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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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个人、企业等申请人。

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 资格条件申请人须符合行政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以及偿债能力。

2.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或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具体的用款计划、还款来源等申请资料。

2.3 审批流程申请人递交资料后,银行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利率与期限3.1 利率确定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浮动。

3.2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金额等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四、还款管理4.1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申请人必须按时足额还款。

4.2 逾期处理如申请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逾期部分进行处置。

五、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银行在放贷前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5.2 抵押担保对于较大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监督管理6.1 监督机制银行将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工作。

6.2 投诉处理银行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七、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2 银行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申请人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感谢合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1.企业向金融机构递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3.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将进入资信调查阶段,金融机构会对企业进行详细的信用评估。

4.若企业信用评估通过,金融机构将核定贷款金额,并制定还款计划。

5.贷款协议签订后,金融机构将放款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根据企业资信评级和市场条件确定,金融机构将依据利率浮动机制进行调整。

2.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灵活还款方式。

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企业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还款一定的本金和利息。

3.灵活还款方式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调整还款计划,但需要提前向金融机构提交还款变更申请,并经过金融机构批准。

四、贷款监管和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将定期对贷款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贷款企业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情况,将按约定的利率进行罚息计算。

3.如企业严重违约,金融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企业账户、起诉追偿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如有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贷款协议。

2.贷款企业应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

3.贷款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用途及使用情况。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贷款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贷款管理的规范和风险控制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申请贷款前,请详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

注:本文档为示例,贷款管理规定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借款申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书;
01
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03
有关担保的证明文件;
05
0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 决议;
04
银行账户开立证明、贷款卡及信息登记证明 ;
06
其他有资料。
审查要点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担保物和保证人情况;
使用范围
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如 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用于归还企业已到期的前置流 动资金贷款;
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增加设备投资等。
监管要求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合规使用; 银行需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密切关注,及时调整风险评估和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资金需求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用途可分为周转贷款、临时 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连续性、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 质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临时性、突发性资金 需求,以自有资金或汇票为质押,向银行申请 的贷款。
风险评估和预警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应定期对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风险权重调整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 况等因素,银行应对不同借款人 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以更准确 地反映风险水平。
设立预警指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2023修正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满足其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借款申请与审批2.1 借款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向银行递交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资金需求证明、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2.2 审批流程银行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环节。

审批流程应高效、透明,最大限度地保证借款人、银行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3 审批标准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审批标准。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

三、贷款合同与资金使用3.1 贷款合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具体条款,保护双方的权益。

3.2 资金使用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使用资金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四、贷款的管理与监督4.1 贷款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和贷后监督等环节。

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减少违约风险。

4.2 贷款风险控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评估贷款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抵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4.3 贷款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贷款管理办法,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贷款还款与利息计算5.1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按期付息等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5.2 利息计算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通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金额。

利息计算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利息的公平合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章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规、风险可控。

二、流动资金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途。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企业在融资需求出现时,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包括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方审批结果,并在审批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和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于贷款合同中,贷款发放后企业应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有权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贷款风险防控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设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加强对贷款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在发现企业存在贷款违约等风险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催收、追缴贷款本息等。

附件:1. 贷款申请表格2. 授信审批流程图3. 贷款合同范本4. 贷款使用报表5. 贷款违约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流动资金:企业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2.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短,通常为1年以内。

3.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1-5年。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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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企业资金结构
通过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可以合理调整自身的 资金结构,提高财务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
3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合理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帮助企业抓住市 场机遇,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原则
短期性原则
01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短期资金需求,一般贷款期限不超过一
年。
流动性原则
02
流动资金贷款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即银行应随时可以收回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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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介绍 • 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与受理 • 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 • 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及违约处理 • 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的优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介绍
流动资金贷款的目的
1 2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障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避免因资金链 断裂导致生产停滞和经营困难。
款,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
安全性原则
03
银行应确保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合法合规,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范围
原材料采购
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 项,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产加工
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支付生产加工过程 中的各项费用,如工资、能耗等。
货物销售
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支付货物销售过程 中的各项费用,如运输、保险等。
03
贷款期限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高期限。
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
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应在借款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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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和各级信贷工作人员职责,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信用社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拓展信用社信贷业务领域。

第三条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克尽职守,严守纪律,执行“贷款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协助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贷款计划管理第四条贷款计划包括已贷企业贷款计划和新选定拟贷企业贷款计划(附表),由各社在联社规定的限期内上报。

第五条贷款计划编制程序1.经办社根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对已贷企业审查后,逐项列入当年贷款计划,连同新选定拟贷企业贷款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一并报送联社。

2.联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计划的要求,根据信用社的资金筹措能力、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投向选择等情况,核定各社贷款计划。

3.各社必须在联社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发放贷款,首先安排效益好的已贷企业生产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如有余力再安排新选拟贷企业的生产资金需要,并在审批权限内确定企业年度贷款计划。

第六条各社安排贷款时,要优先安排存贷款比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留有适当余地,以解决临时性急需。

实际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级社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各社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因计划不足,首先应在联社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时,可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上级社申请调整计划。

第三章贷款审批制度第八条联社应根据本地区贷款管理水平,按贷款数额、贷款期限等条件,明确规定各社的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新选拟贷企业的贷款在发放前都必须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贷款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后应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完备。

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概况2.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发展前景3.经济效益(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4.资金信用水平(包括负债结构)5.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计划6.经营管理水平,领导集团的决策能力7.存贷款比例(包括银行存款的结构和发展趋势)8.评审意见和建议已贷企业在新年度计划开始执行前,也要按照以上内容核查,重点报告生产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年度贷款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联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上级社制定的信贷政策和贷款发展规划,企业借款计划、贷款企业评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生产的合理需要,结合资金筹措能力和信贷规模的可能核定企业贷款。

对于批准贷款的企业其贷款额超过信用社权限的(含贷款审批书、评审报告、本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分析材料)报联社备案。

评审报告由评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依次送有关负责人和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一条各社在贷款审批权限内一律实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任三级审查,由主管主任核批。

对企业一般性、经常性借款,根据授权,可简化手续,实行二级审批。

任何行处都不能一级审批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统一贷款审批书(各行自定),信贷员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一切信贷工作人员都要在贷款审批书上签章,以备存查考核。

第四章贷款日常工作制度第十三条贷款的核定方法。

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资金和销售资金率两种方法核定。

对新贷企业必须核定流动资金占用定额。

在此基础上,按“贷款办法”规定确定各类贷款额度。

在掌握企业经营和资金活动规律后,可采用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

专用基金贷款按贷款企业的实际用途和企业专用基金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周转贷款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周转使用。

企业用款时需填写借据,借据由信贷部门审签意见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借款支用手续。

贷款一次转入企业结算户由企业支用。

贷款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

流动基金贷款、临时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由企业逐笔申请,一次核贷,到期收回。

第十五条开户行应当掌握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规律,在保证借款企业按合同合理支用贷款和贷款余额不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前提下,可在企业间对贷款灵活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

对于国家鼓励或限制生产的产品,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种类的贷款,贷款审批行应区别情况,对企业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差别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贷款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收取,必要时可从企业结算户中扣收。

第十七条各级行应重视贷款的管理工作。

分行、地市级行应有专门机构,经办行要有专人管理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研究本地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掌握所属行(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情况和贷款投向,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第十八条经办行要及时对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信贷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要定期检查企业流动资金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无挪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2.有无挪用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

3.有无挪用贷款支付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4.企业流动资金是否完整无缺。

5.企业是否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来源和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6.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材料储备、产成品(商品)库存是否正常。

7.流动资金的加速周转,清仓挖潜和压缩库存任务是否完成。

8.是否履行合同,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经办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按“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2.停止发放新贷款3.加计罚息对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应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各级行应建立贷款工作报告制度,在年中和年末向上级行报告贷款工作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贷款计划执行情况;2.贷款投向结构和贷款结构的变化情况;3.贷款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情况(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分析);4.贷款考核情况,逾期贷款、收取贷款利息情况及其压缩措施;5.主要贷款企业的生产和财务状况及其分析;6.协助企业清仓挖潜,加速资金周转,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经验和做法;7.加强贷款管理的要求和建议。

报告要做到内容详实,文字简练,情况明了,数据正确,并注意整理总结典型材料。

各分行工作报告应在每年7月末和次年元月底前一式2份上报总行,分行对所属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要定期向所属行(处)分析通报本地区全面的贷款情况,提出加强贷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分行应按季(季后20天内)将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简要文字分析材料报送总行。

第二十二条为全面掌握贷款企业情况,经办行要对开户企业建立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2.评审报告3.借款申请书及贷款审批书4.借款合同5.结算户和专用基金户存款余额登记簿6.贷款发放回收余额登记簿7.主要经济指标,财务活动登记簿8.自有流动资金增减变化表9.分月统计、会计报表10.主要物资、资金潜力台帐11.年中、年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分析报告各分支行也要对自己审批的贷款企业建立包括有以上内容的档案。

企业的贷款档案,要专人保管,注意保密,对于原始资料加强分析整理,使之标准化,系列化。

第五章信贷工作人员责任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分工到人。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四条信贷员的主要职责是:1.初选新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提出初审报告。

2.分析已贷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情况,编制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

3.办理贷款日常管理事项。

4.分析贷款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贷款企业按期还付本息。

5.审查企业委(年)度会计报表,监督企业流动资金使用,督促企业及时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6.建立贷款企业档案,搜集整理本地区企业经营活动主要指标。

7.编报规定的统计报表,撰写贷款工作报告。

8.研究提出改进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编制全行年度贷款计划及分配方案。

3.组织新选拟贷企业的贷前调查,主持贷款评审报告。

4.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5.掌握所辖范围内贷款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6.检查所属贷款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所属提出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草拟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8.组织完成上级行和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主管负责人的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社的贷款管理工作;2.根据授权审批全行贷款计划,确定贷款指标分配计划;3.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企业年度贷款计划;4.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5.协调信贷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6.掌握分析贷款工作情况,组织研究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七条各社和各级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事,做到审批贷款按程序,发放贷款按政策,管理贷款按办法。

第二十八条所有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以贷谋私;2.不准贷放人情款;3.不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4.不准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擅自发放贷款;5.不准借贷款之机,对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附加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贷款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要区别不同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制度办事的,要给予支持,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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