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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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引言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我国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许可设定不规范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设定范围、标准、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滥用许可权,设置过多的行政许可,增加了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程序等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实施程序不透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许可申请材料的要求不明确,申请人往往需要多次往返补充材料,增加了办事成本;另一方面,许可审批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反馈机制,申请人无法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3. 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许可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

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许可的监督多以事后监督为主,难以发现和纠正许可实施中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对许可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三、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1. 明确许可设定范围和标准为了解决许可设定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在《行政许可法》中进一步明确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标准。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应当制定具体的许可条件和标准,确保许可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最后,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和监督,防止滥用许可权力的现象。

2. 优化实施程序和加强信息公开为了解决实施程序不透明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规定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请环节;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包括公示审批流程、时限和结果等;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建设,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行政三项制度

行政三项制度

行政三项制度行政三项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三个重要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这三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保障公正行政、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三项制度的定义、目的、特点以及运行方式,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进行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进行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

a. 保护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制度可以确保特定行为或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

b.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创新。

c. 维护社会稳定: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平正义,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a. 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审批事项范围。

b. 透明公开: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c. 限制和便利并存:行政许可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便利。

4. 运行方式:a. 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行政机关。

b. 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并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c. 审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d. 公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将许可决定结果进行公示。

e. 监管:行政机关对已经获得许可的行为或事项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举例说明:中国某省市采取行政许可制度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审批。

开发商通过提交申请材料,经行政机关审核、审批后获得许可。

许可决定结果进行公示后,开发商可依法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同时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监督。

二、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许可的行为或事项进行惩处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

a. 维护公共秩序:行政处罚制度可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惩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可表达为(P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

——内部不适用【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分析】步骤:申请——审查——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一般为要式行为: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2.行政许可VS行政确认: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与税务有关的登记示例有: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分类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一)设定权【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制度

一、引言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自2004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提供有益参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概述(一)定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要求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颁发许可证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二)目的1.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3.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三)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于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4)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5)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6)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设施。

2. 申请程序: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许可证管理1. 许可证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 许可证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3. 许可证注销: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终止、合并、分立或者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一、引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和核准,并予以书面确认,使建设工程得以合法依法实施的过程。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规范和约束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是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建设工程法》、《招标投标法》等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均对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3. 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对于行政许可活动的程序、程序、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提供了一般性的规范。

4. 其他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对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程序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申请人应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2. 受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申请给予核准,对不符合的申请进行补正或驳回。

4. 核准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核准通知书。

5. 确认申请人应在核准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方可开工。

四、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条件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合规申请人应合法合规,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明等,并具备相关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条件。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6)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近年考点】2009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注销综合分析题201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公告制度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中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2011 单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撤回多项选择题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综合分析题2012 单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多项选择题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综合分析题2013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了解)和特征(熟悉)(一)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二)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

总体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三)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只能依申请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外部管理行为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挂牌程序,竞买获得土地使用权。

据此,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和合法进行,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许可申请1. 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

2.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工程设计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申请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三、许可审批1.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 许可审批的时限应当依法规定,超过时限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并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决定。

3. 许可审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索取财物,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许可证书1. 主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应当发放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证书,证书上应当注明许可单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并加盖公章。

2. 许可证书的持有人应当依法遵守规定的行为准则,不得超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否则将被撤销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对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做出相应的批评教育。

3.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监督检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保护措施。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3.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行政三项制度

行政三项制度

行政三项制度摘要:1.行政三项制度的概述2.行政三项制度的内容3.行政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4.行政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行政三项制度的概述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实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制度。

这三项制度构成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三项制度的内容1.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2.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法律制裁的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3.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行政管理法规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行政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实施行政三项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行政许可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制度逐步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加强。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行政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影响行政三项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这三项制度有助于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

其次,它们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行政三项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行政三项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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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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