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要点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①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①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③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④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⑤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⑥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许可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①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②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③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④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①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③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④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⑤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⑥其他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①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④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①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②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知识点回顾: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②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③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①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必要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①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②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④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①不得增设行政许可②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范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保障行政许可权利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活动。
在行政许可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发放、变更、终止等环节,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
2. 行政许可法的授权条件和期限行政许可的授权条件是指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条件和行政许可的标准。
而在行政许可法中,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对于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时限,以及期限的长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 行政许可法的公示和告知义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公示和告知义务,包括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告知,公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请的公开透明。
4. 行政许可法的变更、终止和责任追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终止和责任追究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变更行政许可的内容、终止行政许可的条件,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对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认为它在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行政裁量的过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的公示和告知义务,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度,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的提升。
行政许可法要点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理论性知识
【注意】1、关于具体行为属性。
行政机关之间或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非行政许可
【注意】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创设经常性许可;任何规章都不得创设经常性许可
2、非经常性许可设定的两种方式: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3、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禁止设定:①应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三、许可的实施
(二)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考点

行政许可法考点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有特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行为的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一种权力,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一性等特点。
行政许可法是指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承诺,擅自设立行政许可。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事项。
3. 等级审查原则:对不同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其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审查。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中应当保持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5. 有限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并且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公告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决定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1. 撤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已经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撤销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变更: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已经许可的事项进行变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复议1.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监督等。
行政许可法应知应会

行政许可法应知应会
行政许可法是中国行政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所为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一名公民或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工作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以下是应知应会的内容:
1. 行政许可的定义和性质: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基本性质、特点和目的,明确其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2. 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了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条件,以及申请程序、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方式。
3.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了解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程序和内容,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决定的形式。
4. 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了解行政许可的期限和效力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5.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撤销:了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和撤销的法定情形和程序,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了解行政许可的监督要求、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措施,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7. 人民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行政许可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知识,有利于我们在面对行政许可事务时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有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许可法重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体部分)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按规定报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毁损、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公众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政复议法第一章:行政复议概述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机构及其职责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基本级掌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第三章: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基本级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第四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基本级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基本级掌握: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查阅材料证据收集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考试内容: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基本级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级掌握: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行政机关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基本级掌握:地域管辖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基本级掌握: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和确认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和确定(行政复议案件委托行政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派出机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作为案件)第五章行政诉讼程序基本级掌握:被告诉前准备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证据及法律适用基本级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种类提供证据的要求第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基本级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情形(维持判决的适用情形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履行判决的适用情形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确认判决的适用情形)国家赔偿法考试内容: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基本级掌握:国家赔偿的概念第二章行政赔偿基本级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行政赔偿范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三章:司法赔偿基本级掌握:司法赔偿的概念及特征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基本级掌握:国家赔偿的方式。
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重点法条(一)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政机关有效实施⾏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第三条⾏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本法。
有关⾏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本法。
(权属登记也不属⾏政许可,)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依据。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有依法取得⾏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实施⾏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政机关违法实施⾏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政机关不得擅⾃改变已经⽣效的⾏政许可。
⾏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或者准予⾏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效的⾏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政许可,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除外。
第⼗条县级以上(请区别于设定⾏政许可的级别,随⼼注)⼈民政府应当建⽴健全对⾏政机关实施⾏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政机关实施⾏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分类本节主要介绍行政许可的定义,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受理范围等内容。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本节重点解读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本节详细解读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申请条件、资格条件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特殊条件本节重点解析行政许可的特殊条件,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本节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途径、申请期限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本节详细阐述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审批环节、审批期限等。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决定与变更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决定本节重点解读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包括准予、不予决定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本节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包括变更条件、撤销依据等。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本节详细解析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方式、监督主体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本节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第六章行政许可的保护与救济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保护本节重点阐述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本节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包括救济申请、救济期限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特定的办事项作出准予、不予决定的行为。
2:法律适用:指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即行政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许可条件:指行政许可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
4:申请程序:指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途径、申请期限等。
5:审批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包括审批机构、审批环节、审批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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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要点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般是: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
这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即应准予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坚决拒绝,否则就要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5、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止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6、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
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
相关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
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
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具体包括4项内容:1、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
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
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没有例外,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只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的公开才可能存在例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例外。
2、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因其与申请吴国的事项如身份、职位等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3、公正原则要求:(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
相关法条: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效率和便民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行政许可法第25,26,29,32,34,43,46,47条都体现了这个原则!相关法条: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信赖保护原则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
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
2、信赖保护的后果后果之一:维持原来的许可,理解(1)相对人依法取得许可(2)许可已经生效(3)不能擅自改变。
后果之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理解:首先是适用变更或者撤回的情形(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其次是变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最后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3、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在具体案件中权衡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哪一个更为重要,从而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销。
举例:某著名景点的政府部门一度违法审批大量的违章建筑,经有关国际组织出面交涉,行政机关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损失惨重。
又如针对今年来频繁发生的某矿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对在此领域内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相对人,不论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论是违法还是守法,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予以取缔,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点评:政府朝令夕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多少信赖可言,行政机关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代价转移到相对人身上,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相关法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监督检查原则1、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可以概括为“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2、具体表现:监督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活动(61条第2款)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1条第1款)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检验、对生产场所的检查(第62条)3,相对人具有监督权。
相关法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采用了列举式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这也是对行政许可的立法分类。
1、审批。
审批事项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这又称作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没有数量限制。
举例:(1)治安许可,包括集会、游行示威、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机动车驾驶、公共娱乐场所经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可。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保护生态环境和重要资源许可。
土地适用许可、森林采伐许可、捕捞许可、排污许可。
(4)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许可。
食品卫生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2、特许。
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属特定领域,有数量限制;审查颁发许可要采用符合公平竞争的程序,如招标、拍卖等。
举例: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
3、认可。
是指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特点是申请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者考评程序决定。
举例: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为企业颁发“质量信誉”证明、为相对人授予专利权。
4、核准。
是指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特点是一种对特定物品属性的判断,对申请人的权利只有间接影响,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条件完成。
举例: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
5,登记。
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特点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用特殊的程序,不适用一般许可程序。
举例:工商企业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社团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本项是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
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性质,对于任何一种行政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相关国情,对不同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划分。
可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的有:1、法律。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许可。
2、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性许可事项,一类是非临时性许可事项,对于非临时性许可,在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省级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却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省级规章设定许可的内容限制同地方性法规。
PS: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注意,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制度(一)起草机关听取意见和汇报情况制度起草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1、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