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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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简史

⒈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主要内容。

从1983年开始,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主要有:

⑴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由银行进行管理。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

流动资金贷款分析表

资金进行适当调剂,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⑵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商业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⑶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

⑷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

⑸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一是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国家预算内新建扩建的企业,正式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可暂由银行贷款解决。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必须自筹30 %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给予贷款。合资联营企业,由合资联营各方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铺底的流动资金。

二是小型企业和供销饮食服务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的办法,自己补充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是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四是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留给企业支配的利润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⑹对于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前企业的资金损失,进行统一处理。

⒉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根据需要,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阶段,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⑴1983年-1986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基本是沿袭过去定额和超定额管理方式,实行按审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掌握发放的原则,将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流动资金定额按销售资金率核定,对超定额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或加息。

⑵1986年-1990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改为按资金用途划分,分为流动基金贷款,工业周转贷款,临时和结算贷款。

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

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编辑本段申办条件

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⒈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

⒊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⒍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⒈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⒊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⒍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⒎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申请所需材料

书面的贷款申请及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如需);《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有关担保和抵质押物资料;《贷款证》;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临时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

⑴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

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

⑵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⑶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担保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其不同用途,还包括证券公司其它类贷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用于解决证券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营业部装修等公司发展需要。

主要品种

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⒉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⒊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币种期限

币种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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