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建建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140号)各市建设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据快报统计,截止到目前,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安全事故23起,死亡26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特别是在6月16日,连续发生两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
6月16日10时20分左右,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浙江传化10万吨/年顺丁橡胶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
6月16日10时30分左右,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施工、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湖州东吴.国际广场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高处坠落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结合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紧盯防控事故不放松,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各项制度,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b052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1b.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通知(甬建发〔2009〕2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工作,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对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及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体系,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且由两个不同单位开发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提交对比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对特殊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等,凡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工程,必须在工程设计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以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
五、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且缺乏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20bf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58.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慈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加强建筑工程使用砂石材料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淡化海砂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淡化海砂质量规范标准,重申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淡化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
禁止将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筑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淡化海砂进场质量关(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采购无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淡化海砂。
在采购淡化海砂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公开承诺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淡化海砂进行检验,建立淡化海砂进场验收、检验记录台帐。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854b67f5335a8102d220ae.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04月14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8•【字号】甬建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甬建发〔2010〕106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了迎接世博会和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打好基础,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深入开展“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0〕56号)的精神,现就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内及重点路段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提升文明施工水平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重点区域(路段)的范围(一)重点区域1、海曙区:姚江、奉化江、兴宁桥、长春路、望京路围合范围;2、江东区:奉化江、甬江、通途路、朝晖路、甬港北路、甬港南路、兴宁路围合范围;3、江北区:姚江、甬江、庆丰桥、人民路、环城北路、姚江大桥围合范围。
(二)重点路段1、中山路(西至机场路,东至世纪大道);2、联丰路-柳汀街-药行街-百丈路(西至机场路,东至世纪大道);3、中兴路-江南路(南至兴宁路,东至聚贤路);4、世纪大道(南至深海高速宁波东出口,北至长洪隧道);5、天童路(南至鄞县大道,北至兴宁路);6、钱湖路(南至鄞县大道,北至兴宁路);7、鄞县大道(西至钟公庙路,东至下应大道)。
二、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要求重点区域(路段)房屋建筑工程在文明施工管理上除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及《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优胜杯”评分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现场围挡的外侧应当选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创建文明城市等内容的标语、图画、公益性广告或对围挡进行绿化,并应及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等“牛皮癣”;(二)施工现场外脚手架的钢管应当涂刷黄色漆(底步应为黄、黑相间色),密目式安全网应当统一颜色和规格。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
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减少质量通病,改善观感,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宁波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源头、抓环节、强管理,采取技术、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主体质量,减少质量通病,严格防范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重点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引进施工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通病;通过构建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
三、组织机构市建委成立专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任组长,委质安处处长吕鹏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质总站站长、各县(市)、区建设局分管建筑业的副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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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
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03
【实施日期】2009.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建委关于开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减少质量通病,改善观感,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和宁波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源头、抓环节、强管理,采取技术、市场、信用评价和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
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规范各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主体质量,减少质量通病,严格防范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重点
建立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执行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引进施工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建筑施工技术水平,减少质量通病;通过构建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完善企业守信激励机制。
三、组织机构
市建委成立专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任组长,委质安处处长吕鹏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