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法官职业理论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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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

简述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

简述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专业规范。

它具有以下特征:1. 公正中立:法官应该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受个人感情、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而不受他人的压力或干扰。

2. 保密性:法官必须保守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的秘密。

他们不得泄露案件的细节,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在法律允许或需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公开案件信息。

3. 客观公正:法官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权衡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还应该避免利益冲突,不接受与案件相关的礼物或贿赂。

4. 独立性: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独立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的影响。

他们不应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干预,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该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决策,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5. 尊重人权:法官应该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每个人都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他们应该尊重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 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法官应该不断学习和发展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

他们应该参加培训课程和专业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经验,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审判水平。

总之,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体现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和规范。

这些特征保证了法官的公正中立、保密性、客观公正、独立性、尊重人权以及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基础,确保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理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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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界,黄松有被誉为推动中国法制改革的领军人物、前 途无量的学者型官员。他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 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 诉讼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 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有讽刺意味的是黄松有落马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法学研 究奖项——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在人民大会堂颁奖, 他的论文《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获得三等奖, 奖金是5000元。
一、清正廉洁 (二)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 1、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3)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
特殊利益 (4)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
正当交往 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 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 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 见。
第二章 典藏PPT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
一、清正廉洁 (二)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 1、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如:宴请,礼品,金钱,有价证券,借用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报销费用,设立债权,借 婚丧喜庆事宜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要求或 者接受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 、旅游活动
(5)2006年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赵民房代理一起土地合同纠纷 案,请黄松有帮忙。黄松有打招呼后,合议庭改变了原来的意见。 2007年9月,赵送给黄松有10万。
(6) 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在2007年5月代理广东 南亚房地产公司被查封拍卖执行案,黄松有提供了帮助,陈送黄 松有20万元。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法官需要遵守道德规范,保持专业素养,维护司法公正,以确保司法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从法官的职业伦理角度出发,探讨其职业特点及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一、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和特点有别于其他职业。

首先,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工作需要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官需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独立作出判决。

法官的工作不仅要有专业性,更需要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法官职业特点之一。

法官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法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案件,更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执行公务中,遵守法律、遵循道德、保持操守、尊重人权、保障公正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在于:1. 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到维护。

2. 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专业素养,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不仅可以增强法官的权威,也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

3. 保障人权。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增强司法透明度。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保持操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让人民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

5. 促进司法改革。

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完善职业道德规范。

这可以促进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向着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法官职业伦理的体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公正。

法官应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

法官职位职责

法官职位职责

法官职位职责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重要的一环,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解决纠纷、判决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担负着特定的职责。

本文将围绕法官的职位职责展开论述,介绍法官的角色定位以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代表法律面对纠纷和争议的解决者。

他们既是独立的第三方,又是法律的应用者和执行者。

法官的角色定位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中立的第三方法官作为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和争议,并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中立、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

2. 法律应用者和解释者法官是法律的应用者和解释者。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准确理解、解释法律条文,并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

他们需要做到法律遵循、正确判断,并在判决时充分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3. 纠纷调解者和协调者法官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时,需要具备调解能力和协调能力。

他们不仅要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还要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案件当中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二、法官的职位职责法官在司法体系中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案件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审理案件。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判断案件事实、认定适用的法律并做出判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官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他们需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判断,并将法律准则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判决宣告和执行法官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要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并监督其执行。

他们需要确保判决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实际保障。

法官还需要对履行判决不力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论法官权威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权威的职业伦理

论法官权威的职业伦理【摘要】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法官需要权威。

影响法官权威的因素有多种,其中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权威的重要基础。

本文从法官职业伦理对法官权威的重要性、我国法官权威低下的伦理原因分析、法治国家法官权威的伦理基础三方面进行论证,阐明了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必须重视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提升法官权威。

【关键词】法官权威;职业伦理;法治国家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人类正义的工具,最终发生作用还要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来实现,而法官又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

作为“护法使者”的法官是社会纷争的最终裁决者、法律的操作者,其在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官是法律自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

……法律凭借法官而降临尘世。

”[1]这种作用的发挥凭借的是法官的权威。

法官权威是当事人信服法律、履行司法裁判的基础,也是使司法得以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官的权威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权威。

1.职业伦理对法官权威的重要性考察法官权威的形成和树立在于三个基础:一是体制基础,即法官的独立地位;二是专业基础,即法官的职业技能;三是伦理基础,即法官职业道德。

[2]而法官职业伦理是从法官的德性和品格等人的品质和魅力的角度树立法官权威的。

法官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公正、清廉和正直的个人品质。

为什么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原因不只是在于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还在于法官或法律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它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

在西方,它被尊为公民行使权利、实现正义之剑。

因此社会民众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期望更高于其他社会群体。

法官职业道德对法治国中法官权威的重要作用也为西方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所证明。

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

“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

”[3]法官职业伦理对法官权威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其一,法官职业伦理可以避免“司法暴政”,从而实现法律效率。

法官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内容

法官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内容

法官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内容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对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道德上的规范要求,它关系到社会上对于法官人员的认可和信任,同时也关系到法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规定了法官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

一、法官职业伦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官职业伦理规定,一切审判行为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如当事人的自由说话权,这些权利都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在审判中,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有被听取的权利,在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时候,法官也应该存在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自己的主观想法。

二、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必须根据法律来判断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把法律作为判断案件的基础。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熟知法律与相关法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严谨客观的运用法律的规范,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依据案件实证和法律条文分析,不得有任何依照个人情感和偏见来作出审判判决。

三、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不能滥用法律权力法官职业伦理要求,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专断作出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应尽量把案件审理得完整明了,并对疑问给出合理说明。

不能有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滥用法律的行为,也不能依据自己的偏见和主观想法,以期获取不应有的利益,或者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法官职业伦理必须守法诚信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应守法诚信负责,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客观公正,承担职责义务。

法官不仅要监督和执行法律,还要把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付诸实践,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他人的影响,不因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而作出不负责任的审判判决。

五、法官职业伦理必须讲公正法官职业伦理要求,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影响正义的行为,正义应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保护正当的权利,不公平的偏袒任何一方。

另外,法官也要遵守宪法授予的其他权利,如保护当事人的公民权利,尊重人权,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等,不可滥用职权,要求法官尊重人的尊严,以公正的态度来审判案件。

论我国法官角色要求以全国优秀法官为样本

论我国法官角色要求以全国优秀法官为样本

论我国法官角色要求以全国优秀法官为样本我国法官角色要求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担负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然而,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官究竟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和能力,曾经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作为全国优秀法官的代表,以下是我对我国法官应具备的角色要求做出的阐述:一、具有坚守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需要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客观、公正、中立的判决。

法官要求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关系、利益的干扰,需要独立自主的产生判断。

因此,法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做到防止决定差错和误判。

案例一:浙江省衢州市法院在一起商标纠纷案中,认定被告侵权并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法官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该案在出庭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做出了判决。

二、能够独立思考、独立承担责任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立足于法律层面出发,针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找出最符合实际的判决。

同时,法官也需要独立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折不扣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案例二: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大涉黑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独立思考,并做出最终判决。

整个案件中,法官切实履行了法官的角色要求,为法律与公理的胜利贡献一份力量。

三、扎根基层、贯彻服务意识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机构中最先接触到基层群众的工作前沿,法官在这里需要扎根于基层、与人民群众真正贴近,并承担起司法服务的角色。

因此,法官需要贯彻切实的服务意识,亲自到现场了解案情,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案例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执行一宗分赃不均的案件后,亲自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城镇进行调查,最终找到执行对象,并且成功执行赡养费近170万元。

这不仅展现了法官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责任感和担当,而且也为司法服务质量的提高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在中国法院迅速发展、司法改革逐步深化的今天,法官作为司法机构的一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同时,也需要承担起服务群众、促进司法公正的责任。

法官职业认知5篇

法官职业认知5篇

法官职业认知5篇第一篇:法官职业认知美国司法学会在协助提名法官过程中,会提出若干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办事是否公道正派、司法素养、敬业精神、职业技能、社会责任、与人共事能力、写作能力、决策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行政管理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和ADR的精通程度等。

在司法素养方面,美国司法学会有如下的描述:法官在工作中需要与律师、社会公众和法院工作人员打交道,这就需要法官具备高尚而又完美的品性,即法官素养。

法官素养包括许多高贵的品质,例如高贵尊严等;一个受人尊重的法官必须冷静智慧地处理各项事务,并保持相当坚定的信念;具备优良司法素养的法官应当能够娴熟地行使权力;司法品行也应具备敏感度和同情心;一个有同情心的法官会对法庭上当事人的情绪有敏感的观察,并且知道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而言都至关重要。

最后,被提名的法官必须具备极大的耐心。

耐心可以做到性情平和,并在案件审理中保持克制。

同时,在评价法官素养方面,被提名的法官应回答以下15个问题:1.他/她是一个很好的倾听者吗? 2.此人是否有爱发脾气的名声?3.此人在和他人包括下属交往中,一向和蔼可亲吗?4.此人曾经藐视过法庭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背景?5.此人经常以咄咄逼人的方式说话吗?6.此人处事机敏得体吗?7.此人容易与人相处吗?8.此人在不同情形下对待不同的人能随机应变吗?9.此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能友好相处吗? 10.此人尊重下属吗?11.此人是否具有包容心并且具有自我克制力吗?对于现任法官询问的问题还包括:1.此人重视律师的论辩主张和证人的证词吗?2.此人在法庭上是否尽可能避免情绪化的言行?3.此人在主持开庭过程中是否独断专行、态度强硬?是否比其他人更加频繁地认定当事人或律师有藐视法庭的行为?4.此人是否曾因司法素养问题受到过上诉(级)法院的批评?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学会对提名法官的要求非常严格,尤其是在法官素养方面,它能确保美国法官的素质,为司法公正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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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内法官职业理论简述个人的道德取决于个人的认知与修养,而个人在社会责任则取决于其在社会角色的要求,即取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纯粹是取决于个人的认知和修养。

这种不分在古代用语不会带很大的麻烦,因为中国古人的思维都是推已及人的,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今天职业多元化的世界中,这种一元的思维方式就行不能通了。

一个简单的道理:不能简单以是否一个“好人”与“坏人”的标准来评价职业人。

对职业人的评价应当根据其职业的性质要求来确定。

然而,这种思维确实在影响着我们:一个“好人”不管其是否符合职业的要求更容易得到普通群众的认可。

其中的逻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好人”,而一个“好人”所做的事容易为人们所信任和接受;因此,若一个法律职业者有比较高的道德品质,显然有利于法律职业的开展。

从这个角度讲,道德的强调有利于消除职业的外部性问题。

但是道德与伦理是区别的: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未必能够成为一个好的法官。

因此,区别伦理与道德是重要意义的。

其实,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古代也是区别使用的。

伦理中的“伦”主要是指秩序、次序。

《孟子》:“识人事之序,从人从伦。

”“理”则是指道理和准则。

而道德中的“道”主要是指世界的本源性的东西。

《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德”则指合乎道理。

朱熹《四书集注》:“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

”又曰:“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独得。

”简单地说,伦理主要是指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与准则,而道德则指个人对天理的把握。

在英文中伦理“ethics”是指“一套在人们中形成共识的理念,这种理念可以控制人的行为,尤其指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理念”。

它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关系中遵守道德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两者既有区别也。

区别在于伦理是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而道德强调准则的正当性来源,即世界的本源,同时,道德强调个人的认识和修养对道德实现的重要性。

两者的在于伦理需要通过道德来发挥作用,道德应当体现伦理的内容,否则社会和谐就是空话。

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关系也如此。

就法律职业而言,职业道德包括法律家的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

18然而,实践中,我们往往只是将对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加在职业人员身上,或者说是一般道德要求在职业中的体现也而很少从职业的要求来考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观,并且同一个人的道德观在不同时期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仅以一般道德来要求职业者,这是不够的,也是靠不住的。

因此,职业化还需要对职业从业人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要求特定从业人员在处理与相关人员之间关系时需遵循特定准则和规范,以确保职业人员的行为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显然,这些内容与一般所理解的“道德”是不同的,它不涉及对职业从业人员品质的“好”与“坏”的评价。

就其内容来说,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本身的性质:不同职业,由于其专业性不同,从而带来的外部性表现并不相同,为消除这个外部性,从而不同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处理相关人员关系时就会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职业的进程与职业伦理是最直接相关的,只有职业伦理才真正产生于职业化的过程中。

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在功能上的相近性使得“职业道德”一词在客观上会产生模糊职业伦理与一般社会道德的效果。

的确,将一般社会道德纳入职业道德的范围,使职业人员更容易为一般大众所接受。

但是,职业道德的强调,其实并没有促进职业伦理的建设,也没有促进职业化的进程,因为道德问题与职业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甚至由于道德建设强调的是社会的同构性,它的最终目标是促成社会的大一统,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消除职业的分化而不是职业社会所体现的多元性。

从这个角度讲,不能过于强调一般社会道德,更不能用一般社会道德代替职业伦理。

否则反而会忽视职业伦理的建设,不利职业化的进程。

因此,将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作出区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综上,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这三者都渊源于社会分工所造成的职业外部性,并且都是一个特定职业得以维系的要素;职业能力是对从业者在处理专业问题时的要求,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则是对从业者在处理与社会大众的关系时的要求。

其中,职业道德是出于一般社会道德和个人的认知和修养的要求,职业伦理则是出于职业本身性质的要求来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或者说确定职业从业者的行为准则。

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基础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会对社会分工有不同的认识,相应地,职业的定位也就会不同,进而影响对职业伦理的认识与建构———这也是职业伦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被重述的原因。

这就使得在分析职业伦理时,应当将其放在具体的环境中分析,这是分析职业伦理的基本认识论前提。

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分析当然也是如此。

具体来说,法官职业伦理的“环境”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官的职业化,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前提;二是法治的要求,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法官的职业伦理就是在法治的价值取向下、法官的职业化过程中的衍生物,也就是在法治的背景下从事法官职业处理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时所应当遵守的那些准则和规范。

所以,对职业化和法治两方面的认识,共同构成了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基础。

(一)以职业化为前提法官职业伦理的前提是法官的职业化。

韦伯在论述近代专业化官僚产生的时候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

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

国家机构对于经济的重要性,一直在稳步上升,尤其是随着社会化的扩大,这种重要性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68韦伯的这一论述对于法官职业也是适用的;但是,仅考虑“廉洁正派”和“荣誉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换言之,这一论述并没有严格区分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对于法官来说,首要的职业能力是熟悉法律,其职业群体在社会中形成了涂尔干所谓的“有机团结”,从而需要特殊的共同价值作为维系群体的机制;3-45在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大众的关系上,以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为代表的“利益交换论”认为职业伦理的功能在于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交换,即职业共同体以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为对价,以此换取社会大众对其垄断社会职业资源的容忍;125-157对于法官来说,其职业领域垄断了法律资源,作为交换而对于社会大众承担的一定责任,例如法律援助等。

但是这一点对于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是一样的,还不足以区别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

与另一个主要的法律职业———律师相比,法官职业有其自身的特征: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为当事人摆明对其有利的事实,并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法律。

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从来不是中立的,也不会被要求中立。

但在某种中立的规则下,由于律师的专业性,他们的参与更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并恰当适用法律;所以,律师毋宁说是法治的参与者。

而法官则不同,他们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判断。

所以,以职业化为前提的法官职业伦理呈现三个层面:第一即一般性的职业化群体,其职业伦理基于韦伯所说的“廉洁正派”和“荣誉意识”,但仍然是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混同的;第二即法律职业群体,其职业伦理主要基于因垄断法律资源而对社会大众所承担的责任,但这一层面涉及所有的法律职业;第三即法官职业,其职业伦理主要基于法官中立的职业地位和判决终局性的职业属性。

(二)以法治为价值取向:两种法治观的影响一般认为,法治就是指法律的统治,它反对的是人治,即反对那种出于统治者的恣意、从而令社会成员无所适从并没有安全感的统治方式。

然而,法律本身又来自于哪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引致不同的法官职业伦理观。

一种关于法治的观点是,法律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那些规则,即法治就是立法的统治。

由此出发,法官的基本作用就是查明事实,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

它最大的特征是不需要法官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对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秉公执法。

所以,法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其比别的社会成员更多地了解制定法的内容,除此之外并没有太多的其他要求,其极端的样态就是“上面投入案件事实,中间经过三段论推理,下面掉出判决结果”的自动售货机式法官———换言之,只要熟悉法律的人,都可以从事这样的职业。

这种法治理念下的法官职业化程度是不高的,因为它只是法律的“发现者”,并且不是唯一的发现者,任何熟悉制定法内容的人都可以对其“发现”法律的过程进行实质性的检验和评价。

这种职业化程度比较低的状况,也就使得法官的职业伦理局限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更多地强调法官与审判的客观对象(案件证据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关系,而对于法官与审判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就较为忽视了。

另一种关于法治的观点认为,法律的统治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立法的统治,法官通过具体的案件审判确立的判例也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即“法官造法”。

因此,法官就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被动的法律执行者了,而是法律的“发明者”。

特别是,由于判决效力的最终性,法官的判例在某种意义上还高于制定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就是司法的统治或法官之治是不为过的。

从这一点出发,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是能够公正审判每一个案件。

为此,法官需要极强的说理技巧———我们称之为法律方法。

为能够胜任这种任务,法官就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专业水平和个人道德,在处理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关系上也有近于严苛的要求。

因为职业的重要性,所以将个人道德纳入职业道德的范畴加以规范也不为过;因为专业,所以严格设置职业的伦理才显然特别有必要。

只有做到这点,法官才被真正看成是法律或正义的守护神,才能被信仰。

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法治观以人民主权和民主的理念作为假设前提,从古希腊开始,直到今天仍然被许多国家所遵循。

但这种理念下,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小,职业化程度较低,职业伦理也就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第二种法治观滥觞于古罗马时期,并由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传承下来,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假设前提。

在这种理念下,法官的独立性有实质性的意义,其社会功能也比较大,因此法官的职业伦理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它并不以民主为前提,因此法官的判决,特别是针对权力争议的裁判权和违宪审查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质疑。

但是,这两种法治理念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相反甚至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第一种法治观强调立法,必然要求制定法本身能够事无巨细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事实证明这种包罗万象的制定法是无法实现的,这是由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立法本身的滞后性所决定的,此时就需要法官在个案的审判中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来将法律规范具体化;第二种法治观强调司法,但是在缺乏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法官审判的正当性依然要从“民主”中获得支持,即法官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所制定的,尽管法官对该法律的解释与其字面含义已经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受这两种法治观影响而产生的对法官职业伦理的认识也是可以互相借鉴、互相融合的,进而可以成为确定法官的职业伦理的共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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