权人负责”,当该方配偶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偿付义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对方配偶追索该债务;所不同的是,对方配偶有权向承担该债务的另一方配偶要求偿付其所支付的债务之数额。〔11〕

在大陆法传统典型的德国,强调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因离婚引发的特定的家事事件,在准许离婚申请的同时一并作出裁判。〔12〕在德国,家事诉讼属于特殊的诉讼类型,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家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第621条规定由家事法院专属管理。“婚姻案件的一般规定,在许多方面与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同”,法院应当命令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参加听审。家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辩论主义在婚姻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强烈抑制,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受到限制”,婚姻双方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处分其权利。必要时,法院可以依申请通过临时命令,暂时确定配偶相互之间与他们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婚姻争议案件的处理,注重在准许离婚时一并裁判因离婚引起的其他争议。德国“离婚程序改革的目标旨在使宣布离婚和宣布与离婚有关的法律后果能够同时进行,但是,从现行的经验看,似乎总是在先宣布了离婚,一段时间后才宣布与离婚有关的法律后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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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11〕〔12〕〔13〕

[英]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资料来源:htt p://https://www.360docs.net/doc/555033683.html,la https://www.360docs.net/doc/555033683.html,/ne ws-ne w.as p?i d=329,访问日期为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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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 p://https://www.360docs.net/doc/555033683.html,la https://www.360docs.net/doc/555033683.html,/ne ws-ne w.as p?i d=770,访问日期为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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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 p://https://www.360docs.net/doc/555033683.html,la https://www.360docs.net/doc/555033683.html,/ne ws-ne w.as p?i d=260,访问日期为2007年9月4日。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471页。

Katja Schweppe,Ger many,Edited by Car olyn Ha m ilt on&A lis on Perry,Fa m ily La w in Eur ope,5th editi on,Butter2

worths,2002,p.307.

蒋 月 夫妻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探析

在日本,离婚案件与离婚时财产分配案件,立法上就被区分为两类不同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一定差别。现行《日本家事审判法》以是否须经调解为标准将家事事件区分为两大类。(1)不经调解的案件,称为甲类案件。甲类案件主要是有关选任监护人、认证遗嘱等诉讼争议较少但要求法院依职权介入的案件。甲类案件的审判,不经调解。(2)须经调解的案件。这类案件又区分为三个具体类别,即乙类案件、第23条规定事件、第24条规定案件。对于必须经调解事件中的乙类案件、第24条规定案件,若调解成立,该调解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无须再行家事审判。但对于第23条规定事件,只有在当事人成立合意时,才能进行家事审判。乙类事件是有关婚姻费用分担、扶养、离婚时财产分配、遗产分割等争议。第23条规定案件,主要是涉及认领、否认婚生子女等不许当事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为标的的争议案件;该类案件即使当事人成立合意,但为确保合意的真实性及妥当,亦须经过家事法院审判程序予以确认。第24条规定案件是有关离婚、慰抚金等案件,当事人不能成立调解时依法进行审判。乙类案件当事人,如不服裁判,可以向高等法院实时提出抗告;再有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案件,在调解不成时,或者对第23条案件的审判、第24条案件的审判因声明异议而失效时,当事人有权依据案件的内容向地方法院分别提起人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14〕

可见,从若干外国法考察看,离婚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拆分审理,并无统一标准,模式不只有一种。中国对此问题应当持何种立场,应到中国实践中寻找适当方案。

五、思考与建议

将财产争议与离婚争议分别审理,在法律上不仅无明显不妥,而且是有益的尝试。尽管前述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各有道理,但是,作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首先,离婚案件包含着人身关系之诉和财产关系之诉两大类争议。在这两类争议中,处理原则并不相同,或者说各有各的裁判依据和规则,必要时拆开审理,没有法理或法律关系上的障碍。其次,离婚案件中的不同争议事项,客观上存在单独成讼的事实。例如,有些离婚案件,因为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或者共同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而无需诉讼解决,当事人也无子女,当事人通过诉讼仅解决离与不离的争议;有些离婚案件裁判生效后,原当事人一方发现原配偶另一方隐匿、转移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共同财产分割之诉;还有的婚姻依法解除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之债权人,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清偿债务的等等,诸如此类诉讼均是实际上处于分离诉讼或者多个诉讼的状态。这反过来说明离婚引发的相关争议是可以独立成诉,分别审理的。其三,从我国离婚司法审判的负担与效率看,涉及巨额财产争议或者大额债务争议的离婚案件,必要时将财产争议拆开,脱离离婚诉讼而单独成诉予以审理,有所必要。随着我国离婚率持续上扬,以我国已婚人口的庞大基数,未来离婚案件的司法审判压力将越来越大。拆分审判后,尽快审结人身关系之诉,让当事人尽早开始新生活,也是有益的。

笔者以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或者债务处理,需要承认其适度的独立性。但是,此议题不应由司法自身擅自设立独立程序予以解决,而应通过立法形式,在《婚姻法》或者《民事

〔14〕邓学仁、严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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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中将离婚诉讼进一步区分为不同类型,规定各自相应的程序,从而使法官、律师、当事人有统一评判标准,对拆分审理与否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将离婚及因离婚引发的其他争议拆分审判,有以下三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给予解决。第一,明确拆分标准。哪些离婚案件需要或者可以分案审理,不能完全听任法官自由裁量,而需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便诉讼各方参与人事先有一定预见性,以便作为相应准备,保证司法程序更顺利地展开和完成。简单说,财产争议复杂,查清事实耗时多的,可以分案审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争议财产金额巨大的;二是当事人争议财产类型复杂的;三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证据材料需履行法定程序,所需时间较长的。第二,关于受理法院级别的确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案件的一审均为基层人民法院,财产争议案件是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由不同级别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离婚案件拆分审理后,被作为独立案件的财产争议案,其一审法院的确定是以争议的财产金额为据还是仍将其作为离婚案件的类型之一,而不考虑财产金额,一律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如果以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议,适用一般财产纠纷案件的受理标准,就会产生离婚案件和财产争议案件由不同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作为离婚法律后果之一的财产争议的公正解决。因此,本人以为,财产争议仍应由受理离婚案件的一审法院受理,以免财产争议的裁判完全“摆脱”离婚案件而成为单纯性财产分配。第三,特别程序规定的适用与否。我国《婚姻法》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之一。夫妻财产争议案件是否必须执行调解程序?答案是肯定的。夫妻财产争议作为独立案件,可能发生或者延续到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但是,当事人争议的毕竟是家庭问题,适用调解化解矛盾和冲突,是积极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尤其在提倡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的今天,调解作为我国解决争议的传统方法更值得发扬光大。

此外,必须强调,夫妻离婚后,尽管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已经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夫妻财产分配、债务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表示财产问题和债务问题已经全部解决。无论是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与债务分配协议,还是法院下达的离婚判决书,均只是相对于当事夫妻双方而言的,其权利与义务也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能约束婚姻外的第三人。当夫妻一方无力偿还或者未如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该债务。

(责任编辑:适 舟)

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

离婚案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 离婚案___人民法民事判决______初字20______原告___委托代理人___被告___委托代理人___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写明具体案由)一案,原告_____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 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___程序,_____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___项、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是否有离婚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认定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债权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入职某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孟某与图文公司因提成工资及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孟某申请仲裁,要求图文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孟某不服该裁决,就上述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图文公司主张孟某入职时公司已向其颁发了《聘用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无孟某签字),明确记载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图文公司认为该《聘用书》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且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其中的相关条款。故不能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向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图文公司主张公司制作的《聘用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法院认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中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其

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图文公司应支付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补偿协议不一定约束派遣公司基本案情郑某与某人力资源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郑某派遣至德国某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郑某)可以与用工单位另签协议,但甲方(人力资源公司)对该协议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协议引发争议,甲方(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乙方(郑某)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2012年1月9日,郑某与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聘用关系于2011年12月1日解除,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支付郑某包含解除聘用关系的经 济补偿18万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2月29日,郑某向人力资源公司出具了辞职信,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后郑某因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提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支付第三期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对德国研发 公司北京代表处尚欠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案中的经济补偿协议系郑某与北京代表处之间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约束的是合同签订主体,其效力不当然及于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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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前言:信函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本文档根据信函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工程领域DAB与仲裁之比较

建设工程领域DAB与仲裁之比较 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即争端裁决委员会,是FIDIC(世界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倡导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因其与仲裁有很多相似之处而被称为“准仲裁”。本文主要对DAB与仲裁,从协议制度、主体制度、审理和裁决、实现与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和比较,解析了二者的共同和差异之处。通过比较分析,论述了DAB运行的机制及其特点,从DAB的发展和应用现状出发,提出了在我国发展和完善DAB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了DAB的相关概念、演进历程以及仲裁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得出DAB和仲裁将长期共存,并互为补充。第二章主要针对DAB协议与仲裁协议,从形式、实质要件以及协议的法律特征、性质、效力等方面作了比较,并简要介绍了DAB协议的主要内容。二者都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DAB协议的实质是约定DAB的强制使用及其适用规则。由于不具备仲裁那样排除司法的效力,DAB协议只是一个普通的协议,不具备扩展效力。 第三章比较了DAB与仲裁庭在特征和权力上的共同之处,以及组成上的差异,裁决员与仲裁员都必须满足一定的专业条件,需要以独立、公正为道德规范,遵守中立的立场、保密和披露义务等行为准则,DAB比仲裁更具专家裁决的特点。第四章对DAB与仲裁审理、裁决的依据、原则等进行了分析,并对二者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和最终裁决作出了比较。DAB具有主动性、预防性、效率性和经济性的优点,不仅能解决纠纷,更能预防纠纷的产生,但缺点在于不能像仲裁那样寻求司法的协助和保障。第五章对DAB与仲裁在裁决的实现上作出了比较,并通过案例分析了DAB裁决的实现过程及注意问题。 DAB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力不如仲裁,只能依靠自觉实现,而无法像仲裁一样 寻求强制执行。鉴于裁决的公正性都需要一定的监督,本章还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DAB的仲裁监督、合同各方监督进行了论述。第六章主要分析了DAB的不足之处及其最新发展,介绍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从DAB在国际上的发展以及国内现状出发,提出了在我国发展完善DAB的若干建议。通过比较可以看出:DAB协议的实质是约定DAB为仲裁的强制性前置程序的契约,DAB比仲裁更具灵活性、效率性和经济性等特点;但由于缺乏法律的认可和授权,DAB在审理及裁决实现上缺乏强制性保障,同时裁决的效力也容易被否定,因此需要以仲裁为保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仲裁裁决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0)宁裁字第370-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 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

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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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函范例)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7408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Template of divorce judgment

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20xx年八月八日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招投标试题二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0– 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试卷(模拟试题二) 注意事项:1. 本试卷共五大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闭卷; 一、单选题(共30分) 1、CM模式应用的局部效果可能较好,而总体效果可能不理想的是( )的工程。 (A)设计变更可能性较大 (B)时间因素最为重要 (C)质量因素最为重要 (D)因总的范围和规模不确定而无法准确定价 2、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中的()原则。 (A)公开(B)公平(C)公正(D)诚实信用 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A)3 (B)4 (C)5 (D)7 4、某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2500万元,设备购置费为1000万,设计费为40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 (A)全部不用招标 (B)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设计均必须实行招标 (C)仅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D)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必须实行招标、设计可不实行招标 5、某项目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则招标人( )。 (A)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发包(B)可以自行招标,但应当备案 (C)可以自行招标,无需备案(D)必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6、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是()。 (A)合作投标(B)同投标 (C)协作投标(D)联合投标 7、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 (A)赔偿责任(B)连带责任(C)一般责任(D)民事责任 8、《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应指()。 (A)根据市场价格及定额算出的成本 (B)根据预算定额算出的成本 (C)招标文件的标底 (D)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9、某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共有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关于对投标的处理是否重新发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员应当重新招标 B.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 C.评价委员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D.评价委员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招认人可以直接发包 10、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关于暂定金额,不合理的是()。

仲裁裁决书 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 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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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 东莞市长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

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争议评审委员会制度:解决国际工程争端的新途径

争议评审委员会制度:解决国际工程争端的新途径 2011-04-13 争议评审委员会(DRB)亦称解决争端委员会或争议裁判委员会,是国际工程项目合同中解决争端的常用形式之一,有着一定的适用性。我们将介绍这种制度的特点,以及结合与中国公司相关的案例,着重分析该机制的运用和成功经验。 当前,全球建筑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承包商以及专业团队缺乏足够的资金流,成为建筑工程项目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而上层资金的断流将导致资金链下端的分包商甚至行业相关公司遭遇更大的困难,而使在建项目逐渐陷入瘫痪。 全球建筑业不景气,但中国市场却独树一帜。至2010年,中国建筑业投资将以每年9.7%的速度递增,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和非住宅建筑仍将是最主要的部分。 不仅如此,中国建筑公司在世界建筑业中的影响力也将持续增长。而中国公司面临的项目合同纠纷亦将愈来愈多、愈来愈复杂。除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对立性低、耗费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 DRB制度如何运作 争议评审委员会本质上是裁决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对工程进程(通常为建筑工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给予建议。DRB制度最初兴起于美国的大型民用建设工程,现已在工业建筑领域得到了国际性的广泛认可,应用范围包括长期合同以及中小型项目,这一机制可以在耗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使用。其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委员会通常在项目初始阶段便接受指定,并密切关注项目进程,于争议产生时作出裁决。虽然评审过程是由建筑合同条款规定的,一般明确要求争议评审委员会定期寻访工地,尤其“在关键的建设环节时期”。 其次,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争议双方指派一名专家,而主席由另两位专家小组成员指定,但主席的委任必须征得争议双方的首肯。这些都基于争议双方对专家小组成员的专业经验、诚实正直以及中立性抱有信心。 再次,一般而言,专家小组给出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建议将在一定时间内(通常在合同工程完工前)具有暂时性的约束力,直到争议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时。 因此,采用这一机制的另外一种成效在于,DRB作出的具有暂时性约束力的裁决,常常可促使争议双方自行达成纠纷解决方案,而不需诉诸于成本高昂的法院判决或仲裁程序。 另外,争议评审委员会的费用通常由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平均分担。 最后,争议评审委员会的程序由双方的合同条款约定。许多标准合同中采用了不同的程序。举例来说,世界银行在超过一定投资标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用了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DRB机制也构成了建筑领域常用的若干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例如,FIDIC橙皮书《设计-建设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以及最近的2008 FIDIC金皮书《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世界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与FIDIC合同中所采用的程序是,如果争议双方对委员会的建议或决定没有异议,则该建议或决定具有约束力。如果争议双方抱有不满,则可以继续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 DRB制度的不同形式 争议评审委员会是一项本质上相当灵活的机制,可以依照双方的共同意愿所反映的特别要求进行调整,以求最终达成妥协。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基本形式可供选择,以下按照权力相应递减的顺序予以分析。 第一种形式本质上属于仲裁前的专家裁决小组。争议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在法院判决之前具有约束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 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 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 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 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

离婚后财产判决书

王某甲与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王某甲。 被告聂某甲。 原某王某甲诉被告聂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邦、被告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正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又于2006年更换了新的结婚证。2014年4月17日,原、被告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离婚,就位于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房屋原、被告双方同意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故在判决书中未作处理。原、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多项财产归属,其中就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新村)房屋及家电家具约定归原某所有,为此原某王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芦田乡孤山村田乐路旁房屋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归原某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某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婚内财产归属协议 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民一初字第684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目的:①原某主体适格;②原、被告离婚判决书中没有对该诉争房屋进行处理;③原、被告同意在该诉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处理;④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归属协议真实有效,原、被告在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该诉争标的归属原某所有。 第二组证据 1、村委会证明 2、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委会收款收据 3、孤山村新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证明目的:证明诉争房屋土地由聂某甲在婚内存续期间购买。 第三组证据 1、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3)鄱法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2、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目的:证明原某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且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确认了该诉争土地系聂某甲的。 第四组证据 1、方某的证明 2、王某乙的证明 3、陈某甲的证明 4、鄱阳县芦田乡孤山村部分村民的证明 证明目的:证明方某、王某乙替聂某甲夫妻监督建房,陈某甲替聂某甲夫妻建房做饭。 第五组证据 1、陈某甲为聂某甲夫妻建房伙食费用清单 证明目的:证明伙食费用全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该房屋确由夫妻双方建造。 第六组证据 1、王某乙经手建房明细 证明目的:证明该诉争房屋由王某乙监督建造,费用由聂某甲夫妻支付。 第七组证据 1、考勤表 证明目的:证明该房屋系由他人监工,由聂某甲夫妻建造。 第八组证据 1、联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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