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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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范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保障行政许可权利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活动。

在行政许可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发放、变更、终止等环节,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

2. 行政许可法的授权条件和期限行政许可的授权条件是指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条件和行政许可的标准。

而在行政许可法中,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对于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时限,以及期限的长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 行政许可法的公示和告知义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公示和告知义务,包括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告知,公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请的公开透明。

4. 行政许可法的变更、终止和责任追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终止和责任追究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变更行政许可的内容、终止行政许可的条件,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对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认为它在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行政裁量的过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的公示和告知义务,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度,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的提升。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一定的行为、事项或者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许可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利原则、容缺原则、有限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简化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行为许可和事项许可。

行为许可指对特定的行为进行批准,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资质证书等。

事项许可是对特定的事项进行批准,如招标投标、进出口许可等。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履行等环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技术可行性审查、经济合理性审查等。

审查结果可以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决定。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和有效期等事项。

行政机关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政机关也可以对已经颁发的许可进行变更,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而设定,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进行。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活动有监督权,可以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等。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相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总之,行政许可法是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法律。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发给许可证、证明、批准文件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采用容缺式审查。

即使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补正材料,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义务,并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行政许可,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听取需要听证的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许可或者延长审查期限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证明或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1.申请:书面申请,不允许口头申请
• 2.受理:a.应当受理

b.不予受理

c.当场改正

d.一次告知,两次办结(5日内)
• 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3.审查:a.形式审查 • b.实质审查(两人以上)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a.实施行政许可 b.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c.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收费
不允许: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1、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发证机关监督被许可人: a.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b.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范围:可以设定(第十二条)

可以不设定(第十三条)
• 二、设定权
• 三、设定内容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 设定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一年)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第二条)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行政法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行政法




3.认可与资格、资质有 关的事项 4.核准 5.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我国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
许可证 执照 注册登记 准×证
××证
凭照
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 。
创设经常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性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行政 法律未创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 法规 设时可以 采用发布决定的方 创设 式设定;实施后除 临时性许可外,应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 定不能设定行政处 罚
制定具体规定 无此情况 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所 有的行政规章 都可在上位法 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但不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 上位法的其他 条件


存在问题背景

1、许可事项过多,范围过宽。
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工商税务登记, 保姆证,模特证,菜单许可证,大饼许可 证 2、许可设定混乱 3、条件、标准不明确 4、程序繁琐
南方某经济特区市曾统计,一个高科技 企业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 中间要经过13个部门的审批,递交15个报告, 盖54个公章,最少需要6个月。


1、维护社会秩序,消除潜在危险 2、可以防止垄断,保障竞争) 3、分配社会利益,配置有限资源 4、实行行业准入,保障个体权益
租与寻租(rent-seeking)
行政许可中的“租”
可定义为: 由于政府人为地控制,稀缺资源的 供应价格低于理论意义上的市场均 衡价格,造成稀缺资源的供应缺口, 如果市场均衡价格与人为确定的低 价间的差额没有用于政策设定的国 家整体发展目标,即成为”租”。家 统一确定资格 地方性法规、 资质的许可 所有的行政 ②企业或其他 省级地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 规章都可在 组织的设立登 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 上位法范围 记及其前置性 方规章 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内作出具体 许可 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 规定,但不 ③限制外地个 继续实施的,应当提 人和企业生产、 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 经营、服务、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商品进入的许 (排除部门规章和较 反上位法的 可 大市的规章)――注 其他条件 地方性 上位法未 法规 创设时可 以创设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一、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即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为。

其特点包括: 1. 特殊性:行政许可是政府对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

2. 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特定活动,违反许可规定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 监督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受到监督,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决定:行政机关基于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出具许可决定书。

5.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活动、许可期限等。

6.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确保许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1. 申请人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期限、结果等信息,并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公开与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信息,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与透明。

3.诚信保护: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4.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救济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投诉、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许可中的争议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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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一、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法律向资格考试中两种牟利行为说“不”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钱”。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两种行为说“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这一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当前有些部门和个人通过举办此类考前培训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在我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呈现泛滥之势。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这一行为说“不”,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来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

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

五、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六、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之一。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据介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

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七、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申请人常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称为“跑断了脚、磨破了嘴”。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

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

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八、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三年办不下一个的批文,为盖一个章跑断腿,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无奈。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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