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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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教师法法律知识演讲稿

教师法法律知识演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和大家一起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师,是立国之本,是民族之魂,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教的崭新阶段。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1. 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依照教育法和国家教育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2. 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3. 交流权:教师有权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加教育教学竞赛。

4. 表达权:教师有权在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5. 获得报酬权:教师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6. 申诉权:教师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三、教师的基本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 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4.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

5. 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四、教师的社会地位1. 国家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 教师的社会地位应当与他们的贡献相适应。

五、教师队伍建设1.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

2.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

3. 国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教师学习教师法的演讲稿

教师学习教师法的演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题——教师法。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它为教师权益的保障、教师职业的规范、教师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当深入学习教师法,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以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一、教师法的背景与意义教师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教师法为我国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

在新时代背景下,教师法对于我们每一位教师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教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培养人才的摇篮。

教师法将教师定位为“教育工作者”,赋予了教师应有的法律地位,使教师在社会地位、职业尊严等方面得到了充分保障。

其次,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明确了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等义务。

这有助于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再次,教师法为教师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教师法实施过程中,教师权益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

教师法为教师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二、教师法的主要内容1. 教师的定义与地位教师法规定,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师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参加进修培训权、获得报酬待遇权等。

(2)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教师法强调加强教师培养与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国家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师德师风学习《教师法》

师德师风学习《教师法》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讲人学习时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新整理完整版)《教师法》培训资料(精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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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 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 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 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 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 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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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资格与任用; 第四章:培养与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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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共六条)。
如果你是班主任老师你会采用哪位教师的建议
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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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
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都享 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教师与学生 之间年龄、知识、阅历上的不同,对自己行为 以及可能产生后果的判断力的差异,教师与学 生又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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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 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 务"。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 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的义务。

教研活动学习教师法(3篇)

教研活动学习教师法(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教师法》,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开展了本次教研活动,旨在通过学习《教师法》,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活动目的1. 深入学习《教师法》的基本内容,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 提高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

3. 引导教师依法执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三、活动内容1. 《教师法》概述《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权利与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教研活动重点学习以下内容:(1)教师的概念和范围: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教师资格: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任用: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职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任用。

3.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法》强调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性,要求:(1)加强教师培养:设立教师培养机构,培养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2)加强教师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 教师的考核和待遇《教师法》对教师的考核和待遇做出了规定,包括:(1)教师考核: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2)教师待遇:保障教师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普法演讲稿

教师法普法演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题——教师法。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将从教师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如何更好地贯彻教师法等方面,与大家进行深入交流。

一、教师法的背景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教育事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较低,教师队伍不稳定。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此,我国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二、教师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共分为九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总则:明确了教师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如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民主管理权等,以及教师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等。

3.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规定了教师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任用程序和教师职务制度。

4.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强调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规定了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措施。

5. 教师的考核和奖励:建立了教师考核制度,明确了教师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6. 教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保障了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权益。

7. 教师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了教师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原则。

8. 教师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教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 附则:对教师法的解释、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教师法的实施意义1.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为教师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教师在社会地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了显著提高。

2.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法的实施,使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

3.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教师法的实施,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2-2教师法解读PPT课件

2-2教师法解读PPT课件

2016年下半年综合原题
❖教师张某因为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张某( )
❖ A.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 B.教师资格不受影响 ❖ C.未来五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 D.刑满释放后可以从事教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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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聘任制度
❖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 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A.不正确,侵犯幼儿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B.不正确,侵犯了幼儿的思想自由和受教育权 C.正确,有利于保障其他幼儿午间休息的权利 D.正确,有利于引导萌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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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六)教师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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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1、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

(一)私力救济(不合适);

(二)公助救济;包括:

1、集体谈判;2、教师申诉制度;

3、教育行政复议;4、信访制度;

5、人民调解。
❖ (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教育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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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 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 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 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 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 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 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 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 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 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 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 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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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老师们: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

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

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

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

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会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

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案例二】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被非法解聘案某县重点中学物理教师王老师,平时喜欢钻研业务,常在有关刊物上发表一些物理教学论文,也经常外出参加一些有关的学术活动。

为此在学校里引起争论颇多,有褒有贬。

褒者如张校长,认为应当在教师中提倡王老师的这种业务钻劲,贬者如分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则认为如教师都像王一样,时不时请假外出开什么会,把课程调来调去,那学校不全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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