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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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群体的奖励扶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本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认识,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实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这一惠泽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一、背景介绍市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和调整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我市制定了《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二、奖励与补助对象1.已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登记并获得许可的夫妇;2.经评估并符合优生优育标准的夫妇。

三、奖励与补助内容1.生育奖励–对于第一胎,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对于第二胎,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对于第三胎及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2.优生优育补助–对于符合优生优育标准的夫妇,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3.丧偶补助–对于因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丧偶的夫妇,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四、申请条件与程序1.持有有效的《计划生育许可证》;2.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计划生育许可证明材料;3.在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2.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3.婚姻证明复印件;4.计划生育许可证复印件。

六、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2.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前往计划生育部门办理;3.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批结果。

七、奖励与补助发放1.奖励与补助申请通过后,由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放;2.奖励与补助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3.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底。

八、违规处理1.不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妇不享受任何奖励与补助;2.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取消奖励与补助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奖励与补助的评估与调整1.奖励与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评估与调整;2.若出现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与补助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结语《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颁布,将有力地推动我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发夫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一、关于法定奖励及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计划生育家庭。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推出了一些奖励扶助制度。

本文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究,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出生率逐年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不仅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来鼓励居民积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从199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从而实现政策宣传与奖励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了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二、奖励扶助制度构建通过对当前各地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分析研究,我们结合实情,制定出了以下的奖励扶助制度:1、计生服务奖励政府将设立各种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

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利用相关服务设施,政府可以针对每个家庭提供一定费用的奖励,鼓励其常去计生服务站点进行咨询和服务。

2、生育保险补贴当前许多城市政府都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补贴。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其生育保险补贴额度,提高其生育保险受益。

3、生活保障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经济困难、残疾和老年人,政府可以通过农村救助等机构,进行适当的生活保障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子女教育补助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政府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三、实施方案以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需要合理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1、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奖励扶助的顺畅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确保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顺利实施,措施的效果得到有效的落实。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生育奖励1. 奖励生育一孩:上海市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2. 奖励生育二孩: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3. 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二、计划生育补助1. 女性生育补助:享受上述一孩奖励或者二孩奖励的夫妻之一,生育后的女方可在产后60天内申请生育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金为50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个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享受补助,每个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管理1. 奖励与补助的申请和发放由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

2.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医院出具的可信证明材料等。

4. 奖励与补助发放及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政策宣传与督查1.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2.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旨在通过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妻合理生育,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上海市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为便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干部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中统一标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把奖励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省委、省政府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四项奖励内容,在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计划生育“4+1”奖励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整合规范,形成了《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日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为扎实做好全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便基层具体操作和应用,根据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精神和《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晋人口发〔2005〕6号)等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山西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四项奖励及奖励工作涉及到的领取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一)奖励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资格确认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三)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①双方均是农业户口;②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③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_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____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____》(中委〔____〕____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____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____》(中计育发字〔____〕____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____,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____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____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____元(即夫、妻每月各____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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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13号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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