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附件一: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附件一: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附件一: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附件一: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

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

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

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数据库;

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

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

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

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三)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手册;

(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8)。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设有多个充装地点(充装介质相同)的充装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多个充装地址,并按要求分别(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市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已批准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气瓶充装线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

(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等;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3-5人。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5)进行,并出具鉴

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三条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10日内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寄往各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

第二十四条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五章变更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六条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换证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6)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度监督检查标记。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市质监部门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撤销气瓶充装证意见。

对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充装单位,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直接换发新的充装许可证。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条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臵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三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到市质监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超期未检、技术档案

不在本单位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做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7)。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标签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逐步完成电子标签等信息化安全管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自动充装装臵对气瓶进行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臵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检查、充装过程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臵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

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2、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3、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臵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5、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可疑隐患的;

6、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准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充装作业指导书,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四十一条在气瓶充装、储存、运输、装卸及经销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各级质监部门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和标注永久标识;

(三)负责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性负责;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对到期的气瓶送交省级质监部门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七)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跟踪,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气瓶,帮助用户及时处理气瓶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八)配合做好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工业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电子标签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管理;

(十)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加装自动充装控制装臵,提高对车用气瓶充装工作的管理水平。

(十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充装站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期改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市质监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种类和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等情况汇总上报省质监部门。

第四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证机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市质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气瓶充装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也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更加具体、明确地要求,经省质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鲁质监特字…2007?105号)同时作废。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气瓶充装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

(填写许可充装气瓶种类和气体名称)

审批机关:

发证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

审批机关:

发证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政府土地规划应明确规定气瓶充装的用途;

三、鼓励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管理;

四、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一)管理人员

(二)作业人员

五、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臵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配备相应的化验、分析仪器,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分析化验工作。

(一)充装设备

备注:鼓励在充装车间和气瓶储备场地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二)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保证充装的天然气符合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

气?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应加设脱硫脱水装臵。每星期至少一次对天然气的总硫量、硫化氢及二氧化碳等指标进行检测。

(三)气体储存(生产)能力

备注:只对企业内部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瓶装气体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能力可由各市质监局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要求。

(四)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市质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气瓶管理

气瓶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5、工业气瓶瓶体上粘贴电子标签,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动态管理。

(六)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臵;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六、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二)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七、场地厂房:应当符合

(一)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二)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三)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四)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五)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标准的相应要求。

八、消防及安全设施

(一)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助燃、易燃、易爆等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助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臵气体浓度报警器。

(二)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

(三)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5)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四)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

九、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臵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般包括: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计量管理、充装、检查、搬运、气瓶收放登记、罐车驾驶、罐车押运、装卸车、泵/压缩机操作、附件维修等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动;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例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人员档案、充装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原始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五)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臵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十、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九条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髙峪镇福和希望小学学习贯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泗水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七)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7]61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泰安市节能奖。市节能奖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2、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3、泰安市重大节能成果。 (二)优秀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先进单位; 2、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 3、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 第三条泰安市节能奖评奖期次、名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市节能特别奖每次每个奖项奖励名额为1-2个,优秀奖为10个。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节能奖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C 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实施。 A.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下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D.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答案:A 5.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A 6.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监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复习过程

节能减排知识竞赛试题(100道)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常规能源的是( C. )。 A.石油 B.天然气 C.风能 D.水能 2.( B )气体是导致地球温室效应最主要的原因。 A.二氧化硫 B.二氧化碳 C.臭氧 D.氮氧化物3.《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 A )。 A.基本国策 B.基本制度 C.法律制度 D.政治任务4.我国能源发展的战略( A. )。 A.节约与开发并举,将节约放在首位 B.开发为主,节约为辅 C.优化开发与重点开发并举,将优化开发放在首位 D.节约与开发并举,将开发放在首位 5.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A. )的消费方式。 A.节约型 B.开放型 C.集约型 D.密集型 6.增加( A )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 A.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B.新能源和一次能源 C.可再生能源和二次能源 D.常规能源和生物质能源 7.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的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B )是山 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A.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C.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D.山东省人民政府 8.下列关于节能产品认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 A.节能产品认证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是否申请,何时申请,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无自主选择的权利 B.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C.节能产品认证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及中标认证中心进行自愿申请

D.经过认证合格、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后,用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在该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9.能效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 B. )等性能指 标的一种信息标识。 A.能源消耗等级 B.能源效率等级 C.功率能耗等级 D.转换效率等级 10.一只11瓦节能灯的照明效果,顶得上( C )的普通灯泡,而且每分钟都比普通灯节电80%。 A.40瓦 B.50瓦 C.60瓦 D.70瓦11.选购空调时要考虑房间大小,1匹空调适合12平方米左右的房间;1.5匹空调适合(A )平方米左右的房间。 A.15 B.18 C.25 D.28 12.对一般汽车而言,80公里的时速是最省油速度,每增加1公里的时速,就使耗油量约( B )。 A.增加0.1% B.增加0.5% C.增加1% D.增加2% 13.使用空调消耗电量很大,夏天调到多少度既相对舒适又省电( B )。 A.25度 B.26度 C.24度 D.18度14.酸雨作为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主要由( B )气体的排放引起。 A.二氧化碳 B.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C.臭氧 D.一氧化碳 15.变频空调的变频器使空调始终处于最经济的转速状态,从而提高能效比,比常规的空调节能20%—30%,其启动电流小,转速是逐步加快,启动电流是常规空调的( A )。 A.1/7 B.1/5 C.1/3 D.1/10 16.平均约( C )克煤可以发一度电。 A.120 B.200 C.500 D.1000 17.生活热水供应的温度一般设置温度在多少度以下为宜(B )。 A.30度 B.45度 C.60度 D.80度18.“低碳”是指( B )。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气瓶充装评审细则

附录XX-1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资源条件 1.法律地位 1.1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1.2具有一定的规模 A1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导读:本文是关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

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五条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 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条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住宅和学生、职工公寓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省切块下达各市的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省直机关、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项目和已获得省补助资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第八条高等学校、医院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按照省统一部署进行。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监测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医院监测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2、按照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后勤管理、数字化园区等工作充分整合,高等学校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节能监督检查机构 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车间、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领导小组,并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节能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2、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公司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针对能源消耗存在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4、定期向节能管理机构和公司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5、做好全公司生产与非生产用能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6、做好生产与非生产用能、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的检测工作. 7、健全生产与非生产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8、指导本公司各单位节能小组开展工作。 9、制定节能奖罚考核办法,拟定节能奖励方案,并负责实施。 10、协调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中心的各项劳动竞赛。

11、推广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提出改进意见。 12、在生产调度中,加强设备的合理调度,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13、加强对运行指标的监督,检查监督日常生产中全公司各单位的用能情况。 14、组织协调车间开展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 15、制订合理地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能耗。 16、加强运行指标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7、制定设备节能改造和更新计划、规划,并负责实施。 18、严格设备的工艺质量、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条节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 1、对公司综合能耗指标和单项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车间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工作规定,对公司车间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4、定期对非生产用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督促设备、工艺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节能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督考核 每年度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年终进行奖励。对不安规定进行能耗计量、统计、弄虚作假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编号: AHTJ-PJK/OD-QP01-2013 状态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批准: 审定: 编写人员: 发布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实施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大连路45号邮政编码:230051电话:3、62656706电子邮件: 传真:7 网址: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55905662.html,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 行政许可申请 (3) 4. 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3) 5. 鉴定评审前准备 (4) 6.鉴定评审 (5) 7.整改及整改确认 (8) 8. 鉴定评审报告及鉴定评审结论 (9) 9. 换证、增项和场地变更鉴定评审 (10) 10.申诉处理 (10) 11.资料归档 (10) 12、附则 (11) 13附件 (11) 1目的 1.1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使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企业及

时了解和掌握鉴定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明确了气瓶充装许可、换证及增项评审的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提供给申请单位使用,同时指导本机构评审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1.3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是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是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专门机构。 2、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行政许可申请 3.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4.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即可与本机构预约评审事宜。 4.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应按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自查认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具备评审条件后,以书面形式约请本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3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本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4.3.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见附件1); 4.3.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已签署受理意见); 4.3.3受理决定书或其他受理函(原件一份); 4.3.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盖章复印件一份); 4.3.5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一份); 4.3.6工业气体充装准备5只申请项目的待充装气瓶,其它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

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地太阳能要求

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 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地。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以下强制安装)外。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2008年就出台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政策: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修正)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

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1-20 11:18:08 信息来源:作者:安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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