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6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五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
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
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
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
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
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
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
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
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文(4篇)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倒查,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客运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汽车公司、长途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等。
第三条客运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员工和乘客的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倒查机制,对事故责任进行严格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处和改进。
第二章事故倒查程序第六条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客运企业应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并成立事故倒查组。
第七条事故倒查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参与。
第八条事故倒查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事故倒查:1. 收集和整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资料。
2. 召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和询问。
3.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取证,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4. 分析事故原因,并据此确定责任和惩处措施。
5. 编写事故倒查报告,详细罗列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和提出改进措施。
6. 将事故倒查报告提交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事故倒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倒查工作,并将事故倒查报告及时上报。
第三章责任追究和惩处第十条依据事故倒查报告,客运企业应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的惩处。
第十一条如果事故的责任人尚不能明确,企业应根据倒查报告中的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暂时停职或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对事故的责任人,企业可采取以下惩处措施: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行政警告。
5. 经济处罚。
6. 取消岗位奖励。
7. 撤销职务或解雇。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严重事故的责任人,客运企业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客运企业要加强对责任人的培训教育,提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作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对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责任倒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设立事故责任倒查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责任倒查组组长。
责任倒查组成员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事务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倒查程序第五条责任倒查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启动阶段、追责阶段、总结阶段。
第六条启动阶段:(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启动责任倒查程序,并向上级部门汇报;(二)责任倒查组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工作;(三)责任倒查组应当对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初步确定可能存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责任倒查组应当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记录和保存;(五)责任倒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倒查进展情况。
第七条追责阶段:(一)依照责任倒查组的调查结果,对可能存在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和行政责任追究两个层次;(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四)对严重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责任单位可以给予罚款、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六)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纪从严从快进行,不得拖延。
第八条总结阶段:(一)责任倒查组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进行总结;(二)总结阶段应当就责任倒查的效果、教训以及改进措施进行总结与反思;(三)责任倒查组应当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范文一、制度介绍本制度旨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倒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倒查分为直接倒查和间接倒查,直接倒查是指在发生事故后,对事故的现场和相关记录进行全面调查;间接倒查是指对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培训记录等进行审查和倒查。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责任划分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承担终身责任。
企业负责人要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实。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是指直接负责企业安全工作的领导人员,包括安全科长、安全监督长等。
安全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责任人要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3. 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是指参与生产作业的员工,包括工人、职员等。
作业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作业人员要加强对自身安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倒查程序1. 直接倒查程序(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安全科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调查小组要迅速到达现场,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调查。
(3) 调查小组要查阅事故现场记录、监控录像等相关材料。
要与现场目击者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情况。
(4) 调查小组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明事故的原因。
要绘制现场示意图,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5) 调查小组要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给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报告中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 间接倒查程序(1) 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审查,检查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
(2) 查阅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记录等。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2)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
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____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____‟____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第二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____组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____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
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____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第16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成为我国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的意义1.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明确了责任归属,使各级管理者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2.提高安全意识。
责任倒查制度将事故责任明确下来,倒逼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
3.惩罚违法行为。
责任倒查制度将事故责任底数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为安全生产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4.保护人民群众权益。
责任倒查制度追求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的具体内容1.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倒查制度明确了生产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各级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后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倒查。
2.倒查责任环节。
责任倒查制度明确了责任倒查的环节,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等各个环节,对问题的产生逐一进行调查。
3.明确追责标准。
责任倒查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标准,包括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落实的安全措施、依法取得的相关许可证等。
4.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倒查制度将事故责任明确下来后,有关部门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5.加强督查检查。
责任倒查制度规定了相关部门对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四、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的实施方法1.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环节和责任追究标准等。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各级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加强对责任倒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责任倒查的全面、深入进行,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4.强化法律制裁力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倒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倒查制度范文一、引言安全事故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倒查和分析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个完善的安全事故倒查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内容。
二、制度目的安全事故倒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地调查和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得出合理的防范策略,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并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制度内容1.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过程的专业性。
2. 调查组应先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调查组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抵达现场。
3. 调查组应认真查看现场,收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包括照片、录像、记录等,尽可能还原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4. 调查组应与现场目击者、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并记录他们的陈述。
调查组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对现场人员进行指责。
5. 调查组应尽快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制定初步的事故倒查报告。
6. 调查组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倒查的分析和研究,形成完整的事故倒查报告。
7. 调查组应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汇报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8. 调查结束后,制定事故倒查报告,并将其归档保存,以供日后参考。
四、制度优势1. 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效率:通过成立专业的事故调查组和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能够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效率,准确找出事故的原因。
2.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事故倒查制度,能够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及时、准确地调查事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谣言和传闻的流传,对企业的声誉和利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
五、制度实施1.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事故倒查制度,并进行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清楚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3.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组配备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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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驾乘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
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_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元,责任单位安全科科长处罚_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_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其他事故有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理。
⑵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⑶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_、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⑷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⑸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_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
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_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二)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⑴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⑵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_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⑶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一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_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_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⑷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⑸因违_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⑺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⑻责任追究的方式L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6.停职离岗培训;7.调离岗位;8.责令停业整顿;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⑼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一人或者轻伤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一人以下或者轻伤一人以上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万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
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一人以下或者轻伤一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一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9、一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L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4.情节恶劣或者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6. 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人以上责任事故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 .在职责范内, 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L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不;6.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7.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8.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9.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10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11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2,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抢救,或擅离职守的;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决定,不停止执行。
(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
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
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⑴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元。
⑵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
⑸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
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
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
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留存基层单位,%交存到公司。
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交存在公司。
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
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