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9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每年11月前必须到我委上报工作情况(表格另行制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深度,重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的编制,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
严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甬建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53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为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建筑幕墙是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运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建筑幕墙已开始进入风险高发期、多发期,建筑幕墙坠落事故也时有发生;建筑幕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广泛应用,但一些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还存在着安全防范标准不配套等情况,仍需要在实际使用中进一步探索实践;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法律意识不强。
要充分认识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防止建筑幕墙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幕墙安全使用。
二、坚持分头监管和源头监管相互结合(一)强化部门协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建筑幕墙的规划、设计,加强从源头上监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甬建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建发〔2013〕119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监察支队: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国家、省、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29号)要求,结合当前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三大硬仗”,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全市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三、检查重点(一)按照省建设厅及我委的工作部署,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情况;(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四)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齐备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五)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及隐患督促整改情况;(七)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企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九)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减少质量通病,改善观感,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宁波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源头、抓环节、强管理,采取技术、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主体质量,减少质量通病,严格防范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重点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引进施工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通病;通过构建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
三、组织机构市建委成立专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任组长,委质安处处长吕鹏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质总站站长、各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建筑业的副局长担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1〕42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淡化海砂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一)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企业对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企业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行为。
(二)强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查抽查的频次,加强事前控制,监督关口前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并督促其消除因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所带来的质量隐患。
(三)建立我市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积极研究开发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砂石料进场验收、混凝土产量、供应项目名称、供应量、混凝土强度及材料检测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甬建发[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8〕240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安全生产较大事故,特别是发生在杭州市的地铁施工坍塌事故(11.15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
建设部、省建设厅和我委曾先后下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立即开展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而从目前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来看,部分单位未切实贯彻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我市鄞州区11月23日发生一起承重支模架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施工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落实省厅《关于立即组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的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当前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排查重大危险源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立即进行全面动员,迅速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的同时,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确保施工现场不留重大安全隐患。
二、各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亲自抓,应立即组织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对各自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排查,确保每个工地、每个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每个施工环节的安全动态都在受控之中,各企业在检查后要如实、完整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带队检查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在《隐患排查登记表》上签字,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本企业所有的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根据《宁波市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甬建发〔2009〕97号)的安排及我委七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09〕149号)、《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09〕163号),我委组织两个督查组,于8月中上旬对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共检查了市区及除梅山保税港区外的全市11个县(市)、区的20个在建
工程项目,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委七月初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基坑监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监测单位等各方主体,都能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中有升,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问题
督查发现,尽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对“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质量安全排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楚,对相关文件落实不到位,在不少企业和项目部未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部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安全责任未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隐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1、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及行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有性能复试要求的钢筋、蒸压加气块等建筑原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报验、使用报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