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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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03年4月10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
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银办发〔200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细则》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3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办法》管理。
外币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二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
三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
四是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突破银行结算账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是突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六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七是加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八是改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实时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九是明确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
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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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2004年3月4日银办发[2004]3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账户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200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总行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的会计财务部门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开支业务;对基本建设资金,住房资金,党、团和工会经费等特定用途资金,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可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所有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备案。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属地财政专员办审批、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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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因货币互换操作等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机构,因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开立账户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上述4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规定执行。
境外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已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毋须做变更或销户处理。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11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银发[199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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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银发〔1994〕25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加强银行帐户管理,规范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支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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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1994]25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10.09
【实施日期】199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25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