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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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教育强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围绕广州市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要求,全面落实广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的教研、电教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广州市外高级教育人才。

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坚持以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为标准。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如果引进的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人才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

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对象分为两类: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

杰出人才的范围包括:(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教师;(三)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四)国家级名校长、名教师,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广州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指南

广州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指南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指南一、发布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穗组字〔2017〕98号)二、适用范围本指南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B证(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经认定的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年满45周岁后可保留荣誉称号,青年后备人才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配偶就业相关申请。

三、申请指引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一)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含广州合作单位,下同)所隶属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所隶属的市直主管部门统筹推荐和安排。

1.常规程序(1)引进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配偶属公务员的,提供《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或B证(管理期内)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个人简历、结婚证、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登记表、任职文件材料;配偶属广东省内事业单位人员的,提供《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或B证(管理期内)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个人简历、结婚证、原事业单位“三定”方案、个人入编原始材料、现聘岗位的聘任材料。

引进单位隶属关系在南沙、从化、增城三区,且配偶属公务员的,向上述三区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配偶个人情况、单位编制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和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其中,原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应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第三条(四)款“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的规定,商接收单位安排。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宣传手册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宣传手册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宣传手册为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确立广州市人才竞争比较优势,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2010年7月,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10个配套实施办法,力求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吸引集聚一大批素质优良、学术造诣高深、科研成果突出的各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研究开发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为我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高层次人才的分类和产生方式高层次人才分为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三类,通过认定、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颁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的对象范围1、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2、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3、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4、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可申报杰出专家、优秀专家认定。

5、申报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6、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三、申报受理时间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引言。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而制定的。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或专业技能,并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因此,明确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对于优化人才结构,推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标准。

1. 学术型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内取得突出成就,或者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

2. 创新创业型人才。

(1)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科技成果或创新成果,且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2)曾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或者在创新创业领域内取得显著成就。

3. 领军型人才。

(1)在相关领域内担任过重要职务,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2)曾在相关领域内取得重大成果,对行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4. 急需紧缺型人才。

(1)具有相关领域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专业领域内取得显著成就;(2)在急需紧缺领域内从事工作满足一定年限,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认定程序。

1. 申报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科研成果、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2. 评审认定。

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3. 公示结果。

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公正、公开、公平。

四、认定效益。

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的个人,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扶持政策,包括人才引进补贴、科研经费支持、子女教育等多项优惠政策。

五、结语。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激励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同时,也有利于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创新的人才发展生态,为广州市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希望各界人士积极申报,共同推动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024年广州市教授级高工评定条件

2024年广州市教授级高工评定条件

2024年广州市教授级高工评定条件教授级高工是评定教育界和科研界最高职称的专业人员,其在学术研究、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和学术影响力等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广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对于教授级高工的评定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

以下将介绍2024年广州市教授级高工评定的一些主要条件。

一、学术背景和学术贡献1.学术背景:申请者应具备博士学位,并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

此外,还需具备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有卓越学术表现的经历。

2.学术贡献:申请者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显著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二、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1.学术研究:申请者需具备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广泛的学术研究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复杂的科研项目和学术研究。

2.科技创新:申请者应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的表现,能够开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提出并解决了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难题。

三、科技成果和学术影响力1.科技成果:申请者需要在科技成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包括获得专利、发表高质量论文,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等。

2.学术影响力:申请者的学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能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同行广泛引用和参考,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声誉。

四、教学质量和导师能力1.教学质量: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能够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并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教学评价。

2.导师能力:申请者如果具备带领学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导师能力,以及在指导学生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将有助于评定教授级高工。

以上是2024年广州市教授级高工评定的一些主要条件。

评定教授级高工需要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学术影响力、教学质量和导师能力等方面具备优秀的表现。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才能够获得广州市教授级高工职称的认定。

希望广州市的科研和教育领域能够通过评定教授级高工,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并推动学术进步。

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劳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科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入选者。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六)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2.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7.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8.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学术带头人);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10.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七)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办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以企业和项目等用人单位为主体,积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鼓励现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创业、现代企业管理、高级技能应用,着力构筑人才集聚高地。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座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我区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适用本办法的项目是指座落我区,依法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重点面向以下领域:(一)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二)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四)同各大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和项目。

(五)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属于下列人员之一:(一)注册地在越秀辖区的企业在职人员;(二)与越秀区内企业达成工作意向或参与越秀区重大项目实施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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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广州市杰出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名,“广州市优秀专家”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20名,“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认定、评定程序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一)发动推荐。

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荐。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二)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

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

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

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

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A类证书。

第五章管理期与考核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纳入市委联系专家的范围),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

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年满56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

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2010年)第一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章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第一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一)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者。

如项目同获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第四条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一)长江学者成就奖;(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三)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三)孙治方经济学奖获得者;(四)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获得者;(五)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获得者;(六)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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