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备案资料:各项目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的人员须将报送资料按以下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并首先将资料报分公司项目管理科主管人员审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签字,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公司生产处审批。
安装报备需提供的以下资料:一.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1.1产品合格证;(施工升降机还应包括防坠器的产品合格证及年检检测报告)(2007年4月至2014年前出厂的产品提供)1.2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3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2.1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2安装合同(明确安装作业时、顶升加高过程中因安装单位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事故的责任以及使用过程中因安装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议使用公司合同样板2.3安装的安全协议,建议使用公司合同样板三.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3.1租赁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的产权登记证;3.2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设备质量引发的安全与经济责任及由于租赁单位对设备检查维保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相关责任由租赁公司负责;无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塔机司机、司索、指挥及电梯司机)应由租赁单位提供,合同里面明确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租赁单位负责。
建议使用公司的合同样板。
假如司机、指挥等非租赁单位提供,则需有使用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并明确由于司机、指挥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劳务公司负责,并提供司机、指挥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3.3当租赁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证书时,租赁单位须与三证齐全的安装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四.起重机械设备安装:4.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申请表(或安装告知书);4.2安装方案(安装单位编制,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不得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批)与监理单位审核),方案套用、未针对本工程具体特点编制的将不予以通过,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4.2.1方案应有设备的基础的具体做法及地基承载力验算。
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1、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未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解决措施:1)需要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
(1)按照建设部659号令规定,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和出厂年限超过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须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方可备案使用。
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①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③产品合格证、说明书;④制造监督检验证明;⑤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包括转卖协议)。
2、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拆不办理资质审批手续解决措施:1)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具有安拆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安拆,批准后方可安、拆起重机械设备;2)安、拆项目审批时核查内容包括:①起重机械设备的中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②制造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检验证书;③安、拆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格认定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④安、拆项目合同、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⑤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资格证;⑥使用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⑦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和基础施工的隐蔽记录、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C35等级的试验报告。
3)起重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使用,不得拖延检测。
塔式起重机常见安全问题1、塔式起重机地基不符合安全要求解决措施:1)塔式起重机基础下遇有杂土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并按规范要求做地基钎探,监理单位严格按标准验收;2)塔式起重机安装处的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设计要求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行塔机基础的承载与抗倾稳定设计,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核审批;3)塔机基础及周边不得有积水,须有完善有效的排水措施,并有日常沉降观测记录。
2、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够解决措施:1)塔机基础的混凝土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35,严禁施工单位现场搅拌制作;2)混凝土试件应至少留置两组,一组标准养护,一组同条件养护(用于安装报批前混凝土强度的确定);3)塔机安装审批时,其基础混凝土同条件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90%。
起重机械备案图、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登记流程图
受理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第五条、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登记流程图
受理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企业登记备案流程图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
备案申请表
申报类型:
申报企业:
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职责
1、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符合性,即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准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2、检查安拆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
3、检查租赁、安装单位是否证照齐全,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4、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起重机械定期检修、维护情况,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设备基础是否列入专项施工方案,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是否对方案进行审核,现场浇筑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顶升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顶升资料是否齐全。
8、外地企业设备有否备案等。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施工中的重要设备,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管理原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一)基本要求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
(二)设备要求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三)维护保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规定对出租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三、安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一)资质要求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二)方案编制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人员要求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与安装、拆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告知义务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一)验收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办理起重机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产权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安全认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照片;7、建筑起重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近期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维修、改造质量证明等文件。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提交的资料安装单位从事安装作业前,必须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7日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申请,批准后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方可从事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资料有: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联络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检测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提交材料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牌照,使用单位将使用登记牌照悬挂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使用单位必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办理使用登记证应提交的资料有: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8、防碰撞等其他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资料》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建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八)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十)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三)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十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十五)产品合格证;(十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十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第二篇: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流程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特别注意:1、塔吊产权、租赁单位首先需在我站进行单位备案登记,登记完毕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塔吊租赁、装拆业务。
2、塔吊产权、租赁单位在我区办理塔吊使用登记备案,采取先网上申报后递交纸质材料的方式。
在网上申报中,产权单位在塔吊安装前首先需将塔吊产权相关信息传入我站机械设备系统,由我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塔吊的安装、申报使用登记。
网上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递交我站,领取使用登记证。
需提交如下纸质材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2份(附后);(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单(需在安装前告知)。
(三)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本单位塔机需另提供租赁合同;(四)安装验收资料(示范样本附后)(五)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基础试压块报告(标养、同条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条件试压块报告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依据。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10-21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建建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2〕12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重点(一)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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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年还应提供由具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2年;4、1250kN.m(含1250kN.m)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5年。
(二)施工升降机(包括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和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使用年限超过第九条规定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四);(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
第四章使用登记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XXX—X XXXXX-X(1) (2) (3) (4)其中:(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及登记性质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及登记性质的简称,本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浙”,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进甬登记时,为“甬”,办理使用登记时,为“甬”;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B”;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为“0”、鄞州区为“A”、慈溪市为“B”;余姚市为“C”、奉化市为“D”、宁海县为“E”、象山县为“F”、镇海区为“G”、北仑区为“H”、保税区为“I”、大榭开发区为“J”、东钱湖旅游度假区“K”、梅山岛开发区“L”。
(2)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B0—T00001-A表示:市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产权单位(盖章):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公地点:营业执照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101、“使用性质”应填写“自用”或“可出租”,2、“备案性质”应填写“初次备案”、“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产权注销”、“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3、如果备案性质为“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备案部门及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4、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注销”的,应在“其他”中填写注销原因,注销原因为“报废”或“产权变更”;5、如果备案性质为“产权变更后重新备案”的,应在“其他”中填写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11附件3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备案部门:备案日期:年月日说明:此证明大小:长×宽=26cm×l8cm,材质塑封牌。
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产权单位,一份放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5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使用单位(章):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6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登记部门:(公章)登记日期:年月日说明:此证明大小:长×宽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