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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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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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中央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建质[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一)《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和实际情况,坚定不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安监总管四[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

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

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

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

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

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

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标准版本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73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标准版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101103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20101011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编写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常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编写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常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施行)(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施行)(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2011年1月1日施行)(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施行)(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2011年版,2011年6月1日施行)(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2004年5月17日施行)(即将实施的新版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施行)(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工部第10号令,1994年10月8日施行)(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年7月1日施行)(2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第35号令,2002年11月15日施行)(2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令,2005年7月1日施行)(找不到此《办法》,和下面的是同一个文号)(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05年7月1日施行;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施行)(2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2009)(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3月18日实施)(2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1990年4月10日施行)(28)《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0]16号,1990年6月1日施行)(已废止,见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2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1995年1月22日施行)(3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1996]140号,1996年7月1日施行)(3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3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3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施行)(3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7年1月1日施行)(3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1994年5月1日施行)(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37)《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69号,1999年12月29日施行)(3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39)《江苏省消防条例》(2011年5月1日施行)(40)《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版,2004年5月1日施行)(4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42)《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导则》(2006年5月15日施行)(43)《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苏安办[2006]56号,2006年7月21日施行)(4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6月1日施行)(4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01]3号,2001年2月7日施行)(47)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48)《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保厅,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4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50)《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5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52)《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209号)(53)《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5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55)《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苏安[2010]11号)(56)《连云港市中小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试用版)(5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0]34号)(5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6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61)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二、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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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炼铁、炼钢、轧钢企业,以炼铁、炼钢、轧钢为主的钢铁联合企业,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氧气、耐火、碳素、铁合金等企业。

一、强化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做到责任具体、分工清晰,主体明确、责权统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岗位要求能力相适应的人员;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解决各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

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检修施工管理、危险源管理、特种作业管理、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电力管理、能源动力介质使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联系和确认、外用工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分析预警与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等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更新和生产需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完善。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相关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4.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涉及煤气、高温金属液体、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值班和现场带班制度要在企业明显场所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维护、改造、不断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6.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控制和职业健康监护。

企业应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中。

倡导班组自主管理,定期交流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倡导全员关爱生命、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理念。

二、强化工艺、装备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9.开展危险因素辨识。

企业要运用直观性危险因素辨识、专业性危险因素辨识、系统性危险因素辨识等方法以及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三结合的工作方式,有效组织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并识别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并对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熟悉各种危险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并对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企业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确保整改到位。

同时要结合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11.规范生产行为,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要杜绝超生产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校验。

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12.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

企业要建立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管理登记表和逐级检查台账,健全检查、维护、检修及其评价、管理机制,确保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完善、有效,切实将作业场所各类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13.加强危险源监控管理。

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对其他重要危险源,也要登记建档,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企业要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电气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重点监控。

(1)煤气系统监控管理。

企业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设立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的煤气防护站,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监护等制度;应当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要对全员进行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设立警示标志,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可能泄漏煤气处均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煤气危险区域(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的要求,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

煤气检修要制定检修工作方案、停气和吹扫方案、送气置换方案等方案。

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并严格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2)高温液态金属的管理。

吊运高温液体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

设备本体、抱闸、限位器、钢丝绳、吊具要保持完好;铁水罐、钢包、渣锅、电炉料罐、中包、料槽等设备耳轴、砖炉衬及转炉、电炉、AOD炉炉衬要保证安全可靠。

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3)电气系统的监控管理。

企业的各种电气设备指示灯、指示牌、带电显示装置、仪表、保护装置要运行正常,设备闭锁装置完好,无重大隐患、缺陷;按周期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进行预防性试验和继电保护调试;二次设备自动保护装置、保护掉牌无事故状态下全部复位,各种计量表记指示正常;电力电缆远离皮带、管道等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设备,防火封堵良好;严格执行电业安全技术规程;供用电协议手续齐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过程中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正确、完善;运行接线图与实际设备相吻合,运行方式合理。

14.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技术研发。

企业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积极引进或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和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作业过程控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5.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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