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规定。
第四条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应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制度等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学校实验室管理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指导的市场化管理。
在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管理危险化学品供应中心,并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供应、运输、废弃化学品回收工作。
学校要求校内各使用单位到指定的供应中心申购领用危险化学品。
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2020年校级)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化学品可以由课题组联系厂商自行购买。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B考生答案:选项B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2.气体以及气体钢瓶可以由课题组联系厂商自行购买。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B考生答案:选项B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处理应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2天,责令进行整改。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A考生答案:选项A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4.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A考生答案:选项A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5.每位实验人员(含本科生)都与院系签订了《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A考生答案:选项A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6.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有操作规程;对于危险性操作要有警示标识。
危险性实验有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上墙。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A考生答案:选项A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7.放射性、生物实验、特种设备等操作人员不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取得证书,可以随时上岗。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B考生答案:选项B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8.实验室新进人员自行学习好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不需要通过安全考试合格。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B考生答案:选项B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9.各课题组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有记录。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A考生答案:选项A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10.只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可以使用木质配电板。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正确答案:选项B考生答案:选项B本小题分数:1.0 得分:1.011.实验设备可使用花线进行接线。
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复旦大学资产管理处

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校通字﹝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和《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单位(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此为依据对学校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院系(所、中心)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请购者和使用人对所请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管理,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单位、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凡使用、购买、储存、处置剧毒化学品的学院、单位、部门和实验室等,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其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并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设备处负责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审批、采购、仓储保管、发放;相关学院、单位负责本学院、本单位各实验室、学科组剧毒化学品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委托处置;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申请、审批与购买第六条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确无其他代用品,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品名、用途、用量等情况,并填报“XX大学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附件1),经学院、单位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设备处、保卫处审批。
设备处统一办理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剧毒化学品由设备处负责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不得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购入后要及时登记购买台账,如实记录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购买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购买凭证回执需交市公安局备案。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活动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运输和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等有关规定进行。
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校保卫处和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
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实验室人员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其实验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研究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配备防护设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指定两名或以上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储存,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
(四)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整改。
(五)制定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购买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向公安提出购买申请。
第七条采购其它危险化学品(非管控化学品),由使用人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购买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购买。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私自从网络上购买。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第九条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学院高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安全应急预案参照本办法。
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等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医院、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是直接领导责任人;成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顺德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明确各自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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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校通字﹝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和《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单位(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此为依据对学校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院系(所、中心)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请购者和使用人对所请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管理,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申购管理第八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
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通过“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保卫处(剧毒品的申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易制毒、剧毒品的申购)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购程序。
第十条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的购买,必须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提供申请报告。
报告中须写明申请理由、购买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的品名、数量、活度,注明购买实验室为已经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可以进行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实验的实验室;具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书的操作人员;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处置方案等材料,经学校辐射防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申购手续。
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到货后,须在“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对申购需求在时间上有提前量考虑。
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后,各审核单位须尽快对申购需求进行审核。
第四章运输与领用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学校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按国家有关规程操作。
(一)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
(三)有关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完成申购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的供应单位应及时与申购人取得联系,按约定时间送货上门。
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必须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制度。
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
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办理存放手续。
第十五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双人领取制度。
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配合危险品仓库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六条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
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并有序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气体钢瓶在运转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需要使用特殊物品(细菌、病毒等样品)时,如果需要进口,必须获得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报关手续。
国内运输与使用细菌病毒等致病性特殊生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章保管与使用第十九条学校危险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仓库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
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复旦大学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簿》。
(二)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
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复旦大学易制毒和管制药品使用记录簿》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
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
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二十一条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
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
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
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
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二十四条使用特殊生物品必须在满足实验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验后的废液及残渣须按照《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长期不用的、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贴好标签、分类包装后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统一集中处理。
对于剧毒品、气体钢瓶的处置,要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回收处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严禁在非活性实验室使用或私自向外单位转借与调拨放射性同位素。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七章检查与罚则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工作;接受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但愿有一天你会记起,我曾默默地,毫无希望地爱过你。
我这扇门曾为你打开,只为你一人打开,现在,我要把它关上了。
四、你看我的时候我装做在看别处,你在看别处的时候我在看你。
五、陆上的人喜欢寻根究底,虚度很多的光阴。
冬天担忧夏天的迟来,夏天担心冬天的将至。
所以你们不停到处去追求一个遥不可及,四季如夏的地方,我并不羡慕。
六、没想到的是,一别竟是一辈子了。
二十七、拥有的并不一定爱着。
二十八、于是。
各有各的生活,各自爱着别的人。
曾经相爱,现在已互不相干。
二十九、看着别人的故事,流着自己的眼泪。
三十、你唯一会认认真真读完一个人的日志和心情,想尽一切办法去了解的只有两个人。
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另一个是你喜欢的人喜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