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安徽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16〕2号)【最新】

(教人〔2009〕2号)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
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高职院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发挥好课堂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直接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把立德树人的思想价值观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提升课堂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课堂教学准备第三条课程标准编制。
课程负责人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性质等编制课程标准,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教学任务、教学要求及考核方式等,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教学进度安排。
教师应对照课程标准,结合授课学生知识水平、学习能力,合理制定授课计划、安排教学进程,明确学生的学习任务和学习要求。
第五条授课内容设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更新授课内容。
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重点突出,要及时跟踪学术研究和科学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
第六条教案编写。
教师应在授课前备好该门课程内容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备有不少于2个教学周的教案预量。
教案应“一次一案”,包括并不仅限于: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资源(含数字资源)、教学过程(含时间分布、教学方法手段设计、教学评价等)、教学实践、课后作业、教学反思等。
第七条教学课件制作。
教学课件要与教案建立对应关系,内容应实时更新,增强课堂教学应用的效果。
课件文字内容要提纲携领、突出重点,杜绝界面大篇幅文字,其它元素要服务于内容的表现。
课件整体要色调和谐,各元素搭配构图得当,背景和文字颜色有反差,文字修饰适度,字体、字号有层次,前后风格统一。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学行政事务管理第三章教学方案管理第四章教学过程(环节)管理第五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第六章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第七章教师队伍管理第八章教学设施及经费管理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适应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中职学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与办学效益的提高及办学特色的形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以本规范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主体。
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德育为首,以提升学生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形成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双师型”素质的提升服务,为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特点,以人为本、健全体系、改革创新、注重质量、提高效率,着重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并与各类教育沟通与衔接。
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实现教学管理的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教学行政事务管理第五条教学管理机构学校应遵照精简高效、职责分明、运转协调、信息畅通的原则,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
1、教学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制。
2、学校应设立教务管理部门、实训实习管理部门等中层教学管理机构;可设立教育教学督导部门、教育教学研究管理部门、培训管理部门等中层教学管理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立由一个或几个相近的专业(或课程)组成的专业管理部门(即专业部、系、科)。
本规范按不设立专业管理部门的体制编写,专业管理部门及学校未设的其他中层教学管理机构的职能并入教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中层业务管理部门职能范围。
高职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职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职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应遵循《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服务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执行和监督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教务处应建立健全专门的教学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课程设置应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条开设新课程应经过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批,确保教学内容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第七条课程教学计划应提前确定,教师应按照计划有序进行教学活动。
第八条课堂教学应注重互动和实践,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和实践操作。
第九条教师应按时上课,严格控制教学进度,确保课程的完成质量。
第十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课程评估制度,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了解教学效果,及时调整教学方式。
第十一条学院应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教师选用教材的程序,确保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教学需求,招聘具有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第十三条教师应具备教育教学能力,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院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教师应认真备课,按照学院的教学要求进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注重学生的发展过程,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习。
第十七条学院应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对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对教学成绩不佳的教师进行督促和整改。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
第十九条学生应尊重师长,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纪违规。
第二十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高职高专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师 比位教师 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行政用房 (平方米/生) 仪器设值 (元/生)图书 (册/生)综合、师范 民族院校 18 15 14 4000 80 工科、农、林 18 15 16 4000 60 医学院校 16 15 16 4000 60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18159300080体育院校 13 15 22 3000 50 艺术院校131518300060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学校类别高职(专科)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值(元/生)生均 图书 (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22582500 45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2259250035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2355200045体育院校 17 5 13 2000 30 艺术院校17511200035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学校 类别高职(专科)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 例(%)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 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年进书量(册)。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15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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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高职高专教育健康稳步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高职高专院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第三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地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校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都要服务和服从于教学工作,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督和评价,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正确的教学思想,树立现代高职高专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研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制,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出高职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组织第六条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体制。
学校党政一把手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院(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校)长办公会议或院(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
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督查、考核等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院(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八条建立教学工作督导组织。
选聘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 、教育专家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组织,配合系(部)和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建立院(校)、系两级教学管理机构。
学校应按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协调的工作关系。
1、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配备得力人员,以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系(部)组织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系(部)可根据情况设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处理日常教学管理的具体工作。
3、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及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第十条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保证培养目标的准确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课程设置的应用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培养途径实行产学结合的开放性、学生学习发展的主体性、培养计划具体实施的操作性。
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第十二条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1、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要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教学计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2、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
要注重学生德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3、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超前性要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
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实用性,注重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使学生适应现代发展需要,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
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验、实习、实训的时间和内容,减少附设于理论课的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一般应单独设置,以利于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5、贯彻产学结合思想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学校应主动争取企事业单位参与,共同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特点妥善安排。
6、从实际出发,努力办出特色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各校应努力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双证”制(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或技术等级证),办出高职特色。
第十三条教学计划的构成与时间安排:1、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学时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
2、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3、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的修业年限应适当延长。
4、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为1600~1800学时,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为1100~1200学时,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
第十四条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确定及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设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教学计划的意见和要求,由系(部)制定教学计划方案,经院(校)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院(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教学计划既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教学计划的调整修订或制定相应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有关系(部)在开学前两个月提出,经教务处审查,主管院(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教学计划的实施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条件。
教务处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中枢职能作用。
1、教务处编制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调配教室等教学资源;确定考核方式。
2、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教学副院(校)长批准执行。
3、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编定的某课程(含实践课)教学内容及要求的纲要性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择编写教材,装备教学设施,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
第十八条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二是要服从教学计划与课程结构的整体要求;三是要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一体化的要求,加强教学内容和体系的重组和优化。
第十九条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第二十条教学大纲一般由系(部)组织有关教师依据上述原则编写,经系(部)和教务处审议,报院(校)领导批准施行。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等),均应制订规范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在相应课程开设前一个学期完成。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四章教学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教学运行管理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
整个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以课堂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教学等)为主的教学过程管理,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二是以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教学行政管理,应制订教学工作制度及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管理活动。
1、认真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责任心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任课。
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补好教育基本理论课;无实践经验的专业课教师要补好生产实践课;对新任教师和开设新课的教师应进行岗前培训,并要求课前试讲。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和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3、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
在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基础上,以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制订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进程,撰写教案和讲稿。
学期授课计划应全面考虑讲授、实验、实习(实训)、习题课、课外作业、复习、考核等内容,突出重点,教学进度设计要科学合理。
4、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
要遵循教书育人、因材施教的原则,采用符合高职教育规律的启发式、讨论式、指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业创新教育融汇于教学全过程,把传授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等诸方面统一起来。
5、经常(或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对积极钻研并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提高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奖励。
6、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程教学的信息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二十三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实践性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主要形式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练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1、各院校要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践项目,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重视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践教学及考核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产学结合的机制。
2、实习(实训)教学计划由系(部)结合校内外具体情况拟定,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校)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