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二章 竞 争 法
竞争法

竞争法第一节竞争的含义和性质一、竞争的基本含义和类型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竞争是一个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因而竞争概念的使用领域是非常广泛的。
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的主体(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活动二、竞争的基本条件和属性商品经济中使用价值于价值的矛盾——产生竞争的重要内因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产生竞争的重要内因商品的供求状况及其变化——竞争发展的外部原因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一)积极作用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1、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2、推动经济技术进步3、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4、使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5、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维护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二)消极作用首先,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往往会造成企业破产、工人失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引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性和稳定。
其次,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自发性和分散性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影响,竞争可能引起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经济的盲目性,造成某一特定行业或者部门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社会的动荡衰退。
最后,在竞争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破坏竞争的力量,主要表现为出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前者使竞争受到限制、排除,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都使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经济秩序破坏,经济活力抑制第二节竞争理论的基本问题一、古典竞争理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的竞争理论亚当斯密,自由竞争理论二、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源于古典竞争理论,核心思想:1、同一部门内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形成为社会价值;2、同一部门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制约着商品社会价值确立的界限,决定着商品三、新古典竞争理论(一)完全竞争理论19C70s到20C20s,以新古典学派的瓦尔拉斯、帕累托赫马歇尔等为代表(二)不完全竞争理论现实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或者不完全竞争四、现代竞争理论(一)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二)有效竞争理论克拉克竞争理论的主流派放弃了传统竞争理论的静态均衡模式,把分析起点建立动态竞争的基础上(三)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四)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竞争政策的基本问题: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因此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两者的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其次表现在它们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
【课程思政案例】经济法:竞争法

经济法:竞争法授课专业:会计、国际商务、电子商务课程类别:理实一体化课程课程性质:专业群技术基础课第一部分设计思路一、本次设计的课程思政目标本次课的思政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在竞争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加深对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认识,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内容1.课前:课程思政引入提出大学生应该了解当前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在课程学习中结合竞刍法的立法与实践去体会“四个全面”中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注意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
2.课中:课程思政贯穿授课过程在教师讲解竞争法的立法与实践过程中,结合竞争法的立法背景与内容让学生清楚意识到竞争法的相关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注重培养自己的思想政治意识。
3.课后:课程思政总结反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讲和不渐次几而'立和逐步完善的。
学生通过竞争法内容的学习,要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认识。
同时,课后要注意结合我国市场竞争中的众多经济和法律现象,思考如何用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思想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案例描述竞争法【思政导入】“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更完整地展现出本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这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个全面”是党中央在不同高层会议逐步提出的。
其中,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第12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讲述

(一)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初级宗旨 •终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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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二)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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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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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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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
•1、经营者 •2、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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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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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规制的程序制度
四、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1、主体;2、主观方面;3、客体;4、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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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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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记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主要是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以及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
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但是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9大权利。
一、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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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成立
三、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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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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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
➢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的程序
第一章 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 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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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 第十四章 税法和 价格法
➢ 第十五章 诉讼法 和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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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 第二节 外资企业法 ➢ 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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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法
➢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
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 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 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 有营利性。
(一)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二)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
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 三、合伙企业的成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选教《经济法》课程介绍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 金融法 第十六章 税收法 第十七章 价格法 第十八章 统计、会计与审计法 第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 第二十章 劳动法 第二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章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章 仲裁法
授课内容与教材章节之对应
选教《经济法》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 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公共课(限对 法学专业以外的各本科专业开设)
• 是天津财经大学的校级核心课(为本校 所有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计2学分)
二、开课宗旨与目标
开课宗旨——高等院校开设的公共课《经济法》, 担负着在高教领域普及经济法律知识的崇高使命。 本课程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又懂得相关经济法 律规范的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学时/周
16周)
课时分配:(略)
考核方式
期末考试 (70%):闭卷,从试卷库中
随机抽题——(见下页“期末试卷的题型、题
量与分值)
备考方法 :于每讲课后提供练习题(涵盖
各种考试题型),可随教学进程及时复习
平时成绩(30%):依据作业、检测、考
勤、课堂表现等综评
教学目标——本课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通过本课 程教学,使学生优化知识结构,树立经济法治观 念和经济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观和社会责任 感,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知识应用、识别判断、分 析推理、观察思辩等能力。
三、课程内容
范围——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若干相关法律 部门(包括民法、商法、狭义经济法、诉讼 法与仲裁法等)的基本制度
期末试卷的题型、题量与分值
单项选择题——15个,每个1分,共15分 多项选择题——10个,每个1分,共10分 名词解释题——4个,每个3分,共12分 简答题——4个,每个7分,共28分 论述题——1个,共15分 案例题——2个,每个10分,共10分)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③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语词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1)反垄断法的地位①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③从与相关法的关系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之间是平行的两个部门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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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1)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 (2)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既包括竞争者之间 的竞争关系,又包括国家与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管理
关系。
(3)竞争法是调整所有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
并规定其地位,保证竞争执法机构与其他执法部门
的协调工作;(2)确定竞争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竞
争监督管理的范围与方式;(3)确定竞争执法机构行
使调查、处理反竞争案件职权时的竞争执法程序, 以保证竞争实体法的贯彻实施;(4)竞争执法机构依 据竞争法的规定,做出执法解释或依此对案件做出 裁判,以此规范竞争秩序。
(2)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界定竞争者在竞争中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保证竞争在合法的状态下进行。
(3)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界定反竞争行为的具体种
类,以此规范竞争者的竞争行为,保证竞争秩序的
正常化。
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执法机构
行为控制原则,是指反垄断法应以控制限制竞
争和形成垄断的市场行为为重点的原则。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优势的滥用
所谓市场优势的滥用是指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者之间
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二是国家与竞争者
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
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 竞争法调整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 争关系。这类竞争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界定竞争领域,创设竞争 条件,保证竞争有序进行。
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通过无情的优胜劣汰,使 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 健康发展。
美国的竞争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德国竞争法的反垄断和限制竞争部分习惯上称为 “卡特尔法”。
对竞争法这一概念还没有法定的权威的定义,在
理论界也就存在着多种竞争法的观点。我们认为,
可以给竞争法的概念界定为: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
第十二章
竞 争 法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
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法律意义上所讲的竞争,特指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竞争的概念
的竞争,即市场竞争。因此,可以给竞争法上的竞
争下这样的定义: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 体为获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以其他市场主体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市场经济行为。
突,这就形成了“互相争胜”的社会现象。竞争的
结果是“优胜劣汰”。
4.竞争是一种市场行为 竞争是在各种各样的市场中所进行的一种行为。
(二)竞争法的概念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的基本作用,就
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为市场
主体造成可能失败的压力,促使其通过不断完善管
理,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手段,向市
下面从两个角度对竞争法的体系加以把握: 1.从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角度 维护竞争秩序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 范,反限制竞争法律规范,反垄断法律规范,竞争
执法机构的法律规范,竞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等
等,构成了竞争法的体系。
2.从竞争法的具体内容角度
竞争法的体系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二
竞争法的体系
竞争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
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竞争法的体系
指的就是竞争法律体系,即竞争法构成的主要内容。
竞争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体系是由调整
竞争关系的、具有内在统一和相互协调的竞争法律 规范所构成的,即所有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法律规 范组成了竞争法的体系。
(一)垄断的含义和构成
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 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 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构成而言:把危害性和违法性作为判定一 种行为或状态是否构成垄断的基本条件。
所谓危害性,是指某种行为或状态导致某一生产
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
(一)加快反垄断立法的进程
WTO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根据“市场经济离不开 反垄断法”这一基本原理,加入WTO将直接推动我国 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
(二)扩大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竞争法的必然选择。
第二节
一
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在法律上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
不同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演化的过程。
1.“原则禁止”原则与“弊害禁止”原则 “原则禁止”原则又称为当然违法原则,即只要 存在结合或共谋等垄断行为或状态,就应受到限制 或禁止;“弊害禁止”原则是指只有在结合或共谋
等垄断行为或状态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了弊害时,
才予以限制或禁止。
2.行为控制原则与结构控制原则
所谓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或状态违背了法律条
文 的明确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原则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
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受到世界各国在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的影响和
制约,反垄断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是有所
构成。
三
我国竞争法的发展趋势及反垄断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
法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
当竞争法》)。这部反不正当竞争基本法的颁布,
使我国的竞争立法向完备的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草案的制定工作。
竞争法的主要发展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竞争是在竞争者之间展开的行为
竞争是一个在市场经济中“互相争胜”的过程。
2.竞争是一种追逐利益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最大追
求贯穿于竞争的全过程。
3.竞争是竞争者“互相争胜”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竞争
者在与其他对手竞争的过程中,势必要发生利益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