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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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11.02正文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某,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乡金塘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刘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NU3839^苏NG886挂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0年4月23日23时5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交叉路口处,所载的货物刮倒路上线路,致路上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及一辆小型客车受损。

后高邮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告赔偿了以下损失计52689.5元:绿化带损失35275元(不含税费1474.5元)、广播电视站线路损失9800元、电信局线路损失3500元、车损1800元、房屋损失840元。

后在理赔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误导下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

现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因原告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而达成的销案协议。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涉案保险事故在我公司已经销案,原告刘某某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案例描述: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保全申请时向法院提供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

后来,该公司因与一家供应商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提起了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供应商的相关资产。

在该诉讼中,被保险人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证金,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

法院接受了保全申请,并要求被保险人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被保险人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承担起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该索赔进行了调查,并确认该案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的责任保险的范畴。

接下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保证金,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公司。

最终,法院对该诉讼作出了裁决,确认了被保险人公司的诉求,并判决供应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给被保险人公司。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并支付了保证金带来的利息。

该案例中的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保全申请时提供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合同的责任,并最终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结论: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保全申请时提供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该案例也提醒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仔细阅读条款,并确保保险条款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

同时,在遇到了争议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提供赔偿保障。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企业应仔细阅读条款,确保保险合同与企业需求相符,并在需要时及时进行索赔。

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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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清,案情复杂 • 证据对主张事实证明
力不足 • 适用法律不清
主体不适格:就是资格不合适。比如甲把乙打伤,你去起诉甲,如果你 和乙没任何关系,你就是主体不适格,应当是乙或者他的监护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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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风险点介绍
常见标的
• 银行账户 • 房产 • 机械设备 •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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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度高,担保 资金占用成本高,且当保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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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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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度高,担保 手续繁琐,一般都是有条件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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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作者:李明君,山东省平阴县华兴法律服务工作室合伙人之一,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和执行工作,业务电话155****7869;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这是有关法律、法规首次明确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广诉讼保全责任险制度,并为此出台过许多的规定。

但是,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后,这笔钱最后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相关的文件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连最高法院的态度也前后不一,因此,如何确定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的三个真实的判例。

▌一、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并非因违约后所必须发生的损失,当事人未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的,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认为:“关于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的问题。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的担保形式存在着诸多缺陷,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则为有效解决诉讼保全担保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诉讼保全中的担保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重点。

实践中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机构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司法诉讼领域,但常见的担保形式仍存在诸多不足。

比如: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较高、担保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风险和破产倒闭风险等。

贵州旅游文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弄虚作假被取消担保资格、四川担保行业龙头汇通信用股东携款潜逃等就是实例。

为有效解决诉讼保全担保问题,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推出财产保全责任险,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该险种已在部分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中发挥角色作用,但尚未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推广。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 担保物——保险产品” 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

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

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纠纷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存在过错,拒绝赔偿,甲方不服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 案件争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结合证据认定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但也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相应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身故。

甲方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方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病史,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的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四、责任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工地上,乙方因工作意外导致受伤,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方受伤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的受伤与甲方的工作有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五、商业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餐厅,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盗窃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2023年度中国法院保险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未及时报案,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甲方损失。

2. 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工厂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防火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推定工厂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厂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工厂损失。

二、保险欺诈案例3. 甲方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伪造了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投保。

乙方去世后,甲方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欺诈保险公司,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 一家公司投保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5. 甲方驾驶私家车与乙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申请赔偿。

甲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乙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甲方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未能充分满足乙方的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赔付责任。

6. 一家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商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名顾客受伤,顾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顾客损失。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责任保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因施工过程中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赔。

甲公司认为自己已投保了责任保险,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1.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合同效力:责任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赔偿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给予经济赔偿。

(3)免责效力: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2. 本案中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投保了责任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甲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甲公司已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甲公司的主张,乙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了以下反驳意见:(1)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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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这几年新产生的一种保险,在诉讼中深受人们的欢迎,很多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自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后不承担责任,往往都会先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15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是怎样的
(一)手续简单。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

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

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看了上述小编介绍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
了吧,如果你对这类保险有兴趣,可以登陆网站浏览相关的栏目,了解更多的知识,也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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