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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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建设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宁波出台工资支付管理细则 工资直接发给务工者.

宁波出台工资支付管理细则 工资直接发给务工者.

宁波出台工资支付管理细则工资直接发给务工者
建筑业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克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资支付不规范。

昨天来自宁波市建管处的消息说,最近,宁波已针对这个问题出台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并由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不能直接交与、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人发放。

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时,应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并同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务工人员工资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宁波最低工资标准。

务工人员剩余应得的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5天内一次性全部结清。

每月工资支付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以及工程完工后的工资支付情况,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3天。

如发现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克扣或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关键时段或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规定时间内,未分阶段或一次性结清务工人员剩余应得工资及其他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违法行为,务工人员可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纠正。

同时,项目部应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布企业、项目部工资管理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建筑业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及工会维权电话。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建建发[2008]303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8〕30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着眼长效,狠抓根本,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在各类企业拖欠总数中所占比例大幅度降低,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投诉和群体性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仍有个别施工企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存在。

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建设业主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面临资金困难,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出现开工延期、施工进度缓慢甚至停工状态,建设业主拖欠工程款、拖延工程决算等问题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同时,不断上涨的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也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当前,特别是2009年“两节”即将来临之际,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现就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11月28日全省预防处置拖欠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继续巩固和发展三年清欠工作的取得的成效,切实增强做好今年“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甬建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关键字】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使用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其劳务作业人员是否与本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劳务合同备案制度,并将劳务合同备案及变更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三、劳务负责人与劳务队长的培训上岗办法另行通知。

四、劳务分包合同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办法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队伍组织结构,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单位、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劳务分包活动进行监督服务管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
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5]11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通知
(甬建发〔2015〕119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根据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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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甬建发[2009]21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0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认真核查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三、按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甬建市〔2004〕262号)办理的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有关人工工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
付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受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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