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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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鄂价房服[2007]63号)襄樊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襄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审批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襄价服字[2006]20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襄樊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技术报告》进行了审核。

审核小组认为,你市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襄樊市市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接此批复后,襄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襄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级别│Ⅰ│Ⅱ│Ⅲ│Ⅳ│Ⅴ│Ⅵ││││││││││用途│││││││├────────┼─────┼─────┼─────┼─────┼────┼─────┤│商业│ 1933 │ 1532 │ 1149 │ 851 │548 │ 338 │├────────┼─────┼─────┼─────┼─────┼────┼─────┤│住宅│ 1009 │ 795 │ 611 │ 409 │291 ││├────────┼─────┼─────┼─────┼─────┼────┼─────┤│工业│ 592 │ 493 │ 379 │ 304 │224 ││├────────┼─────┴─────┴─────┴─────┴────┴─────┤│商业用地│4000至9000(详细区段划分见成果报告)││路线价││└────────┴──────────────────────────────────┘2007年3月20日——结束——。

小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合理性分析——以湖北省团风县为例

小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合理性分析——以湖北省团风县为例

表 1 住 宅 用 地 基 准 地 价 影 响 因 子
住 宅 用 地
GDP
近年来 , 由于 土 地 市 场 发 展 迅 速 , 有 基 准 地 价 已不 适 应 发 展 原
的 需 要 。 为确 保 基 准地 价 能 满 足 土 地 市 场 需 求 , 要 适 时 调 整 基 需
准 地 价 , 分 发 挥 地 价 在 宏 观 调 控 中 的作 用 , 更 新 后 的 基 准 地 价 充 使 更 好 地 为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 据 国土 资源 部 有 关 规 定 , 合 湖 北 省 实 根 结 际 ,06 3 湖 北 省 国土 资 源 厅 下 达 《 于 开 展 新 一 轮 基 准 地 价 20 年 月 关 更新 工作 的 通 知 》 鄂 土 资 办 文 [ 0]3 ) 以 下 简 称 《 知 》 , ( 2 65 号 ( 0 通 ) 要 求对湖北省内各县市进行基准地价更新 。
笔者 有 侧 重 的 选 取 影 响 住 宅 用 地 基 准 地 价 的 因 子 , 进 行 分 并 类 , 别 为 宏 观 经 济 类 、 口 状 况 、 通 运 输 、 础 设 施 和 环 境 状 分 人 交 基 况 , 按 其 类 别 进 行 逐 步 回归 筛 选 , 样 可 以 避 免 类 别 间 数 据 相 互 并 这 干扰 , 以及 统 一 数 据 单 位 。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投 入
全 县 国民 生 产 总 值 、 政 收 入 、 模 以 上 工 业 总 产 值 、 民人 财 规 农
均 纯 收 入 和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等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的 增 长 幅度
跃 居 黄 冈 市 前 茅 , 风 经 济 社 会 总 体 上 进 人 了加 快 发 展 新 的历 史 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企业债券[2017]32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7〕320号)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11亿元公司债券的请示》(湘发改〔2017〕27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1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桃源县天子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纳入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其中2016年320户、2017年322户),1.2亿元用于桃源县漳江阁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纳入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其中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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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
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16
•【字号】赣府字〔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的批复
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恳请审批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赣新管文〔2024〕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江新区城镇57.94平方公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具体成果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的有关成果内容(包括土地定级确定的各级别面积及相应范围、基准地价内涵及各级别基准地价、宗地地价修正体系)及时公布实施,尽快登录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化备案,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三、你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土地市场行情,适时修订城镇基准地价,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成果
2.赣江新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2024年1月16日附件1
赣江新区城镇土地定级成果
附件2
赣江新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的公告衡水市区(不含冀州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成果,包括衡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衡水市城区标定地价成果、衡水市区集体建设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衡水市区农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已经2021年6月8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衡水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30日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用地)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表内涵:本次更新后的基准地价为衡水市城区范围内,按用途分级别在以下设定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评估期日为2021年1月1日。

2.开发程度为市政“七通一平”(通路、供水、通电、通讯、排水、供热、供气及场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4.容积率为各用途平均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标定地价成果本次衡水市城区(不含冀州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共划分75个标定区域,主要涉及商服、住宅、工业三种用途。

其中,商服用地标定区域为26个,住宅用地标定区域为30个,工业用地标定区域为19个。

根据《标定地价规程》“每类用途的每个标定区域内,有且仅有一宗标准宗地”,故本次标定地价体系中每个标定区域内仅有一宗标准宗地,衡水市城区共75宗标准宗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59号)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城镇基准地价是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我省已逐步建立起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有不少地方的基准地价已经超过三年未更新,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变化要求。

为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发挥地价杠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且未启动更新工作的地方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长期从事地价教学研究的大专院校作为技术承担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成果编制、履行听证程序,并将听证后的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对于已超过三年未更新但正在实施更新工作的地方,要于2015年2月31日前将更新成果报送省厅地产处。

更新成果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和批准后,各地要及时报请市、县(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未按期完成更新任务的,省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予合格等措施。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需向省厅作出说明。

超过三年未更新的基准地价,不得作为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的依据,不得作为宗地评估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依据。

对于暂未达到更新时限要求的地方,要制定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计划,确定下一轮更新工作启动时间,确保及时完成更新工作。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月目录一、总则 (1)1、工作范围 (1)2、工作依据 (1)3、技术路线 (2)4、工作成果 (3)二、城镇土地级别更新和调整 (4)1、工作底图及格式 (4)2、定级类型 (4)3、定级技术程序 (5)4、定级因素因子的选择和确定 (5)5、定级资料调查内容 (6)6、定级因素因子量化的方法 (7)7、定级单元的划分和分值计算 (7)8、土地级别划分 (8)9、土地级别确定及面积量算 (9)10、土地级别范围及分布规律分析 (10)三、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评估 (10)1、技术途径 (10)2、基准地价的表现方式 (10)3、基准地价内涵 (10)4、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1)5、基准地价评估方法 (12)6、样点地价修正方法 (13)7、基准地价确定 (14)8、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分析 (15)9、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15)四、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和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1、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 (17)2、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一、总则1、工作范围在2002年建立的城镇地价体系基础上,对属于下列几种情况的必须进行更新或调整:(1)现有基准地价公布年期超过3年没有进行调整的;(2)现有基准地价内涵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所对应的条件不一致的;(3)现有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最低级别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的;(4)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与现有城镇基准地价的商业、居住地价不协调的;(5)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调整等因素,城镇用地规模变化较大的等。

具体工作范围如下:市、县(区)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行政撤乡并镇以后建制镇面积≥2km2的镇区土地。

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6)《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7)《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0)各市、县(区)城镇地价体系建设成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梧政发〔2020〕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梧政发〔2020〕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我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城镇土地利用效率,有效进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经完成,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我市组织检查验收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更新的城区及所辖乡镇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范围为: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及所辖夏郢镇、倒水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土地面积229.754平方公里。

二、基准日:2020年1月1日。

三、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

四、土地用途说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包括: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五、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50年。

六、容积率:(一)城区。

城区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1.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2.5,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平均容积率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平均容积率1.0。

(二)乡镇。

乡镇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平均容积率为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类)平均容积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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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桃源县国土资源局
常德桃花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一月
桃源县县城规划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桃源县县城规划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桃源县县城规划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县城(漳江镇)
桃源县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
桃源县县城规划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m2)
桃源县县城规划区商服用地路线价格表
桃源县陬市镇、桃花源镇、漆河镇规划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注:“五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

“三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

桃源县陬市镇、桃花源镇、漆河镇规划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注:“五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

“三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

桃源县陬市镇、桃花源镇、漆河镇规划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
注:“五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

“三通一平”是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内场地平整。

陬市镇
陬市镇规划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
桃源县陬市镇规划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m2)
桃花源镇
桃花源镇规划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
桃源县桃花源镇规划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m2)
漆河镇
漆河镇规划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
桃源县漆河镇规划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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