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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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1. 背景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公司,是中国国家经济的中坚力量和重要支柱。

中央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是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之一,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中央企业,包括总部单位和下属单位。

3. 报告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审核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财务报表附录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并反映企业财务与经济活动的所有重大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按照财务决算期间内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债务和股本变动等因素,进行计量和确认。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送国务院中央企业管理办公室。

4. 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在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

中央企业应当披露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包括关联交易、度量基础和利润分配等。

5. 报表披露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社会披露。

中央企业应当在自有媒体和国家规定的报纸、杂志等媒介上,披露其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还应当在企业的官网上公开报告。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报告、通讯、会议等形式,在企业内部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和解释其财务决算报告。

6.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督管理,维护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传递。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财资〔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3〕1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等,现就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

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

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编报。

(二)填报说明是对资产年报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

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财企[2000]905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财企〔2000〕90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印发后,对于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下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外,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1.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军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论审计与否,均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2.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3.监狱劳教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和边境农场,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1987年1月15日国发[19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去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下发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的摊派有所收敛。

但是,这个问题还远未解决,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为此,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成立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联合办公室(不增加编制,不制定级别,不增加经费),负责监督检查国发[1986]49号文件的贯彻情况,处理有关摊派的事件。

为了严肃纪律,在近期内要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通报全国。

附件: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国务院:根据省长会议精神,今年七、八月间,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9号文件,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到十多个省进行了检查。

现将情况和进一步贯彻国发[1986]49号文件的意见报告如下:一、今年四月,国发[1986]49号文件下达后,多数地区和部门对贯彻文件精神和规定进行了部署,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的摊派有所收敛。

但总的看来,这项工作还抓得不深不透。

(一)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国发[1986]49号文件重视不够,还没有将制止向企业摊派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目录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2)1. 定义及目的 (3)2. 审计原则与范围 (3)3. 审计内容与方法 (4)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5)1. 财务报表审计 (6)2. 内部控制审计 (7)3. 合规性审计 (9)4. 经营绩效审计 (10)5. 专项调查与审计 (11)三、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13)1. 审计计划与实施 (14)2. 审计证据与采集 (15)3. 审计报告与处理 (16)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与运用 (17)1. 审计结果反馈 (18)2. 整改落实与跟踪 (19)3. 经济责任追究 (20)4. 政策建议与改进 (21)五、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挑战与对策 (22)1. 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23)2. 政策完善与制度创新 (24)3. 技术方法与应用拓展 (25)4. 人才队伍与文化建设 (26)一、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概述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监督,旨在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本文档将对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目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概念: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涉及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业绩、资产管理、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审计。

目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监督,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原则: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客观公正;全面深入;问题导向;结果运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0.22•【文号】财经字[1998]114号•【施行日期】199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1998年10月22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三、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丝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仍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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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9]第10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6.15
【实施日期】1999.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
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
(财监字[1999]第107号1999年6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第114号)、《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财监字[1999]第23号)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通知》(财监字[1999]50号)的精神,现将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控股的公司等)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审的目的
规范中央国有企业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公正、合法和完整性;反映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正常财经秩序。

二、抽审的重点内容
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两个方面。

(一)企业方面。

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项目为主要内容,辅之以重大或有事项的揭示。

应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结算事项的真实性,材料差异及产品成本结转、有关费用的计提等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的正确性,执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1.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2.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会计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3.账账、账证、账表是否一致,是否有账外账。

4.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5.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

6.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

7.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8.有无虚增利润、亏损挂账的情况,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隐匿利润的情况。

9.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及附营业务收入等是否入账。

10.有无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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